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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污水处理不力:自贡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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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记者从自贡市贡井区法院获悉,该院对自贡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已于今年4月13日生效。


自贡市贡井区法院供图 

2018年3月,贡井区检察院在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该区某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长期不达标,出水直排入河,对旭水河造成污染,危及沱江河流域及长江中上游生态屏障安全,4月,贡井区检察院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对贡井区某镇污水处理设施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督。

同年6月22日,行政主管部门就检察建议书作出回复,但之后贡井区检察院在跟进中调查发现,该镇污水处理设施管道仍然存在入水口损坏未修补和溢流现象,人工湿地上仅有零星水生植物、未补种有关净化植物、未见进行过清淤和打捞腐生植物迹象。

贡井区检察院认为,行政主管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贡井区某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导致贡井区某镇污水处理设施不仅失去处理功能,还造成旭水河生态环境污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故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贡井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审查的重点是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检察建议后两个月内,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此案中,行政主管部门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在贡井区某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建设期间未及时采取辅助或临时过渡措施,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超标情况持续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不当行为。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行政主管部门对贡井区某镇污水处理设施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行政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法定行政监管职责范围内,对贡井区某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采取补救措施。

来源:川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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