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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E学术║丁延庆:后4%时代教育投入新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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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文件无疑是我国党和政府关于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指导意见,在未来数年甚至十年期内具有“纲领”意义,也是重要的工作指南。本期带来北京大学教育经济研究所丁延庆的《后4%时代教育投入新内涵》,旨在对其中有关教育投入的部分内容做“重点解读”。本研究原文载于2018年1月6日《光明日报》。

作者:丁延庆

北京大学教育经济研究所副教授


依法落实教育经费的切实增长

2012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历史性地达到了4%。但在“后4%时代”我国仍面临继续提高这一比例的压力。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6年6月27日出席第十届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时表示,中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必须从过度依赖自然资源向更多依靠人力资源和创新驱动转变。无论从教育服务于经济增长、改善收入分配(通过教育私人收益和作为直接的转移支付手段)和社会治理,横向国际比较,以及教育系统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等角度看,都需要持续、稳定增加教育经费。毫无疑问在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政府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背景下,继续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但是,必须强调指出的是,保持财政性教育经费持续、稳定增长首先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提高两个比例”和“三个增长”是我国《教育法》所规定的。依法提高“两个比例”、保证“三个增长”,是各级政府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有学者指出,保证教育财政投入持续稳定增长,采用将公共教育支出同生产总值和财政收支(二者均为事后统计结果)进行有时限和数量要求的固定挂钩模式并不可取,而依法提高“两个比例”、实现“三个增长”既有需要也有可能,具有可操作性。

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教育办学标准,确定拨款标准

首先,根据2014年人大修改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就财政预算编制程序来说,应先确定各项支出的定额标准或成本,再确定支出数量和比重。需要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对教育部门来说,即需要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教育办学标准,在此基础上确定各级各类教育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其次,从我国教育财政运行的实践来看(如义务教育阶段的“新机制”改革),建立各种“标准”(办学标准、拨款标准)也是实现保障、提高系统运行效率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各级各类教育缺乏“标准”特别是建设标准、办学标准已成为影响教育质量、教育公平和系统运行效率的重要因素。例如,在职业教育领域很多中等职业学校由于办学条件的限制,根本无法落实高标准的教学、实训方案;在义务教育领域,“新机制”所实现的“全面保障”并不包含学校的基本建设和配备(实际只保障修缮费)。由于缺乏严格、细致的办学标准、建设标准,很多地方校际办学条件差异大,基本建设和条件装备拨款的随意性强,在教育经费短缺的情况下造成巨大浪费(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明确“标准”后,一个重要的工作应该是治理公办学校基本建设和条件装备“超标”的问题)。

建立教育投入绩效考核标准,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

首先,在明确投入责任和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建立起教育投入和产出(事业目标)之间的基本对应关系即是教育投入绩效考核的基本框架。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产出”指标应包含教育公平性指标,特别在义务教育领域应有均衡化指标。其次,以此为起点,应合理运用教育转移支付,将其作为重要的财政杠杆和财政工具。以往我国上级政府给予下级政府的以教育均衡化为目的的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并不以下级政府在教育均衡化方面的充分尽职(due diligence)为先决条件,未形成有力导向,甚至出现下级政府对转移支付资金仍旧进行非均衡化配置,使均衡化努力事倍功半,甚至南辕北辙。简单地说就是应提高转移支付中“以奖代补”的力度(但需要有量化指标作为评定依据)。第三,当前我国的专项教育转移支付,相当一部分是落实在中央与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负担教育经费上,但项目和比例划分不尽合理。例如,从效率原则、便利性原则出发,中央政府实际应主要投向“一级科目”和“非地方性科目”(比如人员性经费,包括教师工资和学生补助),而尽量避免操作“二级科目”和“地方性科目”(包括学校建设和配备、教科书,以及所有的公用经费科目),减少长程管理和介入具体项目。第四,与以上问题(投入责任、经费保障、标准制定、绩效考核、项目划分)均相关的是如何落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省统筹”:一个比较合理和可行的方案是由省级制定学校基本建设和配备的“标准”并负责经费保障,进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标准化、一致化建设。

对一些重点、前瞻领域的投入

1. 义务教育阶段的“普九”巩固和再提高:当前我国义务教育(九年)普及率尽管已达到或接近发达国家水平,但仍未完全消除“短板”,例如残障儿童的入学和教育问题,从基本办学条件(如培智学校和盲哑学校的设置、特殊教育班级的配备,随班就读存在的问题等)、师资、管理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甚至空白;再如在一些地理条件极端恶劣地区、民族地区的适龄儿童、孤残儿童入学和保留问题等;

2. 中等职业教育,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职业教育发展缺乏产业支撑的地区的中等职业教育;

3. 学前教育普及率的提高(特别是学前一年须在3年时间内提高20%);

4. 教育领域的新技术和学习科学的研究及应用推广(特别针对提高教育质量、改善教育公平的新技术和研究);

5. 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

6.  “一带一路”相关的高等教育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

7.  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的人才引进和人事制度改革;

8. 未雨绸缪,对义务教育学制变革进行深入研究,并进行必要的先期投入和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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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编:何章立

北京大学教育经济研究所

北京大学教育经济研究所成立于1999年,由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支持设立,是国家教育经济和教育财政问题的重要研究和咨询机构。研究所也是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依托的教育经济与管理学科是全国重点学科。

研究所重点发展的学科包括:教育经济、教育财政、教育管理、教育政策等。研究所强化学科发展的意识,形成了规范与实证研究结合,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结合,多学科综合研究的特色。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学生发展、高考招生、教育经费等研究领域拥有丰富的大型数据库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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