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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兰 林沛娜 |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完善与促进地区污染减排效应研究

李胜兰、林沛娜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9-15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完善与促进地区污染减排效应研究

——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双重差分分析

文/李胜兰、林沛娜




摘 要: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将污染防治列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本文以2013年启动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为切入点,探讨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在中国的减排有效性,运用双重差分法对2000—2017年的省级面板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发现,试点地区的二氧化碳和工业废水、工业二氧化硫、工业固体废物等三种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和人均指标都显著低于非试点地区,其中碳排放权交易对二氧化碳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减排效果是逐年增加的,对不同工业污染物影响的动态效应存在差异。机制分析表明,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可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通过能源结构效应和技术创新效应两种渠道影响地区污染物排放。本文的发现展示了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利用市场交易治理生态环境的突出成效,为新阶段环境治理领域进一步推行市场型环境政策工具提供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污染减排;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型环境政策工具;双重差分

一、引 言

污染防治作为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之一,已经成为国家的重大战略问题,对于落实我国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建设美丽中国,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经济实现迅速增长,但与此同时,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近年来,环境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已经成为困扰国计民生的突出问题。进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攻坚期,中国迫切需要走出一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的道路。

201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要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十三五”规划强化了2020年相比2015年碳强度下降18%、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度减少的发展目标。为了促进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工业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节能减排,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2030年减排路线图,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有必要对现行污染治理政策的减排效果和作用机制进行检验,这不仅是环境经济学的重要理论课题,也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

我国早期的环境治理,一直都是以实施命令控制型环境政策工具为主。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对比两大类型的环境规制工具,市场型工具可以通过交易和经济激励实现外部性内部化,以更低的成本实现污染减排。我国探索市场型环境政策工具的第一步是在2002年启动的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然而,由于我国的排污权交易绝大部分集中在以政府为主导的一级市场,命令控制型政策中政府干预和制度僵化的固有缺陷大量保留,极大限制企业的积极性和灵活性,二级市场形同虚设,导致政策实施多年效果仍没有达到预期水平,催生了学界和业界对市场型政策减排效应的质疑。近年来,为了更充分发挥市场在环境权益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进一步倡导市场型工具的完善。2018年发布的环办厅[2018]1号文件,就提出排污权交易必须克服目前的制度缺陷,全面停止政府预留和出让排污权,鼓励发展二级市场。“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2013年,我国在深圳、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和湖北等七个省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迈出了运用市场,尤其是通过促进二级市场中企业的自主交易实现温室气体控制目标的重要一步。2019年,生态环境部印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政策,促进污染减排发挥更大的作用。虽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起步比较晚,但是其制度设计相比排污权交易,更能够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各自的作用,促进一级和二级市场的联动,真正地发挥市场型政策工具的优势。未来,碳排放权交易全国统一市场将作为中国最大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成为新时代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碳交易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关系

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在我国试点已超过7年,其在实际运行中能否有效促进地区的污染减排,是一个值得关注但尚未得到明确回答的问题,目前还鲜有文献对其有效性进行实证分析。本文对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污染减排效应进行全面评估,验证市场型工具在我国的实践效果,填补已有文献的空白,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对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减排效果和作用机制进行针对性分析。碳排放权交易全国统一市场未来将取代排污权交易,成为我国环境权益交易中最重要的市场,具有覆盖范围最广、制度最健全、市场化程度最高的特点。排污权交易虽然在我国已经推行了十多年,但是文献中对其污染减排效应的研究,还存在诸多争议(李永友和文云飞,2016),这些结论也不能直接套用到碳排放权交易上。碳排放权交易在参与主体、交易规则和产品、政府治理模式和参与程度等方面都和排污权交易有着显著的区别,本文对其制度设计、减排效果和作用机制进行针对性分析,有助于澄清中国环境治理方向上市场化改革和经济激励手段运用的争议。第二,补充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定量分析的文献。目前国内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这一市场型环境政策工具减排有效性分析的文献大多是定性分析,也有一些建立模型预测地区未来的污染排放,但实证分析的文献还比较少。本文同时检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对二氧化碳和工业污染物排放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的尝试,可以为政策评估和进一步深化建立全国性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提供定量分析依据。本文对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影响动态效应的检验,可以更细致地揭示市场型环境政策工具实施的进程和效果。第三,通过各种方法尝试缓解现有研究中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实证分析环境规制有效性的文献一直面临内生性处理和作用机制不明确的问题。本文运用双重差分方法(DID)、倾向得分匹配与双重差分结合的方法(PSM—DID)和中介效应模型等前沿的研究方法,对碳排放权交易对地区污染排放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进行实证分析,样本数据跨越时间长、覆盖范围全,有助于得出更稳健的结论。

