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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砍了3棵树判了4年刑,乱砍滥伐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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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20余名最高法院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旁听了雅安中院审理的一起环资庭审案。因非法采伐3株红豆杉并制成木材售卖,荥经县一男子因此获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当天,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调研暨最高法院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视察四川法院正式启动。在省法院院长王树江陪同下,20余名最高法院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还先后视察了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听取了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男子非法采伐3株红豆杉获刑4年


6月19日下午,雅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被告人郑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庭审环节,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郑某等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采伐荥经县境内三株红豆杉并制成木材出售,立木蓄积为3.8091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造成了生态资源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结合庭审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采用异种异地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合理性说明,当庭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判令其承担补栽复绿义务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雅安市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区域内生态环境资源丰富,是全球25个生物多样性保护热点地区之一,被学术界称为“天然的生物基因库”。被告人郑某非法采伐红豆杉3株,造成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被破坏,其行为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该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在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责令被告人对当地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贯彻落实“有侵害、必救济;有损害、必治理”修复性司法理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信心。



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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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sccawbj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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