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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2件事,社会组织筹款时要让捐赠人知道! 【筹款有道】
以下文章来源于公益慈善论坛 ,作者张以勋
作者:张以勋(公益慈善论坛联合创始人、主编)
【筹款有道】专栏简介:
筹款,通常是指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达成自己的使命和目标,比如为了解决某个社会问题,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帮助解决某类困境群体的需求,然后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公开募捐、定向募捐或申请资助等方式获得第三方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虽然目前个人因遇到大病无钱医治等困境通过众筹平台向社会求助也被称为筹款,但个人求助获得的财产属于私人财产,明显是为了满足私人利益的需求,不是利他行为,故不具备公益性;目前法律除了要求个人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平台对发布的求助信息进行审核之外,并没有太多规制。
与个人求助不同的是,社会组织的筹款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获得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不得在发起人、出资人、捐赠人和员工等私人间进行分配。同时,捐赠人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实质上类似于委托与受托关系,即捐赠人在获悉社会组织的筹款需求后,选择那些符合自己的价值观和期望,具备一定专业能力和公信力、影响力的社会组织进行捐赠,可视为捐赠人委托社会组织将自己的捐赠用于帮助自己所关心的困境群体,或用于解决自己所关注的社会问题,进而实现或提升自身的社会价值。
所以,社会组织在进行筹款时,不仅要为捐赠人负责,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利,不辜负捐赠人的信任;同时也要站在维护受益方、合作伙伴以及本组织等各方利益的角度,站在法律制度和道德伦理,甚至整个公益慈善生态的角度,着眼于大局,从细微处入手,争取和捐赠人建立和谐、平等、可持续的合作关系。在和捐赠人的沟通交流以及捐赠协议中,社会组织有义务跟捐赠人讲清楚以下12件事:
1、捐赠人有自由选择权,善行皆出于自主自愿。
自主自愿是公益慈善的第一守则。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公众,都需要充分尊重捐赠人的真实意愿,由其自主决定捐不捐、捐什么、捐多少、捐给谁、通过什么方式捐等。对于摊派或变相摊派、骚扰、恐吓、胁迫、道德绑架等强制捐赠的行为,捐赠人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迫捐赠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行捐赠;捐赠人也可以向民政、公安等政府部门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要追究法律责任,或向媒体报料或自行发声,以合法的方式维护权益或进行舆论谴责。
有必要说明的是,在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签署捐赠协议之后,社会组织以合理恰当的方式督促和提醒捐赠人履行捐赠义务,或采用适度的朋辈压力等合理技巧进行劝募,并不属于强制捐款的情形。
为避免摊派或变相摊派,社会组织在动用行政力量开展募捐活动时,应当向参与活动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反复强调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违法责任,充分尊重并切实保障职工自愿捐赠权利,公示举报或投诉电话,对发现的摊派或变相摊派等强制捐款行为及时进行问责和处理,保护和珍惜人们对公益慈善事业的热情和信任。
通过短信、邮件、电话、面对面等方式进行劝募时,为避免形成骚扰,社会组织与捐赠人的联系不宜过于频繁,应当为捐赠人设置退订短信、拒收邮件的功能,或者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将其移出电话联系名单;在面对面劝募时,应当提前询问捐赠人是否同意会面。
2、捐赠人有权要求社会组织提供能证明其合法身份、资质的证书等材料。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有三类登记形式: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获得相应的法人证书。如果未经登记或备案,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则会被民政部门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并予以取缔。所以,捐赠人要想了解计划捐赠的社会组织是否合法,可以通过本地民政部门网站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chinanpo.gov.cn/)查询。
在我国,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还可以通过民政等部门获得一些资质证书,如符合条件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其法人证书上会注明“慈善组织”字样;成为慈善组织后,社会组织还可申请公开募捐资格,通过审核并获得“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活动;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要想开展公开募捐,只能找那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社会组织和捐赠人相关的另外一个资质,是由财政、税务、民政三大部门联合确认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三年。企业和个人只有捐赠给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才能享受按比例进行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那么我国社会组织获得上述资质的情况如何?据官方数据,截至2020年底,中国近90万家社会组织(不包括港澳台)中,认定为慈善组织的近9800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近3300家,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近4500家。这意味着,99.6%的社会组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99.5%的社会组织没有税前扣除资格。大家也可随时登录“慈善中国”网(http://cishan.chinanpo.gov.cn/)查询相关社会组织是否被认定为慈善组织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及公开募捐方案的备案情况等信息。