二、文献综述

环境资源和权益作为公共物品,面临着搭便车、公地悲剧等外部性问题。Pigou(1920)指出,外部性是指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的福利造成的正面/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难以反映在市场价格中。Dales(1968)发展了Coase(1960)的产权理论,将产权引入到环境污染的控制研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概念。环境权益交易市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明确产权,利用市场力量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将污染物排放的成本内部化,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Montgomery(1972)证明,相比政府主导的传统命令控制型环境政策工具,排污权市场具有显著的成本优越性。

碳排放权和排污权是两种具有代表性的环境权益,政府赋予企业的碳排放权或排污权,产权归属是明确的,而且可以转让和交易。企业接收到市场提供的信号和经济激励,通过自发交易实现排放量的最优分配,最终达到整体减排。政府建立以供企业进行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就是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市场。政府不仅提供碳排放权和排污权交易的专门市场,而且还对交易的主体、规则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碳排放权和排污权交易市场虽然交易的都是环境权益,但是在交易场所、制度设计和发展进程等方面,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很大的差别,这也突出体现在减排效果的差异上。

国内学者对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减排有效性的实证研究,主要以排污权交易为对象,而且大部分文献都肯定了排污权交易的减排效果。李永友和文云飞(2016)指出,中国2007年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政策对工业二氧化硫的排放产生显著减排效果。任胜钢等(2019)指出,排污权交易机制有效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试点地区二氧化硫减排显著高于非试点地区。王班班和齐绍洲(2016)认为,市场型工具可以诱发技术创新,有助于实现“去产能”和工业生产方式绿色升级的“双赢”。齐绍洲等(2018)指出,排污权交易试点能够有效地对企业绿色发明专利发挥诱发作用。同时,一部分学者的研究得出排污权交易无效的结论。李永友和沈坤荣(2008)发现,2002年启动的排污权交易是无效的,试点地区污染排放反而上升了。涂正革和谌仁俊(2015)指出,排污权交易无法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但排污权交易长期确实推动了试点地区大幅度减排。

由于全球变暖问题的加剧,环境经济学领域的学者越来越多关注碳排放权交易的减排效果(Kube et al.,2018;Polyakov et al.,2018)。目前对碳排放权交易有效性的研究,主要以发达国家为背景,尤其是对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的分析。Naegele & Zaklan(2019)并没有发现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在欧洲制造业部门引发碳泄漏的证据。国内对碳排放权交易减排有效性的研究还非常少,比较多是定性讨论、经验探讨、预测模拟或者关注特定行业或地区的文献,缺乏全国层面的实证分析。范进等(2012)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框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可以激励消费者选择低碳产品,从而减少碳排放。任松彦等(2015)发现实施碳交易政策可以使广东省到2015年完成20.5%的碳强度下降目标。

综合相关文献可以发现,国内现阶段对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污染减排效应的研究存在三点不足:第一,缺乏对碳排放权和排污权两种环境权益交易市场的制度构建和运行效果的区别进行深入分析,大部分研究关注的仍是排污权交易,缺乏对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减排效果的关注;第二,实证分析的文献把碳排放权交易的影响局限在二氧化碳排放,忽视碳排放权交易对工业污染减排的外溢效果;第三,研究市场型环境政策工具减排有效性的文献并没有得出一致结论,一方面是由于缺乏对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影响机制的研究,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在实证分析中没有很好地处理内生性的问题,估计结果存在偏误。

针对目前研究的不足,本文把二氧化碳纳入广义污染物的范畴,全面考察碳排放权交易作为市场型环境政策工具的减排有效性。本文试图跳出对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规范性讨论,而将研究聚焦于定量分析碳排放权交易对地区二氧化碳和主要工业污染物的减排效果上,并通过动态效应的分析,检验碳排放权政策影响的持续性。本文还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进一步研究碳排放权交易促进企业污染减排的作用机制,验证已有文献针对排污权交易的结论对于碳排放权交易政策是否同样成立,检验波特假说在中国的应用是否可以推广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领域。在实证分析中,本文运用DID、PSM—DID和中介效应等前沿研究方法,采用2000—2017年31个地区的数据,验证了碳排放权交易对地区污染排放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

