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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 刘晓红: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维度
目 次
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动因
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意蕴
三、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实践
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进路
五、结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擘画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均涵摄其中。回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壮阔历程,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力打造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以制度型开放为牵引对标国际通行标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制度型开放作为中国全面对外开放的法治化表达,突出了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法治也成为推进高水平开放的关键内容。
因此,本文从法治维度对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检视。首先笔者将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厘清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动因,并挖掘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与法治的理论联系。在此基础上,笔者梳理改革开放历程中的法治实践,并以此探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进路,助力新发展格局的构建。
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动因
(一)对外开放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伟大决定,对外开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强调了民主法制的重要性,并关注国际法在对外开放中的价值。也正是在这一基调上,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始终重视法治工作,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奠定了基础。
首先,形成了保障对外开放的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之初,面对十年动荡期间民主法制遭受践踏、法律“荡然无存”的现实局面,中央率先提出加快立法并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为保障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等现实需求,1979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开始了对外开放法制体系构建。随着开放的范围不断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等法律先后颁布,有效保障了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加速推进加入WTO的谈判工作,并按照法制统一、非歧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了大量的立法与修法,进一步将有关对外开放的法律体系化,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在贸易、投资和金融等领域的开放不断深入,境外当事人对中国法律信任度不断提升。
其次,实现了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认识跃进。邓小平同志对法制重要性的论述明确了法与改革开放的关系,并将国际法等与涉外工作相关的法律研究与实践纳入其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并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如何有效运用法律展开国家治理并推动改革开放事业再上一层,成为党和国家面临的现实问题。习近平同志经过调研和论证,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升级,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重大突破。在法治体系的建设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发挥着指引作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也成为中国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因而,在新时代推进对外开放中,除了要不断促进现行法律体系与世界接轨外,更应形成与对外开放现实需求相适应的法治体系,从而推动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与共进。
最后,掌握了引领对外开放的法治思维和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与对外开放事业进入新阶段,并在实践中强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具有密切联系,前者指思考的过程,后者则是以行为的方式表现法治思维的决策。对内而言,法治思维与方式强调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者应尊重法律的规范与约束作用,防止权力的任意行使并在价值追求上趋于实现公平、正义,保护权利、自由。这种思维和方式将保障我国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并突出对公权力的限制和私权利的保障,为境外资本与当事人进入中国开展经贸活动树立信心。对外而言,法治思维与方式也强调在对外关系的处理上尊重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石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保障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这既强调了中国维护和促进国际法治,为对外开放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也凸显以国际法为准据追求国际公平与正义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态度,从而保障独立自主的对外开放。这也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主动开放与百余年前被动开放的本质区别,是过去四十年积累的宝贵经验。
(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外在需求
过去四十余年来对外开放格局的逐渐形成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中国妥善处理了对外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局势产生深刻变化,对外开放的外部环境不稳定因素加剧。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各国相互联系和依存日益加深,国际力量对比更趋平衡,和平发展大势不可逆转。”这精准预判并概括了大变局时代的基本特征。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我国发展面临新的战略机遇。”因此,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产生与加速演进,成为我国对外开放中需要直面的外部环境,必然要求对外开放朝着高水平迈进。