另外,我国还设立了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度,由各级民政部门对所辖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规范运作、发挥作用、财务管理、党建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发给1A到5A的等级证书。所以,捐赠人也可以将社会组织的等级作为是否捐赠的决策依据之一。
3、捐赠人有权要求社会组织开具捐赠票据,但不一定能开到。
捐赠人可以要求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为自己开具捐赠票据(纸质或电子版),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社会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信息。不过目前有部分社会组织可能无法开具捐赠票据,因为社会组织在向财政部门申请领用捐赠票据时,可能需要先由登记的民政部门出具其为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证明,如果开不出证明或提交《财政票据领用申请》及相关材料后未通过财政部门的审核,则无法申领捐赠票据。所以需要开捐赠票据的捐赠人,最好提前问清楚受赠社会组织能否开具捐赠票据。
对于几分几角几元的这种小额捐赠,能开电子票据最好;为节约工作成本,受赠社会组织一般都会建议捐赠人在捐赠额达到一定额度(如100元)时再为其开具纸质票据并办理邮寄。
需要说明一下,捐赠时不能开销售用的发票,也不要把捐赠票据称为发票,毕竟捐赠和销售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而且捐赠票据归财政部门管,发票归税务部门管;如果受赠社会组织开不出捐赠票据,也可以暂时开普通收据、颁发捐赠证书等作为证明捐赠行为真实发生的凭据。
4、捐赠人能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取决于受赠主体或捐赠用途。
如果捐赠人向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可以凭捐赠票据按法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根据国务院等部门出台的最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可以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这表示捐赠人能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取决于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有没有税前扣除资格;而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度,则取决于捐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全额扣除的优惠范围。
也就是说,当捐赠人将自己的财产直接捐赠给全国99.5%的社会组织时,很可能无法进行税前扣除。虽然如此多的社会组织未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开不出捐赠票据,捐赠人会因此丧失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和机会,但这完全不是捐赠人的错,而跟目前我国慈善相关税收优惠制度的设计思路有关。
目前也有不少没有公开募捐资格或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会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其接收善款,并监督善款的使用。比如在腾讯公益等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平台上,就有很多这类合作募捐的公益项目,收款方均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中大多数也具有税前扣除资格。捐赠人可以在捐赠完成时填写捐赠票据信息,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索取捐赠票据,然后凭捐赠票据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前扣除。
5、捐赠人有知情权,受赠社会组织有义务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信息。
为了帮助捐赠人充分了解相关信息,自愿、自主、理性地作出是否捐赠的决定,社会组织有义务为捐赠人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机构及项目信息、受益人信息。
在筹款活动中,筹款人需要通过各种必要的方式向捐赠人说明项目设立的背景,要解决的需求或问题,项目的实施计划、经费预算、项目团队的执行能力、项目进度反馈以及其它能够展示项目成效的材料;如果是公开募捐活动,社会组织应公示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备案号等信息;如果社会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时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欺骗、诱导捐赠人等违法违规情形,除了接受民政部门的处罚,立即停止募捐活动,违法募集的财产还要退还给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社会组织在向捐赠人披露或传播受益人信息时,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能隐瞒受益人的经济状况,不夸大不虚构受益人所面临的困境,但也不宜毫无保留、事无巨细地公开,而应当尊重受益人的隐私权,维护受益人的尊严与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尤其是在使用儿童肖像时,除了与儿童的监护人签订肖像使用协议获得授权,在该名儿童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可通过讲解帮助该名儿童知晓并理解社会组织使用自己肖像的原因、用途以及对其日后的生活、工作可能造成的影响;也不宜过度渲染受益人的“苦穷惨”来博取捐赠人的同情,而应积极呈现公益项目为受益人带来的正向改变,让捐赠人看到自己的善举能够为受益人提供有效的帮助。
