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带来了4个建议。作为一名从事审判工作34年的资深法官,王树江的建议内容涉及政法干警履职保障、个人破产法立法、刑事庭审实质化立法、管辖异议权等方面。其中,他在《关于从刑事诉讼立法层面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建议》中提出,对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所涉及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庭前会议制度、证据合法调查等问题进行国家层面的立法,纳入刑事诉讼法律规定。


    四川日报记者 田为 摄


    01从刑事诉讼立法层面推进庭审实质化


    刑事诉讼职能在于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保障公私财产、生命等权利,维护社会秩序。近年来,全国出现个别刑事冤假错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庭审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对事实查明与人权保障起着关键作用。庭审实质化改革是防范冤假错案、促进人权保障、提升司法公信、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王树江指出,从刑事诉讼立法层面推动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既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当下,庭审方式的改革已取得长足进步,但庭审流于形式、证据合法性调查虚化等问题依旧存在。与此同时,现行刑事诉讼法还有粗糙不足之处,主要为:一是明确有证人出庭的义务和强制出庭制度即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但缺乏证人出庭的激励和权益保障机制;二是对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要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即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但缺乏对未同步录音录像的供述是否应当排除的规定;三是对庭前会议内容作概述性、原则性的规定即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而无庭前会议的具体程序性和拘束力的规定等。


    目前,从刑事诉讼立法层面推动实现庭审实质化既有较为坚实的实践探索基础,又有域外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相关立法条件日趋成熟。为此,王树江建议对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所涉及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庭前会议制度、证据合法性调查等问题进行国家层面的立法,纳入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为深入推动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02规制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行为


    近年来,管辖权异议逐渐成为部分当事人拖延诉讼的技术手段,严重影响诉讼效率,损耗司法资源,损害相对方利益。


    王树江指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过于原则是导致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但与此同时,《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又为司法解释的制定留下了空间。王树江表示,有关管辖异议权的案件重在审查受理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并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对抗,因此,在法律无明确刚性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为依据,在保障诚信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目的性、限缩性解释,明确具体的异议条件,相对灵活的审查方式,简化不必要的程序,并对当事人恶意行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此外,最高法及部分地方法院为规制当事人异议行为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出台司法解释奠定了实践基础;域外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也提供了良好借鉴。制定司法解释的条件已趋成熟。


    为此,王树江建议最高法制定专门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行为予以规制和约束,以建立诚信诉讼秩序,提升民事诉讼效率。其中,重点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主体、条件、不予审查的情形、滥用权利行为的界定及相应法律后果等问题予以明确。



    1.对异议主体进行限制: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仅为被告;第三人、反诉被告均无权提起管辖权异议。


    2.对异议条件进行限制: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必须在申请中写明提出异议的事实、理由以及事实、法律依据,并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3.简化部分管辖异议案件的处理程序:①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仅列明原告和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未列明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②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


    4.明确不予审查的情形:对下列管辖权异议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审查:

    ①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的;

    ②原告在诉讼中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或达不到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但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③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发生变更或转移,不影响当事人诉讼地位的;

    ④提出管辖权异议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

    ⑤其他不予审查的情形。


    5.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进行界定: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

    ①不具明异议理由、证据且拒不按限期补正的,或虚假陈述、提供伪证、隐匿证据的;

    ②共同被告之一异议被驳回,其他被告基于同一事实或理由又提出异议的;

    ③原告相同的类案,在已作出生效驳回异议裁定的情形下,基于相同的事实、理由,不同被告重复提出异议的;

    ④提出异议但异议后故意规避送达的;

    ⑤为提异议恶意追加当事人、明显为拖延诉讼而异议的;

    ⑥以缠诉为目的多次被驳回,又再次异议的。


    6.对滥用权利行为予以惩戒:①增加管辖异议上诉费用缴纳的规定;②对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参照《民事诉讼法》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理予以训戒,或责令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及对方当事人为此合理增加的开支等。




    精彩推荐全国人大代表、省法院院长王树江建议:加强政法干警履职保障 加快推进个人破产法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建议:扩大国家赔偿范围全国政协委员李正国建议: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本报记者 夏菲妮




    四川法治报

    权威法治报道  专业法律视角



    长按指纹 > 识别图中二维码 > 添加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