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加速变革令对外开放的外部环境动荡加剧。冷战结束后,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推进,中国恰是在这一趋势下主动打开国门进行改革开放,从而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治理体系产生了诸多新变化,推动国际秩序进入加速变革并引发新问题。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促使贸易联通和资本流通的渠道愈加畅通,各国基于经济利益的合作取代了意识形态的对立,平等交往的自由度渐趋提升。但与此同时,逆全球化、民粹主义、保护主义等沉疴依旧影响着各国的对外政策。社会信息化和文化多样化推动国际交往方式不断升级,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令各国交往的频率不断提升,互联网时代的个体崛起使得各国民众拥有更多超越国别的交往机会,加速了文化层面的沟通,但也因此令互联网时代的交往放大了文化的分歧甚至引发冲突,引发国际秩序动荡。面对外部环境的动荡加剧,中国是否依旧打开国门并接受考验成为需要思考的关键问题。对此,中国始终强调仍将坚持积极主动且独立自主的对外开放,并且需要法治加以保障。
一方面,面对近年来逆全球化抬头,保护主义、单边主义兴风作浪,中国需要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加强与世界市场的接轨。当前逆全球化的抬头,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国际力量对比调整下,以美国为首的发达经济体在新一轮的经济较量中日益成为“现代化输家”。但长期以来的“赢家效应”使他们沉湎于不断受益的状态,无法忍受任何挫折和失败,故其选择以逆全球化的方式重塑国际规则。特朗普上台后,美国频繁通过“贸易战”、经济制裁和“价值外交”等方式对中国“筑墙设垒”,意欲与中国“脱钩断链”。对此,中国首先表明坚持对外开放不动摇的立场,强调经济全球化是科技进步和生产社会化的产物,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在此基础上,中国进一步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的转变。这种以规则为导向的制度型开放,将开放的政策立场转化为稳定和可预期的规则与制度,实现了对外开放的法治化以增强中国与世界的依存度。
另一方面,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际外部环境日趋复杂多变,在对外开放中所面临的风险也日益增多。故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坚持独立自主,以有效管控风险维护国家利益。不同于旧中国的被迫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改革开放伊始,中国的开放就不是屈从于大国强权的被动开放,而是一种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基于发展需要实行的主动开放。因此,在推动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中,我们既强调通过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对外关系法律体系以明确对外开放中的法律底线,也重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以期有效应对经济制裁、“长臂管辖”等外部干涉,防范在对外开放中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三)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指引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中国式现代化作出系统深刻的论述,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丰富内涵和本质要求,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现代化理论。法治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亦需要通过法治的方式实现。
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方面。其要立足于以国内大循环吸收全球资源要素,增强国内国际两大市场的资源联动,这关键在于把握贸易与投资两大途径展开经济要素的双向流动,构建和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格局。在贸易领域,一方面,要维系以WTO为支柱的多边贸易体制,尤其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倾轧多边贸易规则的背景下,中国应继续维护现有规则体系中合理部分,并对不合理和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的地方加以变革、调整、补充和完善;另一方面,也要主动对接和适应国际贸易规则的升级,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相关规则,并积极对接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为代表的新型国际经贸协定,借助自贸区、自贸港等特殊经济区优势,以法治引领规则对接,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而在投资领域,要不断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为国际资本的入境提供稳定且具有可预期性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要不断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将其打造成为具有国际认可度的公共产品,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平台。另外,要进一步加强人民币的国际化,为国际贸易与投资提供有力的金融产品支撑,降低可能存在的外汇风险。
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系密切,直接影响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具体推进。过去四十余年来中国基本构建了涉外法律体系,但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我国涉外法治工作仍存在短板。因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以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对外开放的独立自主,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保驾护航。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就是补齐补强涉外立法短板,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健全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充实涉外法治工具箱。这既强调了涉外领域立法要以合作为导向,通过法治化的方式疏通对外开放的具体通道,也将维护国家利益,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精神注入法治体系,切实保障对外开放的成果。
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是参与全球治理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提,需要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中国的和平崛起得益于对外开放,随着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中国在推动全球治理方面的责任愈发重大。全球治理需要形成稳定公平的国际秩序,而国际法无疑是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工具,对以国际法为载体的“准则和行为规范”的维护自然也是对国际法治的维护。面对当前全球治理陷入困境、国际法治遭受威胁的现实,中国从全人类的高度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将之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凸显了中国在推动国际法治方面的责任。对外开放恰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并促进国际法治的重要基础,因而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过程中离不开对国际法的维护,并要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意蕴