另外,社会组织也有必要让捐赠人了解筹款人员及其他成员获得收入的来源和方式是否合理合法,以消除捐赠人的疑虑、误解与偏见。社会组织应当向捐赠人承诺不通过从捐款中提成等违背筹款伦理和相关法律的方式获取报酬。另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也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如果捐赠人发现筹款人获得的报酬过高,或者获取方式不合理,必将会损害捐赠人的捐赠积极性和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6、捐赠人有权监督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应当通过信息公开、提供体验或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机会、举办机构开放日等方式,主动接受捐赠人或公众的监督,如果捐赠人发现受赠社会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资料涉嫌欺诈,或擅自改变事先约定的用途,或滥用捐赠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其提出质询,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确实需要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时,受赠社会组织需要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捐赠人也有权要求受赠社会组织给出有说服力的专业意见,了解改变用途的原因、必要性和预期效果等。
社会组织如果需要从捐赠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也需要公开告知捐赠人或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具体比例;也可以募集专项资金用于管理费用开支。但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公示管理费用的支出信息,接受捐赠人和公众的监督。
7、捐赠人可以为捐赠的项目或成立的专项基金冠名。
捐赠人有权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或设立的专项基金进行冠名,但冠名也不是随便冠什么名都可以。按《慈善法》规定,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公益事业捐赠法》也规定,捐赠人单独捐赠或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但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比如遍布全国各地的“逸夫楼”,便是香港慈善家邵逸夫捐建并冠名的。另外,冠名也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比如《慈善法》明确禁止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不过在《慈善法》出台之前,曾有一些烟草公司为捐建的希望小学冠名,名称中竟然出现“烟草”或烟草品牌,甚至有专项基金的名称中出现烟草品牌,这些冠名事件被曝光后引发社会强烈质疑与批评,产生恶劣影响。近年来一些地方慈善会为了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营造“人人可慈善”的氛围,个人、家庭或单位只要捐赠数百、数千或数万善款,即可设立自己的小额冠名慈善基金,这也是一种效果不错的慈善模式。
8、社会组织和媒体、公众有义务尊重和保护捐赠人的隐私权。
为防止不必要的困扰和麻烦,捐赠人有权要求受赠的社会组织尊重自己的隐私,不将自己列入筹款对象或捐赠人的名单,不以信息公开、宣传等名义向公众或受益人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不向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和组织透露或共享自己的个人信息。对于匿名的捐赠人,媒体和公众也不宜违背捐赠人的意愿,刻意通过各种方式查找并公开捐赠人的个人信息。
为有效防止捐赠人信息不被滥用或泄露,社会组织有责任建立健全机构的捐赠人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以合法的方式获取或收集捐赠人信息,指定专人负责捐赠人数据库管理工作,他人使用库中数据时需要经相关负责人审批,禁止以任何形式泄露、贩卖捐赠人信息等。同时也可制定捐赠人信息泄露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如果是大额或长期捐赠人,筹款人还需要及时了解捐赠人的实际捐赠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并对筹款策略和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避免发生过度劝募。
9、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财产。
捐赠人可以捐赠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但如果是通过贪污、盗窃、抢劫、诈骗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或者他人遗失的财物,以及未征得其他共有者(如配偶)同意的财产,都属于无权处分的财产,不能用于捐赠。另外,国有企业如果要进行捐赠,还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即便是民营企业,通常也需要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或股东、合伙人的同意才能捐赠。
所以,如果有证据证明捐赠人的财产来源非法或捐赠人不具有处分权,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接受捐赠;尤其在涉及大额捐赠时,社会组织可以进行背景调查,了解其来源是否合法,以预防和降低道德或法律风险。如果财产为监护人所有,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未经监护人同意实施的捐赠,因其不具有财产处分权,捐赠行为是无效的,监护人可以凭有效证据要求退还已捐赠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是属于被监护人所有的财产(比如他人赠予未成年孩子的压岁钱等财产),一般的原则是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是未成年孩子自愿进行捐赠,监护人应根据孩子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在尊重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评估是否支持捐赠以及具体的捐赠金额,这也有利于培养孩子的爱心与社会责任感。当被监护人有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时(如精神病人未发病期间智力与精神状况良好),完全可以自行捐赠属于自己的财产,监护人无权干涉。
10、捐赠人捐赠的物资,最好是受赠方确实需要,且有使用价值、质量合格的物资。
