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复习题】论述题
高级执法资格复习题
论述题
(一)吴某跟踪妻子到宾馆,在服务台查询得知妻子进入的房间为一名男性登记入住, 立即打电话约好友甲、乙、丙到宾馆会合,一起闯入房间,看到妻子正与县长田某躺在一起, 四人即对田某拳打脚踢(后经鉴定为轻微伤)。之后, 吴某问田某如何解决此事, 田某提出给吴某2万元化解。吴某则表示至少拿出10万元, 并威胁田某立即打电话筹钱,否则将让其身败名裂。田某被迫给自己熟悉的老板任某打电话,以亲戚生病急用钱为由, 借任某10万元并请其打到吴某的银行卡中。
请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结合案例, 论述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异同。
答案要点(不一定要答出原话,答出要点意思即可得分):
(一)定义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 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索 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案例中吴某以让县长田某身败名裂相威胁,向田某索取10万元, 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相同之处
1. 二者都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直接故意。案例中吴某勒索行为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与敲诈勒索都具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案例中吴某的行为是为了勒索田某的财物。
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与敲诈勒索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通过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案例中吴某以让县长田某身败名裂相威胁,迫使其拿出10万元。
(三)不同之处
1.犯罪行为方式不同。绑架罪的犯罪行为方式是以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违背人质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意志,将人质掳离原处所,剥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将其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实施单一的威胁,即利用被害人的困境、弱点等勒索他人交付财物。案例中吴某利用田某害怕身败名裂的弱点相威胁。吴某等人对田某拳打脚踢,属于激愤情形下的单纯伤害行为,与勒索财物无关。
2.侵犯的客体不同。绑架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由于行为人对人质进行绑架、剥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构成对被绑架者人身权利的侵犯,同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还构成了对财产权利的侵犯。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利。案例中吴某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田某的财产权利。
3.犯罪的对象不同。绑架罪的犯罪对象是人质和与人质有特殊关系的人或者单位,被害人通常是两个,一是被绑架的人,二是与人质具有特殊关系并受要挟交出财物的人或单位。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通常只有一个,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从被害人手中直接获得公私财物的行为。案例中吴某的犯罪对象是田某一人,没有其他人。
4.既遂的标准不同。绑架罪的犯罪既遂以已经实际控制人质为标准,如果由于客观 原因未能实际控制欲绑架的人质的,则构成绑架罪未遂。敲诈勒索罪是以财物的获得为既遂标准,没有获得财物则构成未遂。案例中吴某犯罪的既遂, 以获得勒索的10万元为标准。
5.社会危害性和处罚不同。绑架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刑罚较重,敲诈勒索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刑罚较轻。
(二)北达市郊一小区独自居住的王某凌晨被杀死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到案后拒不供述。 公安机关收集到下列主要证据:
1.现场勘验笔录。经对现场勘验检查, 发现有搏斗痕迹, 王某在室内被杀;除王某脚印外,发现另有一个陌生人新近留下的足迹。经对足迹进行鉴定,认定陌生人身高约170厘米, 足迹花纹为新的41号回力牌球鞋所留。
2.王某尸检报告。经法医鉴定,王某被锐器剌入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推测死亡时间为凌晨2点至3点之词。
3.李某的证言。小区保安李某陈述,凌晨2点多李某在小区巡查时听见呼救声, 循声走到王某所居单元门前,看见附近村民张某从单元门出来,自己正要问,张某恶狠狠地指了他一下转身离去。
4.带有血迹的尖刀。民警在小区围墙外草丛中搜查发现 一把尖刀,尖刀上有血迹。经鉴定, 尖刀与被害人伤痕吻合,刀上血迹DNA分别为被害人王某和另外一人的。由于疏忽, 搜查过程中提取尖刀的笔录没有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
5.张某人身检查笔录。民警找到村民张某,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其身高为170厘米,左大臂上有新鲜刀刃划痕,提取其生物样本进行DNA鉴定, 经比对, 与尖刀上另外一人的血迹DNA一致。
6.侦查实验笔录。民警未找到41号回力牌球鞋,也未在张某家及附近发现与命案现场相同的足迹,遂购买41号回力牌球鞋,在案发现场让张某穿上,对其所留足迹提取后进行鉴定,发现足迹与案件现场遗留的陌生人足迹相同。
问题:请根据相关法律关于证明标准、证据条件和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对以上证据进行分析,论述张某杀害王某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答案要点(不一定要答出原话,答出要点意思即可得分):
(一)证据条件和证明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应当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或者应当具有相关性、关联性、证明力);证据应当依法取得, 对未依法取得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补正或者排除(或者应当具有合法性、证据力、证据资格均可)。
认定犯罪事实成立,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的标准。证据确实、 充分就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 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单个证据分析
1.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王某在家中被他人杀害,只有一人进入王某家中行凶,犯罪嫌疑人身高170厘米、穿新的41号回力牌球鞋,在王某家中曾与王某搏斗;该证据无非法取证情形,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王某尸检报告,证明王某被锐器刺死,死亡时间为凌晨2点至3点之间;该证据无非法取证情形,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李某的证言,证明附近村民张某在案发时间出现在现场附近;该证据无非法取证情形,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带有血迹的尖刀,证明尖刀是致死王某的凶器,尖刀上遗留另一人的血迹可能来自犯罪嫌疑人且可能在行凶时遗留血迹。搜查过程中提取尖刀的笔录没有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尖刀的来源有瑕疵,经补正后尖刀和血迹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未补正, 尖刀和血迹鉴定意见因来源不明, 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5.张某人身检查笔录,证明张某身高与犯罪嫌疑人身高一致;张某DNA与尖刀上另一人血迹一致,该血迹可能系因其左大臂上被刀划伤所留。 该证据无非法取证情形,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6.侦查实验笔录,证明张某穿41号回力牌球鞋在现场形成的足迹与案发现场遗留的陌生人足迹相同;侦查实验虽然未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但不影响证据效力。
(三)全案事实分析
如上述证据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可以证明下列事实:与张某身高、足迹相同的人于凌晨2点多,在王某家使用尖刀杀害了王某;与王某伤口吻合、留有王某血迹的尖刀上有与张某DNA一致的血迹;张某左大臂有新鲜刀痕且在案发时间凌晨2点多出现在现场附近。 根据常理(或者经验规则、 正常理性人的判断),可以认定张某杀害王某的犯罪事实成立。
如尖刀及尖刀上遗留血迹的DNA鉴定意见被排除, 剩余的其他证据证明: 与张某身高、足迹相同的人进入王某家使用锐器杀害了王某,张某左大臂有新鲜刀痕且在案发时间凌晨2点多出现在现场附近。可以认定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无法排除与张某身高、足迹相同的人进入王某家中行凶, 张某杀害王某的事实不能成立。
来源:网络
编辑:胡宝誉
法青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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