(一)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理论辩证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离不开对现行制度的改革,而法治建设也需要形成规则之治。因此,推进高水平开放改革现行制度会与法治的某些要求形成抵牾,需要从理论上予以辩证认识,以协调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首先,改革的前瞻性与法律的阶段性矛盾涵摄于法治体系的完善之中。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根植并受制于特定历史阶段的经济基础,阶段性、滞后性是法律的固有特征。当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匹配时,其便能有效巩固经济基础并促进生产力发展。改革开放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其只有进行时而没有完成时。改革发展的前瞻性要求改革者敢于试验和突破,既要求在不断实践探索中推进事业的发展,也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积极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引领新发展。所以,改革推进的过程亦是法治体系完善的过程,其要求法治的推进中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相适应。
其次,改革的可变性与法律的稳定性的矛盾内化于法治体系的运行中。以法律为支柱构建的现行制度需要保持必要的稳定性,从而形成良好的治理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必然要对现行法律作出改变并影响法律的稳定。但法治的特征不只表现在稳定性,在很多场景下法治更多的是指法治方式、法治理念和对法律价值的追求,而不完全是对现有法律机械死板地恪守。但在法治体系的运行中,稳定性依旧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这种稳定性的实现则需要形成明确的立法程序,并依据相应程序推动改革开放并形成相应的规则,防范为了改革肆意突破或冲击现有法律。换言之,改革的可变性可以通过法律的程序性规范保持稳定性,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最后,对标国际改革与立足本土法治的矛盾蕴含于法治体系的互动之中。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借鉴国际及域外法律制度。但法律带有强烈的本土色彩,其根植于本国国情并符合本国现实。贸然引入域外法律制度或强行对标国际标准极易引发相应的风险,故需要对此作出协调以防范风险、推进改革。对该问题的解决不应局限于本国视域,对外开放促进了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使之统一并内化于全球治理法治化的进程。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就需要对标国际标准进行改革,不能害怕风险而故步自封。从过去四十多年的改革经验和当前的实践来看,通过划定特殊经济区和行业展开开放试验具有重要价值。尤其是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以来,通过法治引领方式推动我国在投资、贸易与金融领域开放水平不断提高,相关风险也得以有效管控。特殊经济区实际上为改革创造的试验区,也为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融合提供了平台,成为新时代法治体系互动发展的重要方式。
(二)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关系厘定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既需要加强对内改革消除不利于对外开放的制度障碍,也需要参与全球治理维护稳定的外部环境,两者的实现则需要法治保驾护航。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指导思想。但如何将该理论落实到对外开放的具体工作,厘清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关系,则需要理论层面的梳理。
涉外法治不同于传统语境下的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概念,因此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理解首先需要厘清涉外法治概念。涉外法治是指一个国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及该国的涉外事务,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从一国的视角看,涉外法治工作处理的是该国的涉外事务,其开展需要借助于该国自己的涉外法律法规,因此属于该国自己的法治工作,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对外的延伸和拓展;从世界的视角看,涉外法治工作处理的是关涉不同国家之间(即国际)的事务,其开展需要参考所关涉之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更不能忽视国际法,因此属于国家之间的法治工作,涉外法治是国际法治从一国角度的表达,也属于国际法治的一部分。质言之,理论上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概念交融,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这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之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而从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视角下,两者的关系主要具有下述几大特点。
一是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并行存在、相互延伸,统摄于法治中国建设的总目标之下,回应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现实需求。尽管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在涉外领域的延伸,但两者并非是简单的重合或从属的关系,而是统摄于法治中国宏大目标下的两个方面、两个维度。在并行存在的同时,两者亦存在相互延伸的关系,并表现为国内法域外适用和外国法国内管控两方面,并直接影响着对外开放。就中国法域外适用而言,在公法上要综合利用管辖权、法律适用等制度体系强化域外执法效力,切实维护我国国家与公民利益。在私法领域则需要不断提升我国法律的影响力与认可度,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更为符合其利益诉求的规则,吸引其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对于外国法的国内管控而言,随着国际关系趋于稳定和法治的发展,大量的涉外关系会通过法律的方式表现出来并以法治的方法解决。由于其他国家可能出现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域外管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构成不当干涉、制裁和束缚。因此我国不仅要确立法律程序,防范、抵御、阻断外国法对我国国家、企业和公民个人的不当适用,而且需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使得规则的运行得到有效的保证。
