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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天津市通报17起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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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天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既当“督军”压实“两个责任”,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又当“先锋”聚力惩腐“挖伞”,按照“两个一律”“三个绝不放过”要求,深挖彻查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截至目前,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调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97件229人,其中充当黑恶势力的“官伞”、“警伞”48件84人,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庸伞”22件107人,扫黑除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形成有力震慑,加强警示教育,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天津市通报17起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典型案例

1.北辰区委原常委、公安北辰分局原局长刘子让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问题。刘子让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颜锦请托,收钱抹案,指使办案民警帮助颜锦及其成员逃避刑事追究,同时还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犯罪问题。刘子让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西青区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朱明鹏充当恶势力“保护伞”问题。朱明鹏为恶势力团伙主要成员李之哲及其成员实施的多起案件,说情打招呼,帮助多名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帮助李之哲承揽工程项目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收受贿赂。朱明鹏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3.公安西青分局原局长刘玉山充当恶势力“保护伞”问题。刘玉山接受李之哲请托,帮助该团伙成员逃避刑事追究,并收受贿赂。刘玉山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4.市监狱局侦保处处长赵金红、西青监狱民警张德顺、任志勇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问题。赵金红、张德顺、任志勇为颜锦及其团伙服刑人员在分配监区、安排会见、捎带违禁品等方面提供方便;违规办理减刑、保外就医;为颜锦“遥控指挥”狱外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赵金红、张德顺、任志勇3人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5.公安河西分局副局长杨云生充当恶势力“保护伞”问题。杨云生长期与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杜明保持联系,共同出入私人会所,利用职务便利为杜明办理保安公司审批及游戏厅、洗浴中心经营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杨云生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6.河西区环保局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杨勇等人充当恶势力“保护伞”问题。杨勇等人接受杜明宴请,收受钱物,泄露执法信息。杨勇等3人分别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及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7.公安津南分局双港派出所原所长蔡永振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问题。蔡永振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阎岩请托,故意包庇,收钱抹案,帮助阎岩及其团伙成员逃避刑事追究。蔡永振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市公安局北京工作处副处长孙海波、宝坻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张文春、市委政法委四级主任科员王远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问题。孙海波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刘凤学请托,出面宴请办案人员,说情干预,并接受其安排的旅游,此外还打听、过问刘凤学亲属涉嫌犯罪案件。张文春、王远收受刘凤学给予的钱款,向有关负责人说情、打招呼,帮助刘凤学逃避扫黑除恶专项打击。孙海波、张文春、王远3人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9.滨海新区公安局原汉沽分局局长郝建国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问题。郝建国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王新京及其成员邵义东贿赂,利用职权拖延查处,致使该团伙成员未及时受到处理。郝建国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0.公安红桥分局芥园派出所原副所长安树国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问题。安树国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穆嘉给予的财物,办案期间多次向穆嘉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安树国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滨海新区寨上街道工委原书记陈玉慧充当恶势力“保护伞”问题。陈玉慧利用职务便利,为恶势力团伙主犯刘洪飞承揽拆迁工程;默许纵容刘洪飞等人暴力拆迁;挪用公款为刘洪飞等人成立公司、从事经营提供帮助,并索取、收受贿赂。陈玉慧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2.静海区杨成庄乡原人大主席许荣海充当恶势力“保护伞”问题。许荣海插手干扰农村基层换届选举,为恶势力人员陈少来当选村党支部书记铺路;利用职权,帮助陈少来承揽土方工程;未认真把关,致使陈少来等人骗取国家补偿款170余万元,并收受贿赂。许荣海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宁河区农委主任李福光、区财政局副局长李怀军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问题。在“美丽村庄”建设和“一事一议”等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李福光、李怀军违规向招投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打招呼,致使多个工程项目被刘凤学等人串通投标并中标。李福光、李怀军2人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4.河北区信访办主任高桂新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问题。高桂新与“套路贷”涉黑组织犯罪首要分子李玉斌及其家属密切联系,托关系为其打探案情。高桂新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5.北辰区天穆镇副镇长安书胜等人失职失责,为黑恶势力人员违规发放低保问题。安书胜及民政、街道社区等有关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臧洪涛及其子女违规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致使其骗取国家钱财21万余元。安书胜等10人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时任天穆镇党委副书记李术波等3人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6.红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管理科原科长管维铭等人失职失责,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社区矫正工作不力问题。管维铭等人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穆嘉及其妻陈欣欣社区矫正前期调查评估、后期监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穆嘉在社区矫正期间仍实施多起犯罪。管维铭等6人分别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及政务撤职、政务记大过、政务记过处分。

17.宝坻区大口屯镇党委副书记王文生等人履职不力,变相纵容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王文生等人对恶势力团伙主犯吴建涛及其成员操纵选举、串通投标、侵吞集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变相纵容,导致大量集体财产流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王文生等3人分别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天津市纪委监委指出,以上17起典型案例涉及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共43人,他们中有利用职权为黑恶势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巨额利益的“官伞”;有庇护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说情打招呼,甚至收钱抹案,帮助黑恶势力逃避刑事打击的“警伞”;还有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客观上助长黑恶势力蔓延坐大的“庸伞”。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政治生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必须严肃处理、坚决惩治。

办案人员成保护伞的九大罪名

(一)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五)枉法仲裁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关于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可以参照滥用职权等相关罪名把握立案条件。

(六)私放在押人员罪


刑法第四百条一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七)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刑法第四百条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八)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就在昨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重磅文章《这些“保护伞”,如有雷同,请对号入座》。


