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李金早:着力推动中医药非遗保护传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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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中医药非遗有怎样的宝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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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有评论认为,加大中医药非遗保护传承发展力度刻不容缓。
李金早:是的。目前来看,首先,中医药非遗保护工作重视程度有待提升。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经10多年,中医药非遗保护随之展开,在保护制度构建、保护名录编制、人才队伍培养、重大项目建设、中医药非遗走出去等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取得较大成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上看,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尚有很大差距。全国中医药非遗普查摸底、认定和保护工作任务依然很重。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十大类项目中,无论从非遗项目数量还是代表性传承人数量来看,中医药类都相对较少,这与中医药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瑰宝”很不相称。中医药非遗申报与保护工作仍很艰巨。
第二,中医药非遗传承支持力度有待加强。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大规模城市化进程,诸多中医药传统技艺逐渐被现代化生产工艺代替,个别地区对中医药非遗传承工作支持和投入不足,导致一批传统中医药非遗项目逐渐流失、传统技艺面临失传、教育科研水平降低、传承人积极性受挫、人才梯队面临断层、传统技艺创新乏力。中医药非遗传承的人才培养严重滞后,以师承教育为主的中医传承教育模式,与院校教育模式难以接轨,落入非主流教育的窘迫境地。一些中医药非遗传承人受到社会歧视,有的长期拿不到行医执照,有的陷入地下半地下困境,有的处于自生自灭状态。中医药非遗保护堪忧、传承乏力,发展更是举步维艰。
第三,中医药非遗保护传承发展体制机制有待健全。长期以来,我们在国家层面缺乏专业的中医药非遗协调机制,影响到对地方中医药非遗工作的科学指导。中医药非遗评价机制建设滞后,有的地方管理缺位,中医药非遗领域存在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情况,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弄虚作假、招摇撞骗的乱象。中医药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的体制机制在机构、人员、事权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掣肘。以传统中药生产链条为例,分为种植养殖、流通贮存、加工炮制、处方调剂四大环节,横跨一二三产业,涉及农林、药监、工商、商务、中医药等多个行政部门,多龙治水,体系极为复杂。中医药非遗工作,亟需建立国家层面专业的中医药非遗协调促进机制,在广度和深度上均需发力。
第四,中医药文化“走出去”效率有待提高。中医药界流行一句话:“中国原产,韩国开花,日本结果。”此说不一定很准确,但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深思。泰国、印度等国对自己传统医药建立了较完备的保护体系。我们在此方面存在明显短板。我们对中医药文化“走出去”,缺乏足够认识和有效措施,总体上比较被动。中医药非遗在中华文化对外传播交流中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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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成立中医药非遗协委会和中医药非遗委员会,有何重要意义?
李金早:上述情况表明,对中医药非遗进行抢救性保护、系统性传承、开拓性发展,关系到中华文明的延续和发展,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今天和未来,责任重大、刻不容缓。
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非遗保护和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国中医药非遗事业发展,需要在非遗保护工作框架中,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广大中医药非遗保护从业者提供学习研究交流平台,为中医药非遗保护传承发展建立协调促进机制。因此,成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中医药协调委员会和中医药委员会成为时代所需。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中医药协调委员会,是由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有关负责人、著名专家学者组成的协调促进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支持、指导、协调和促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中医药委员会开展工作。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中医药委员会,是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领导下,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医药协调委员会指导下,由从事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产业精英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体负责梳理和研究中医药类非遗保护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制定中医药非遗保护相关政策规范;开展中医药非遗调查研究,探索非遗保护制度建设、传承模式与发展利用,以及中医药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与标准化建设;组织会员开展非遗保护工作,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中医药非遗行业相关数据的统计,收集、分析、发布有关信息;推进学术出版与交流、技术培训、知识传播与科学普及等;参与国际组织或其他国家在中医药非遗领域开展的相关活动,组织中医药非遗保护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组织举办展览、演出等各种与非遗保护相关的公益性宣传活动;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协会委托的工作。(来源:人民日报中央厨房-大有文化工作室 记者:郑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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