二是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彼此强化、相互促进,共同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正向发展。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为对接国际作出的改革。这种改革推动了我国法律的现代化和国际化,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法律全球化已然演变成一种法律的“非国家化”“标准化”“趋同化”“一体化”的趋势,深刻影响着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构建。推动对外开放走向高水平也会将中国法律和法治的国际化带入新的阶段,故需要开放而包容地接受相关的规则与标准,变革我国法律制度并形成制度型开放格局。但在开放发展的环境中,相关国际规则的引入也必然会与各国本土制度与文化相融合,从而在制度的交融和文化的碰撞中淬炼符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与经验。这也会在开放中输出到其他国家,为其他国家法制现代化提供参照,促进国际法治的多样性发展。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治响应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所在,其引领着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构建。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过程中,也离不开对国际法治建设的关注。因此,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对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治的构建作出思考。
从国际法的视域下,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在以主权国家组成的当今国际社会中,按照“天下一家”的理念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公平正义和法律规则为基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纽带,通过各国努力和国家间的互助合作,创建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美好世界。
其一,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根植于国际法理论基础,是遵循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的典范。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明确将主权平等、势力均衡和不干涉内政作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来,国际法体系始终围绕着这一理念形塑规则。周恩来总理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明确了中国处理对外关系的立场,进一步发展了国际法。人类命运共同体则延续其精神,以尊重各国国家主权为基石,强调处理国家关系既要坚持“求同存异”,也要凸显“和谐”与“求同”,以期促进世界各国共同参与全球治理并化解风险。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与国际法治理论与制度存在高度的契合,维护着现行国际法体系和秩序,表明了求稳求进的基本立场。这也将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稳定的外部环境,提升国际社会对中国对外开放的认可度。
其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国际法发展注入了东方智慧与时代特色,促进国际法理论与制度的革新。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中华文化有着紧密的联系,反映着“四海一家”的“天下观”儒家思想。这种从全人类高度探求世界发展方向与全球治理路径的初衷,契合了“以和为贵”的东方理念并将其传递给世界各国,以期达成“天下大同”的宏伟理想。另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也看到了当前全球治理主体的转变,在尊重国家主权与平等的基础上进一步站在全人类的高度思考世界的未来。这就凸显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既立足于人类整体发展,也关注人类个体幸福的理论广度,洋溢着人本主义的色彩,成为大变局时代全球治理的新视角和新思路。
其三,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聚焦全球治理的现实困境,为国际法治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了持续性的方案。尽管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石的国际法体系基本得到世界各国认可,为国际法治的建设打下了基础,但“二战”后几十年来战争的硝烟从未消失,地区冲突接连不断,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依旧存在。尤其是21世纪以来,国家博弈日趋频繁,从经济金融制裁到现实与虚拟相结合的武装冲突,国际法治已经遭受了严重威胁,全球治理的困境愈发突出。面对这些困境,人类命运共同体厘定了五大基本目标,成为解决现实问题并推动国际法治的重要方向。具体而言,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要继续维持世界的基本稳定和秩序;共同繁荣与开放包容则是在尊重秩序的同时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在开放包容中追求国际地位平等并反对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真正实现全人类的共同进步;而清洁美丽则立足人与自然的关系发展,从全人类的立场倡导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留下资源,为人类整体谋求发展。
因此,从国际法的角度审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不仅继承和发扬了国际法的核心理念与基本精神,为其注入了东方智慧与时代特色,而且针对国际法治的现实困境作出理论指引,为全球治理提供了可行的方案。这无疑都内化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中,并直接影响着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推进,成为其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实践
(一)法治保障对外开放的实践理路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在认识上党和国家经历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但在整体上依旧强调其对对外开放的保障作用,并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特点,发挥着特定的作用。
改革开放初创期,国家法制工作的重点落脚于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中,并重点对与对外开放直接相关的领域率先展开立法。面对国家财政捉襟见肘的局面,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提出通过引进外资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并尝试性地推动与外国企业兴办合资企业。为了保障合资企业的顺利兴办,扫除境外投资者对中国投资环境的担忧,1979年《合资企业法》正式颁布实施。在此之后涉外领域立法渐次展开,既包括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针对涉外投资、贸易等领域的专项立法,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中针对涉外领域进行规范。
20世纪80年代末党中央开始谋划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由此开启了中国加入WTO的谈判工作。WTO作为战后国际经贸体系的重要支柱,其连接着全球最大的市场并形成了一套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经贸法律体系。中国为满足WTO规则的要求展开了大规模的法律修订与完善工作,保障对外开放的法律体系也由此逐渐形成。在外贸经营方面,我国逐步将企业外贸经营权从许可制转变为自动登记制,扩大企业的外贸经营自主权,提升市场化水平;在货物贸易上,关税不断降低并减少进口限制措施,提升了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在服务贸易方面,进一步放宽我国在金融、保险、电信、商业、外贸、航空等方面的限制,为市场开放提供法律保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并颁布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而在外商投资方面,中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统一了全国外资政策,增加了外资立法的透明度,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