在捐赠物资之前,捐赠人应当先了解受益方的真实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捐赠,这样才能让捐赠的物资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受益方真正获益;不能自己觉得对方需要,就盲目捐赠,否则会导致资源浪费,甚至伤害受益人的尊严、增加受赠社会组织的负担等不良影响。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否则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接受捐赠。比如未经清洗消毒的旧衣物、无法用于疫情防控的口罩、防护服、损坏严重无法正常使用的电脑等,都不适合捐赠。如果企业捐了不合格的产品造成人身伤害,可能还要负法律责任。
但如果社会组织受赠的物资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也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只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其自身业务范围的慈善用途也没问题;如果项目完成后受赠的物资还有剩余,可以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没有约定的话,社会组织也可以将这些剩余物资用于其他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目的,但应当向社会公开。
11、捐赠人在捐赠时,不能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条件。
受赠社会组织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财产,并不意味着必须完全顺从捐赠人的意愿,因为捐赠人不总是对的,捐赠人也需要教育引导。所以在捐赠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有可能损害本组织、受益方、合作方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社会组织应当坚持原则,秉持对公益慈善事业负责的态度,不卑不亢,据理力争,或者正向引导,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和理念,普及相关的法律政策知识。
第一,捐赠应当是无偿的,捐赠人不能以捐赠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捐赠不是投资,不能把钱捐给了社会组织后,还要求获得一定的利益回报。比如有人出资成立了一家基金会,他出的钱就属于捐赠财产,成为公共财产;如果出资人把自己出的钱当作投资,想从基金会取得“分红”,或者在决定退出时要求返还自己捐的钱,属于私分慈善财产的违法行为;或者有组织声称捐赠人可通过捐赠获得高额的回报,千万不要相信,不要捐赠!
第二,捐赠人不得指定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捐赠人可以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但不能将受益人指定为自己的企业、家人亲友,否则违反公益性原则。企业在捐赠时,不能指定捐款用于社会组织、受益方购买本企业或利益相关方的产品或服务,也不能用于本企业的商业宣传活动或变相为利益相关方进行利益输送。
第三、捐赠人在捐赠时不能要求或接受社会组织或受益人为自己提供不正当、不合理的非财产性利益。比如要求社会组织为自己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荣誉及其他不合理的特殊待遇、无形权力、话语权等,强迫受益人与自己合影、发生性关系或提出其他有损受益人尊严、声誉甚至人身安全的要求。
第四、捐赠人不得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比如传销、非法集资、烟草制品、非法金融产品等。比如接受烟草企业捐赠时,不能出现任何宣传或变相宣传其烟草品牌或产品的成份;在接受捐赠时,也要警惕相关企业或团伙借机在本组织成员、受益人及其他捐赠人中开展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12、捐赠人有履行捐赠承诺或捐赠协议的义务。
如果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或者在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前承诺捐出全部或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那就必须如实履行捐赠承诺,并向社会公开说明自己捐了谁、捐了多少钱。
如果捐赠人有捐赠财产的意愿,受赠的社会组织也愿意接受捐赠,双方达成一致意愿,捐赠人可以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列明捐赠人和社会组织名称,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以及其他双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比如某饮料企业表示要在某个时间段开展“买一捐一”活动,每售出一瓶饮料即捐赠一分钱给某个社会组织,那么活动开始前就要与社会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如果活动结束时该企业共售出1000万瓶饮料,就应当捐出10万元给社会组织。当捐赠人过了嘴瘾、得了名声和实惠,却不肯兑现承诺、履行捐赠协议,社会组织可以要求其交付;拒不交付的话,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但如果捐赠人已经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了书面捐赠协议,后来因为某种原因导致捐赠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继续让他捐的话就会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这个时候捐赠人可以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然后就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以上12件事,实际上涉及了捐赠人和社会组织各自的一些基本权利与义务。相对而言,捐赠人要行使自己的权利,就需要社会组织履行一定的义务;捐赠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组织的权利。在公益慈善大目标下,社会组织与捐赠人理应同心同德,互相促进和监督,尊重彼此的合法权利,善尽自己的义务,一起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一个更加美好和谐的社会付出一份努力。
本文在撰写过程中,有幸获得陆璇、谭玥、叶盈提出的专业意见,在此致谢!
作者:张以勋,在广州的青海人,中级社工,资深素食者,为自媒体平台“公益慈善论坛”(公众号ID:loongzone2006)联合创始人、主编,致力于公益慈善资讯传播与常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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