三、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政策背景与作用机制分析

 我国及周边地区碳市场的分布

(一)政策实施背景

中国是全球气候变化的积极应对者。履行《巴黎协定》承诺、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是中国绿色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借鉴欧盟等碳市场先驱者的经验,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了碳交易市场建设计划。2013年,我国陆续启动了7个试点省市碳排放权市场的正式交易。根据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的统计,2013—2019年,7个试点省市共交易二氧化碳当量1.63亿吨,交易额达到36.48亿元,交易量和交易额都体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2019年,7个试点省市的交易量为2611万吨,交易额达到8.71亿元,碳排放权交易继续有序开展。从图1中可以看出,不同地区碳排放权的交易量很不平衡,大部分的交易都集中在广东(34%)和湖北(39%)这两个制造业大省,交易量最低的天津和重庆从2014年到2019年,仅分别交易碳排放权305吨和840吨。图1   2013—2019年7个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量(单位: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虽然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启动只有7年,市场建设不尽完善,个别地区交易活跃性还不够强,但是,2013年,有4个试点省市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相比2012年出现明显下降,重庆和湖北的下降幅度更是超过15%,天津和上海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则是在2014年出现降低。整体而言,从2013年起,试点省市二氧化碳的排放增长普遍放缓,甚至出现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的趋势,这有助于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有效性进行初步的判断。实证分析中,本文将以2013年为碳排放权交易启动的年份,对碳排放权交易促进地区二氧化碳和工业污染物减排的影响进行全面论证。

(二)机制分析和研究假设

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对试点地区的二氧化碳减排产生一定效果,这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本文不仅分析碳排放权交易对地区二氧化碳排放的影响,还分析其对工业污染物排放的影响,更全面地量化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有效性。茅于轼等(2008)指出,煤的开采造成水及空气污染、对含水层的影响等,加工处理所排放的废水造成水体污染,运输还会产生粉尘遗落等。沈洪涛等(2017)、王班班和齐绍洲(2016)也指出,二氧化碳和包括二氧化硫、固体废弃物在内的工业废气废渣的排放同根同源,均主要来自化石能源的燃烧。因此,本文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可以有效地减少工业污染排放,不同污染物排放减少的程度与其和二氧化碳排放同根同源的程度具有密切联系。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1:碳排放权交易可以有效减少地区二氧化碳和工业污染物排放。考虑到政策执行、信息传递以及企业行为调整等因素,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并不一定会当期生效,可能存在滞后,政策的影响也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增加,体现出对企业战略调整和地区污染减排影响的长期性和渐进性。因此,本文推断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对地区污染减排的影响在不同年份存在差异。对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影响的动态效应进行分析,有助于更深入地剖析政策实施的进程和效果。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2:碳排放权交易对地区二氧化碳和工业污染物的减排具有动态的影响,动态效应的表现因污染物而异。

