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春节加班的厦门人,加班工资怎么算?赶紧来看看!
马上就要过年了
不少小伙伴已经踏上了
返乡之路、赶上了春运热潮
但是
春节期间也还有不少小伙伴
需要在工作岗位上坚守
现在就让人社君来看看
今年春节加班的加班工资
该怎么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2018年春节从2月15日(除夕)至2月21日(正月初六)放假调休,共7天。2月11日(周日)、2月24日(星期六)上班。
除夕的加班工资仅为2倍
这是因为
除夕并不是法定节假日!
2018年春节加班 最低能拿多少加班工资?
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单位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8小时)
以厦门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为例,2018年春节厦门人的加班工资这么算:
2月16日至2月18日(大年初一到初三)为春节法定节假日,按300%计算加班工资,每天的最低加班工资为:1700÷21.75×300%=234.5元
2月15日(除夕)、2月19-21日(大年初四-初六)是调休,加班且无补休的,按200%计算休息日加班工资,每天的最低加班工资为:1700÷21.75×200%=156.3元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时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劳社〔2007〕336 号)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切实贯彻执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标准工时制度,制定符合国家规定及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或者安排补休。
另外
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
可以分为3种情形
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百分之150%支付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 不给加班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属的劳动监察支队反映,反映的途径有这些:
1劳动者可拨打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电话:5110656进行投诉。(附厦门市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电话: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5862900;湖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5636959;集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6612333;海沧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6052951;同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7316110)
2登录市人社局网站(http://www.xmhrss.gov.cn)在“互动交流”版块的“投诉举报”栏目进行举报投诉。
人社君先在这里
祝大家春节快乐啦!
人社君这些微信也很有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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