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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务信息化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政办发〔202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百色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百色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百色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1号)和《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百办通〔2020〕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上级财政性资金、本级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来源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政务信息化软件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日常管理系统和业务办理系统等)、硬件设备(包括网络、服务器、机房、云资源等)及相关配套运维服务等。如无说明,本办法以下内容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均指非涉密项目,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按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百色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市大数据发展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确定年度统筹资金规模,并根据统筹资金规模编制项目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项目审核、建设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投资年度计划负责项目预算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开展绩效目标编报、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及再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基础设施资源项目、公共应用支撑平台、共性应用系统等全局性、基础性、公共性、通用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及运维,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应用系统的建设及运维,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大数据发展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建立百色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市大数据发展局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建政务信息化专家人才库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协助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必要性、规范性、可行性、安全性及项目概算的合规、合法性等方面评审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市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共百色市委员会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百色建设规划(2020—2025年)〉〈数字百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百发〔2020〕7号)相关要求,以及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特点,提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需求,报市大数据发展局。

    第八条市大数据发展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在综合考虑各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等的基础上,编制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报百色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全面应用“壮美广西·百色云”等公共支撑资源,原则上各单位不再新建政务云、政务机房、服务器等基础设施。新建政务信息化系统应按要求部署在全市统一的“壮美广西·百色云”上。业务专业性强、安全要求高、数据信息量大、暂无法迁移的系统,应按要求开放接口,实现数据共享,逐步实现接管、迁移。市级已统一建设的可共用复用的系统资源(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日常管理系统和业务办理系统等),各单位按需申请使用,不再重复建设。

    第十条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市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须按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方可建设。

    第十二条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

    对于已纳入国家、自治区或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于总投资400 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于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和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政务信息化项目按国家、自治区和百色市相关规定需立项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需经市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立项审批。

    第十三条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非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建设方案中将信息化和非信息化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分开计列。市大数据发展局只对信息化部分进行审核,非信息化部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五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市大数据发展局。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第十六条对于未纳入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须经市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局审核同意,按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才能开展建设。

    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和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开放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依据《百色市本级部门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百财办〔2021〕5号)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后纳入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市大数据发展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项目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小组,将具备建设条件且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纳入次年项目建设目录并编制投资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由市大数据发展局牵头联合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市级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或者备案。

第四章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国产可替代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和安全审查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根据自治区、百色市的统一规划,各行业专业应用系统要严格落实共建共享共用的要求,在网络层面原则上要依托广西电子政务外网,基础设施资源层面要依托“壮美广西·百色云”。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预算严重超支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报告,市大数据发展局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资金预算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后,商资金管理部门解决。

    第二十八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市大数据发展局备案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一)根据市党委、市人民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调整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百色市的有关规定,申请市大数据发展局组织验收。根据政务信息化项目规模,市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公安局和国家保密局等相关部门或行业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或指导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会。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百色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五章 运维和数据资源管理

    第三十一条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专业的系统运维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项目的运行和维护。建设单位应将运维合同、日常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政务信息化项目所产生的政务数据资源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通过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级联,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统筹共享。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不予共享类。

    政务信息化项目需使用其他部门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的,可通过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自行获取;需使用其他部门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的,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共享申请,说明共享用途和申请数据项内容,由市大数据发展局会同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按照规定的共享条件进行审核,并于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审核通过的,开通相应共享权限,审核不通过的,应详细说明依据。

    无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各部门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共享要求,不得以部门内部管理办法作为拒绝共享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程、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四条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发展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政务数据“聚通用”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自治区、百色市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会同市财政局商议暂缓安排资金拨付、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不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建设和运维政务信息化项目,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五条审计局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开展审计工作,促进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六条市大数据发展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专业第三方对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开展建设、应用和运维等方面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丨广西百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百色政府网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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