(三)碳排放权交易促进地区污染减排的机制分析

 碳交易基本原理


我国碳排放权和排污权交易市场最大的区别是政府参与程度和企业的自主性、灵活性。它们理论上都属于总量控制下的环境权益交易,但排污权交易中保留了很多命令控制政策的政府干预特点,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环境经济政策,虽然其能够强制性实现地区环境改善的短期效果,但赋予企业的灵活性非常有限。因此,碳排放权交易才算得上严格意义上的总量控制与市场交易机制。只要涉及用煤用电就有碳排放,而且控制碳排放也意味着控制化石能源的消耗和促进企业完成技术创新,因此碳排放权交易也间接减少其他污染物排放,从长期上实现地区的污染减排。碳排放权交易促进地区污染减排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阶段一,碳排放权交易政策降低交易成本,给予企业调整决策和行为的经济激励;阶段二,能源结构效应和技术创新效应两大渠道同时发挥作用,企业自主调整微观行为并加总实现地区污染减排。具体过程见图2,其遵循的逻辑是:碳排放权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影响成本收益结构(微观企业行为改变)—两大效应—促进地区减排。图2   碳排放权交易政策促进地区污染减排的作用机制和传导路径在阶段一中,碳排放权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积极性的路径有三条,集中体现其政策优势。首先,碳排放权交易明确碳配额的产权归属,引入电子竞价,方便企业查询,降低信息成本。同时,地方政府和交易所为交易双方的信息披露、违规违约处理、纠纷调解等提供明确指导,保证契约的顺畅履行。其次,碳排放权交易降低准入门槛,允许机构投资者、社会团体、个人投资者以及境外投资者等参与交易,扩大市场参与者规模,降低企业寻找交易对象和达成交易的成本。最后,碳排放权交易通过跨期交易和碳金融创新,如远期协议和约定购回交易等,提高市场流动性,减少价格波动,降低企业履行契约的风险成本和长期融资成本。在阶段二中,通过能源结构效应和技术创新效应,微观企业调整自身行为并得以加总实现地区污染减排的总效应,在这个过程中,两大渠道是相辅相成,同时发挥作用。首先,碳排放权市场价格的存在和波动,引起企业减排收益提高和排污成本上升,造成经济激励或成本压力。企业或选择优化能源结构,实现技术创新和清洁生产,或选择从市场上购买配额抵消超额排放量,实现减排成本最低化。其次,未来成本收益的确定性提高,有助于企业进行有效长期规划。企业基于长期经济利益的考虑,会重新对生产要素进行配置,增加清洁性高效率生产部门的投入,使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和整个地区的能源结构都得到了优化。再次,碳排放权交易政策使绿色技术创新实现污染减排的收益可以被有效预期,增强企业创新的经济激励。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价值规律起基础性决定作用,只要市场是持续有效稳定运行的,就能保证企业持续地进行技术创新,实现地区的污染减排。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政策驱动下所作出的优化能源结构和推动技术创新的决策,不仅会导致地区二氧化碳排放减少,而且由于二氧化碳与工业污染物之间存在很强的同根同源性,也会导致地区的工业污染排放显著降低。这体现了碳排放权交易政策效果的外溢性。基于对碳排放权交易促进地区污染减排的两大作用机制的分析,本文提出两个假设。假设3: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通过能源结构效应降低地区二氧化碳和工业污染物的排放。假设4: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效应降低地区二氧化碳和工业污染物的排放。

四、计量模型及实证分析

(一)研究模型及描述性统计

本文把2013年启动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看作一次准自然实验,将试点的6个省份定义为实验组,其余地区定义为控制组,运用双重差分法(DID)检验碳排放权交易对地区二氧化碳和工业污染物排放的影响。同时,不同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异质性,很难保证所有地区都有共同趋势,可能出现样本选择偏差引起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选择倾向得分匹配(PSM)和双重差分(DID)相结合的方法解决上述问题。根据以上分析,构建双重差分固定效应模型:

(1)
其中,下标i表示地区,t为年份,γt代表时间固定效应,代表地区固定效应,为随机扰动项。被解释变量emission涵盖二氧化碳、工业废水、工业二氧化硫、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每种污染物都分为总量指标和人均指标,4种污染物共8个指标。关键解释变量carbont为DID项,如果系数显著为负,说明2013年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效减少污染排放,假设1得到验证。control为一系列的控制变量,包括经济发展水平、对外开放、工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经济波动和人口集聚等。基准模型(1)只能评估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对地区污染排放的平均作用,并没有反映试点政策在不同年份影响的差异。为了检验碳排放权交易对地区污染减排的动态效应,本文在模型(1)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展,建立模型(2):

(2)
其中,ρk衡量了碳排放权交易在年份k对地区污染减排的影响作用。本文通过比较不同年份ρk系数的大小和显著性,对假设2进行验证。由于试点地区均在2013年开始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因此k=2013,…,2017。其他变量定义与模型(1)相同。所用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和《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其中,二氧化碳排放量数据只更新到2016年,且缺失西藏数据。表1报告了描述性统计结果。


表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二)实证结果及分析

1.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有效性检验本文运用双重差分法建立固定效应模型检验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对地区二氧化碳和工业污染物排放的影响,结果见表2。


表2   碳排放权交易对地区污染排放的影响:基准回归注:括号里为t值,***代表1%的水平上显著,**代表5%的水平上显著,*代表10%的水平上显著。
表2结果表明,试点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显著降低了地区二氧化碳和工业污染物的排放,假设1得到初步验证。控制变量表明,经济发展与工业污染的环境库兹涅茨假说成立,而经济发展与二氧化碳排放之间却存在“U”型关系,其他控制变量对不同污染物排放的影响也是不一致的,原因可能在于,我国对不同污染物的治理进程还存在一定差异。本文通过建立模型(2)对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影响的动态效应进行检验,结果见表3。