这周,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进驻多个省份,又掀起扫黑除恶的飓风,一大波黑恶势力“保护伞”又该瑟瑟发抖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你可能会想:“黑恶势力‘保护伞’,这么可怕的头衔,还是离我很远的吧。”那可真不好说,下面,我们就来帮你假设一下:


假如,你是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一名工作人员。你的微信好友里有一伙社会失足青年,他们拉帮结派,打、砸、寻衅滋事,肆无忌惮盗采河砂,扰乱当地河砂市场。你不好好劝劝他们,却在每次执法部门去检查时,给他们发微信:“兄dei,快跑!”所以他们总能通过暂停采砂作业、车辆避让行驶等手段,完美躲过执法检查。


事后,他们给你发两个微信红包,巩固一下你们的塑料兄弟情。不到一年,你的微信钱包就攒了将近5万块的零花钱。可惜,“兄弟”的钱是没那么好拿的,事情迟早败露,你删了微信好友和聊天记录也没法告别过去。你可能会失去公职,被开除党籍,并因受贿罪去唱《铁窗泪》,5万块的零花钱也被没收得一干二净,没准还得倒贴罚金。


假如,你是个公安民警。你们县里长期盘踞着一个涉黑犯罪团伙“霸霸龙”,他们开设赌场、组织卖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暴力讨债、欺压百姓,坏得流脓水。


但是你和你的几个同事却对“霸霸龙”“温柔以待”,不仅不组织查处,甚至通风报信。原因是“霸霸龙”对你特别“孝顺”,逢年过节都送些吃的用的花的——金额加起来至少六位数。恭喜,至少受贿罪,没跑了。


后来,“霸霸龙”干了一票大的,搞出了人命,这个案子没法压了。而“不幸中的万幸”,你恰巧是案子的主办人员,在侦查取证过程中,为了把重罪改轻罪,就违背案件事实真相,从有利于罪轻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方面搜集证据,成功帮助“霸霸龙”主犯重罪轻判。那么你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假如,你是检察院公诉科的一个内勤。“霸霸龙”主犯被轻判后,他老姐担心日后事情败露,就跑来给你送了个爱马仕铂金包包,里面还塞了几沓粉色钞钞。于是,你上班的时候,“不小心”把案件公诉内卷扔进了垃圾箱。就算以后有人对判决结果重新倒查,也要让他们查无可查。知道你可能犯了什么罪吗?徇私枉法罪。


假如,你是监狱管理局的局长。某天,监狱里来了一个涉恶罪犯任灭霸,他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被判了无期徒刑。话说这个任灭霸,一进来就成了浴霸哦不狱霸,不服管教、严重违反监规、充当牢头。但是他在外头的兄弟特别乖巧懂事,知道你是拿死工资的,就经常帮你“改善改善生活”。于是你就决定义气一次,替任灭霸减减刑,毕竟无期徒刑太难熬了。你指令监狱把任灭霸打造成狱里的“模范标兵”,伪造减刑证明材料,提请将其刑期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可能犯了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狱警们在你的熏陶下,都甘当“马前卒”,竞相主动为任灭霸办事。比如给任灭霸在监狱内开单间、设小灶,给他玩电脑、用手机提供便利,还纵容他与外界联系减刑事宜。他们都可能违反工作纪律,甚至涉嫌违法犯罪。


假如,你是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监狱那边想给任灭霸违法减刑,还得过你这一关。任灭霸的兄弟们往你这跑得勤,请你按个摩泡个脚,组团打个王者农药还给你送金币、送皮肤,然后顺嘴说有点“小事”请你帮个忙。你这人的缺点就是不擅长拒绝别人,也没详细询问情况,都没搞清任灭霸是个什么渣渣,就轻率督办,三次裁定减少任灭霸刑期。在法院、监狱、检察、公安系统人员和“黑”律师的通力合作下,十年以后,任灭霸就重出江湖,震惊百姓。玩忽职守罪,就是你的罪名。


假如,你是个村委会主任。你们村里10多个游手好闲的村民组成了一个“河东老人会”的恶势力团伙,对他人实施敲诈勒索。你不但没有制止、揭发,还姑息纵容、积极参与,导致“河东老人会”长期盘踞一方、坐大成势。有一次,你们村委会有100多套门市房整体向外出租,你为了帮助“河东老人会”总舵头的女儿获得承租权,就提前透露租赁资质,缩短公示期限,对其他竞争方设置障碍,欺骗村民代表。这下,总舵头的女儿赚大发了,你却违反了群众纪律,而且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假如,你是某市人大机关一个干部。你义结过一个金兰——某村村委会主任梅品德。想当年,你们也曾“歃血为盟”、互相交换过汗巾子,定期聚会,倚天屠龙。梅品德对你出手大方,你也做他的坚强后盾。你利用关系将梅品德违规发展为市人大代表,给他罩上政治“光环”。梅品德有不法行为,你则向相关部门打招呼说情替他开脱。


有你的站台撑腰,梅品德和他的宗族势力长期控制村里的事务,肆无忌惮盘剥百姓。所谓兄弟齐心、其利断金,在你们的同心协力下,“断”了不少集体资源的“金”,涉案金额高达八位数。你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群众纪律,而且情节很严重,可能会被开除党籍,接着还有司法机关向你say hi。对你们“兄弟二人”负有监管职责的当地党政领导,也可能被追责。


假如,你是个……


不说了,反正干了这些事,你就是“保护伞本伞”没问题了。以上事件皆有原型,前车覆辙血泪未干。只要你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特别是有点执法权、司法权的,慎之慎之。珍爱手中公权,远离黑恶势力。


来源:人民日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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