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怎么放?有工资吗?一帖说清→
成为母亲
是许多女性一生中
最开心、最自豪的一件事
那么
产假能放多长时间?
产假工资怎么算?
……
这些关于产假的事儿
您都了解吗?
今天人社君就带大家
一起来了解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158天至180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男方照顾假为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98天。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128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怀孕流产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月三十天进行折算。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的通知》(闽医保〔2019〕114号),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发放。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这些关于产假的疑问
您都弄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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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厦门市人社局新闻宣传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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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珊珊
校对:张铭革
审核:李泊之 胡晓牧 吴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