表3   碳排放权交易对地区污染排放的影响:动态效应检验注:括号里为t值,***代表1%的水平上显著,**代表5%的水平上显著,*代表10%的水平上显著。
从表3可以看出,在启动后的五年间,碳排放权交易对地区污染排放的影响具有动态性,对于不同污染物而言,碳排放权交易开始发挥效果的年份、影响持续的时间和每年影响的大小,都存在很大差异,假设2得到验证。碳排放权交易对地区二氧化碳的减排影响从2013年到2016年都显著,而且减排力度会随着政策执行时间推移而增加。图3绘制了95%置信区间下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对地区和人均二氧化碳排放影响逐年系数的估计,两图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图3   2013—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对二氧化碳排放的影响碳排放权交易对地区工业废水的减排影响则体现出短期性,只在政策启动后的前3年可以有效促进地区工业废水减排,而且系数越来越小,说明影响逐渐降低。这启示我们,工业废水减排可能需要针对性更强的制度,水权交易市场可能是未来的一个选择。碳排放权交易对工业二氧化硫和固体废物的减排影响则体现出滞后性。碳排放权交易对工业二氧化硫的减排影响从第4年(2016年)开始显著,对固体废物的减排影响从第2年(2014年)开始显著并逐渐增大,说明碳排放权交易对工业二氧化硫和固体废物的减排影响分别滞后3年和1年,并且随着时间推移,对工业废物的减排效果越来越大。为了克服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和其他地区变动趋势可能存在的系统性差异,本文进一步运用PSM—DID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匹配后实验组与控制组的匹配变量均没有显著差异,满足平衡性假设条件。PSM—DID的实证结果如表4所示。结果表明,在运用PSM—DID方法后,碳排放权交易仍然显著降低试点地区的污染水平。


表4   碳排放权交易对地区污染排放的影响:PSM—DID稳健性检验注:***代表1%的水平上显著,**代表5%的水平上显著,*代表10%的水平上显著。
2.排除其他环境政策的干扰在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除了碳排放权交易外,国家还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例如推动排污权交易试点、强化政府治理、推动司法改革等。为了排除其他政策对估计结果的影响,本文在加入各种地区经济和社会特征的基础上,增加3种主要环境政策作为控制变量,对基准模型进行重新估计。本文选择具有代表性的2007年中国政府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政策、排污收费制度(采用地区排污费收入表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改革(2015年启动,允许检察院作为原告发起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等分别作为其他市场型政策、政府环境治理和环境司法水平的代理变量。表5的结果表明,即使在控制这些政策的影响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仍能有效降低工业污染。从其他政策的系数可以看出,排污权交易可以显著降低工业污染物排放,但是排污收费在减排方面体现出无效性。关于排污收费制度的效果,茅于轼等(2008)指出,我国征收的排污费,与造成的环境外部成本比较,征收标准远远偏低,难以有效刺激企业节能减排。


表5   碳排放权交易对地区污染排放的影响:排除干扰政策注:括号里为t值,***代表1%的水平上显著,**代表5%的水平上显著,*代表10%的水平上显著。
3.碳排放权交易对污染排放影响的作用机制检验:中介效应模型以上实证结果可以看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能够显著降低地区二氧化碳和工业污染物的排放,但其影响污染排放的机制还不明确。正如机制分析部分所阐述,碳排放权交易通过优化能源结构和促进技术创新两种渠道降低环境污染。基于中介效应的原理(Baron et al.,1986),本文的机制分析参考石大千等(2018),运用三步法,建立中介效应模型,验证能源结构和技术创新两大效应的存在性。碳排放权交易政策通过促进企业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利用效率,实现能源结构清洁化调整,从而降低地区的能源强度,实现污染物减排。为了检验这一传导机制,本文选取地区人均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人)和万元生产总值电力消费量(万千瓦时)两个指标作为能源结构效应的代理变量,进行中介效应检验。根据2019年3月份国际能源署发布的第二份全球能源和二氧化碳状况报告,在2018年上升的化石燃料总排放量中,来自电力行业排放量占近三分之二,且主要集中在亚洲。火力发电是中国生产电能的主要方式。因此,选择电力消费量作为能源结构效应其中一个代理变量,具有充分依据。表6报告了回归结果。第(1)列展示的是碳排放权交易对人均能源消费量和万元生产总值电力消费量的影响,碳排放权交易的系数均显著为负,说明碳排放权交易能够有效地降低单位能耗,节约能源。第(3)、(5)、(7)和(9)四列展示的是中介效应检验第三步的回归结果。加入中介变量后,碳排放权交易的系数虽然正负不变,但系数显著性和绝对值大小都降低了。这一结果说明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通过能源结构效应降低环境污染,体现出节能和减排的双重效果,假设3得到验证。


