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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婆婆该如何给儿子买婚房?

红发橙子 红发橙子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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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内容:法官通知:该补交诉讼费了


这几天,一个案例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江苏高院公布一起案例:婚前男方母亲全资买下婚房,婚后登记时男方加上了女方名字。离婚时,女方要求房产均分。法院审理认为,房子登记在二人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女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遂判决房子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房屋价值25%的补偿。


看罢案例,熟悉的感觉油然而生。


之前我写过一篇文章法律人逃不过的几件事,里面讲到法律人在日常生活中逃不过的一件事就是亲友咨询法律问题。橙子作为法律人,特别是作为在法院工作的法律人,更特别的是之前作为从事家事审判的在法院工作的法律人,周围亲友向我咨询家事纠纷就更是常态了。这些咨询中,大多数是咨询如何离婚,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向我咨询如何“结婚”的,确切地说,是儿子要结婚了,婚房是男方购买,准婆婆想知道如何操作能保证婆家的出资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咨询者的情况各有不同,提出的想法五花八门,只好分门别类分析一下各种方案的优缺点。


方案一:男方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儿子名下。


不止一位土豪的准婆婆向我咨询时都提到过这种方案,觉得做完全排除了女方对于房屋的出资,是最稳妥的一种做法,虽然经济上压力比较大,但是仍然值得,不乏有经济实力不那么强的准婆婆为此不惜东挪西凑凑齐全款。按时家事法官也欢迎这种做法,别的不说,至少避免了很多家事法官提起来就头疼的房屋增值的计算问题。


单从男方家庭来说,这种方案优点很明显,但是缺陷也很大,除了对婆家的经济实力要求很高,还有一点就是房屋完全掌握在了儿子名下,房屋想要加儿媳的名字也是没有任何阻碍的。我之前审理离婚案件时,就不止一次地遇到男方婚后背着婆婆把儿媳的名字加进去的情况,和江苏高院的那个案例一模一样。等到离婚女方要求分割房屋产权时婆婆才知道婚房已是共有状态,这时候再怎么埋怨儿子也无济于事了。


法官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是按份共有,原则上就按登记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是共同共有,原则上平均分割,但是也会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例如结婚时间长短、一方是否有过错等等。


因此,如果男方家庭经济实力比较强能够做到婚前全款买房的话,我还是建议婆婆成为房屋的共有人,即便只有1%的份额,也能有效防止房屋失控情况的发生。


也有准婆婆考虑过直接把婚房登记在自己名下,这种情况发生的情况较少,毕竟会引发女方强烈的抵触,对于婚姻的稳定非常不利。


方案二:男方婚前贷款买房+登记在儿子名下


这种方案比较常见,很多男方家庭或是限于经济实力的原因,或是因为房屋限购政策的原因,做不到婚前全款买房,只能采取这种方案。应该说,这种方案比较好地保障了男方家庭的出资权益了。离婚时房屋会判决归男方所有,男方只需向女方支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


很多准婆婆被房屋增值部分吓到了,在之前房价快速上涨的大背景下,一套房子动辄上涨数百万,就以为离婚时女方会分走高额的增值部分,实际上我审理的大多数案件最后女方分走的增值收益都很少超过十万元。毕竟房屋全款中首付和未归还部分占了很大一块,婚后共同还贷的一半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并不高。


很多女方对这种情况是非常不满的,感觉在婚姻中非常没有安全感,我审理的案件中女方通常采取的方法是婚后鼓动男方把房子卖掉再买新房,新房登记为双方共有,或是把男方卖房的钱主要用于婚后生活消耗掉,买新房用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及女方婚前财产。我就遇到过一个案子,男方起诉离婚,理由是婚后女方全家总动员要求男方卖掉婚前购买的婚房再买新房,男方及其父母坚决不同意,最后两家彻底闹翻,只好离婚。


方案三:男女双方婚前共同买房


还有一种情况是男女双方都无力单独担负房屋首付,存在共同出首付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审理离婚案件时也遇到过此类情况,容易出现纠纷的情况是房屋登记在了一方名下(一般都是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后一方完全否认另一方出资,而另一方往往举不出出资的证据,吃了哑巴亏。有一回一方的父母和我抱怨这种情况,我说当初怎么不保留出资的证据呢?对方和我说了一句让我印象深刻的话:谁结婚的时候想着离婚呢?


因此,对于这种情况的建议是最好房屋双方共有,而且最好按份共有,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退而求其次保留好出资的证据,最好签订协议写明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


以上只是针对婚前买房提供的建议,挂一漏万,仅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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