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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酒后击打公交车驾驶员,攀枝花男子获刑3年!
因坐过站要求下车被拒绝,醉酒男子击打正在驾车的公交车驾驶员头部,昨(17)日,该案在攀枝花市东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马某因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6月17日11时,被告人马某醉酒后乘坐攀枝花市8路公交车回家,当车将行至东区红花田公交车站时马某要求提前下车,公交车驾驶员因车未到站而未停车,马某用自己随身所带的手包连续击打驾驶员头部,所幸驾驶员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马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3日,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马某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见》指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此外,还规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的7种从重处罚行为,比如在夜间或恶劣天气、在易发生危险或车辆密集路段、车辆载客10人以上或时速60公里以上、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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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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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sccawbj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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