表6   碳排放权交易影响地区污染排放的能源结构效应检验注:括号里为t值,***代表1%的水平上显著,**代表5%的水平上显著,*代表10%的水平上显著。
碳排放权交易政策通过促进技术创新实现地区减排,地区的技术创新水平就是这一机制的中介变量。为了检验这一传导机制,本文选取每万人专利申请量和每万人专利授权量作为技术创新的代理变量进行实证。专利数据是一个地区企业创新投入的产出指标,反映了该地区的科研人员、科研经费、科研能力等创新信息,能直接测度地区的自主创新能力。为了更全面深入地分析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减排效应,本文把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授权量都纳入到中介效应分析中。从表7中可以看出,加入中介变量后,碳排放权交易的系数虽然正负和显著性不变,但系数绝对值大小都降低了。这说明,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效应降低环境污染,假设4得到验证。通过中介效应分析,碳排放权交易政策促进地区污染减排的两个机制均得到验证。


表7   碳排放权交易影响地区污染排放的技术创新效应检验注:括号里为t值,***代表1%的水平上显著,**代表5%的水平上显著,*代表10%的水平上显著。

五、结论与政策含义

 世界碳交易发展现状

污染治理是当前中国面临的重要难题,气候变化更是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在通过完善环境政策体系推进污染治理的进程中,中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型工具的运用。碳排放权交易政策试点启动已经7年,在我国迈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关口,及时对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减排效果进行评估,对于我国建立全国性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全面推进市场型工具的运用,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政策含义。
本文基于2000—2017年31个地区的数据,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的有效性及其影响机制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分别进行阐述和检验。研究发现,碳排放权交易不仅能够显著降低地区二氧化碳的排放,还能显著降低地区工业二氧化硫、工业废水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的排放。这一结论在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动态效应的检验结果表明,碳排放权交易对二氧化碳减排的影响逐年递增,对工业废水减排的影响是短期的,对工业二氧化硫和固体废物的减排影响则存在滞后。市场型环境政策工具在我国体现出的有效性,也展示了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市场化建设和改革的突出成效。本文还运用中介效应方法,对碳排放权交易影响地区污染减排的作用机制进行检验。研究发现,碳排放权交易主要通过优化能源结构、降低能源强度和促进技术创新两种渠道降低地区污染排放,波特假说在中国是成立的,碳排放权交易可以实现节能和减排的双重效果。
基于中国污染治理攻坚战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重要政策含义。
第一,在新阶段的环境治理中,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尤其是要大力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尽快创建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统一市场。本文的理论和实证研究都证明了碳排放权交易在节约能源、促进技术创新和污染减排的有效性。但是由于试点的省市还比较少,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优越性无法充分发挥。政府必须尽快建立跨区域甚至全国的统一市场,真正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体现市场型环境政策工具的优势。
第二,不断地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构建和制度设计,保证碳排放权交易持续有效地促进污染减排。本文实证研究表明,碳排放权交易的污染减排效果具有持续性和动态性,对某些污染物的减排效果可能不是立竿见影的,企业排污行为的调整和地区减排效果的显现都需要一定时间。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必须不断对碳排放权交易政策进行改革完善,在交易的规则、品种和参与主体与门槛等规定上积极进行制度和金融创新。
第三,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和其他环境规制工具的协同作用,推动中国经济低碳、绿色、可持续发展。本文的实证研究证明了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国家的司法改革等制度都可以促进地区污染减排,同时,碳排放权交易要通过优化能源结构、降低能源强度和促进技术创新等渠道实现污染减排,也离不开多部门的配套制度。因此,必须全面完善环境治理体系,并给予企业更多支持,引导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和技术创新。



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责任编辑:周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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