在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同时,我国也通过加入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以实现法律的国际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多项经贸领域的国际公约,使之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以保障相关对外经贸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积极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2018年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与此同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我国近年来逐步建成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的集中出台和《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加速制定都进一步充实了我国涉外法律体系,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防范可能的风险提供法律保障。
在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领域我国也展开全面的改革,形成了体系化的法治保障体系,为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保驾护航。就执法领域而言,保障对外开放重点在于政府应严格准确地依照法律授权管理涉外经济活动,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防止行政权力任意干扰民商事经济活动。在涉外司法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的高度重视下涉外司法工作稳步推进,日益成为保障对外开放的有力支撑。在体制机制上,通过设立涉外民商事专业审判庭、海事法院等打造专业化的审判机制以提升中国涉外商事及海事审判水平。在功能发挥上,最高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遵照法律及相关国际公约展开涉外审判的同时,及时总结对外开放中的新情况与新问题,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方式弥补法律漏洞并统一裁判尺度,逐步树立起司法友好型的国际形象。同时,在涉外审判中,人民法院也始终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在服务和保障对外开放过程中坚定维护国家及公民利益,做到司法主权与平等保护的有机统一。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由于对外开放下境外商业主体的进驻,以律师业务为主的法律服务业也进入中国内地。尤其在中国加入WTO时承诺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处后,大量的外国律所和律师来华从事相关法律服务活动。在律师业务以外,以仲裁、调解为代表的法律服务业逐渐出现在中国的市场上,加速了法律服务业的国际化发展。
(二)法治引领对外开放的实践探索
党的十八大确立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开启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面对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和新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党中央进一步强调了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要性,并将法治建设作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内容。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时明确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将法治从过去保障改革开放的作用上升至引领改革开放的地位,中国改革开放的法治实践进入新的阶段。
首先,授权地方立法,展开先行先试,引领规则制度升级。2013年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开启了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新模式,彰显了法治引领改革开放的理念。在上海自贸区改革开放实践中,中央将投资模式改革作为重点。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上海自贸区暂停实施“三资企业法”的部分条款,并授权上海自贸区通过制定法规调整外资审批的模式。在这一授权下,上海自贸区率先制定投资负面清单并逐步形成与之相配套的外资审查与监管模式。继上海之后,中央将授权范围扩大至其他自贸区,并逐步建立起新的外资监管模式,最终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成型。通过这样的路径探索,既满足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法治要求,也有效提升了中国对外开放的水平,成为法治引领对外开放的可行路径,引领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升级。
其次,对标国际标准,加速补足短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是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过去几年来,中央为实现制度型开放目标,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为抓手展开了对法律规则的进一步优化。不同于在加入WTO时的大规模立法与修法,此次法律规则的优化更加突出了精细化和服务性两个特点。一方面,营商环境的评估是对法律规则的评估,其中除了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以外,一切可反复适用、普遍适用的成文规则都在其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指标城市的北京和上海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各委办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准则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等,林林总总,只要适用于该特定事项,都属于“规则”的范围。另一方面,整个营商环境评估核心在于考察市场主体的感受和交易便利性。因此在此次的法律法规调整中强调规则对商事主体的服务,实现与其他营商环境一流的国家或地区的制度平齐,形成一种制度化的对外开放。
最后,参与公约制定,维护多边主义,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面对大变局下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势力抬头的现实情况,中国旗帜鲜明的表明多边主义立场并维护国际合作。近年来,我国除了积极缔结相关国际公约以外,也大量参与各领域国际公约的谈判与起草工作,尤其在民商事领域积极推动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判决公约》)、《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公约》)等公约的缔结,并将中国的制度与理念融入相关国际公约文本中,实现了规则从引进来到走出去的实质性转变。在参与相关国际公约形塑的过程中,中国更借助“一带一路”建设积极促进区域与国际合作,以共商共建共享理念促进沿线国际经贸合作。尤其在法治建设方面,我国积极推动沿线国家之间的法治合作并促进区域国际法治,通过国际硬法与软法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了一大批国际性文件,巩固了多边主义并引领了国际法治建设。
(三)法治回应高水平对外开放之需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发展需求和外部环境的持续变化需要对外开放走向高水平,法治也应作出回应。目前尽管相关工作的开展保障并引领了对外开放,但从党的二十大报告勾画的蓝图出发,法治工作仍需对下述三对关系进行协调。
一是中央统一立法和地方授权变通的关系协调。借助自贸区、自贸港及浦东引领区等特殊经济区域的政策优势,通过中央授权变通立法的方式展开立法试验实现了法治与改革的协调。但随着特殊经济区域的不断增多,地方的变通立法会与中央统一立法产生不协调甚至影响法秩序的统一。这也是进入高水平对外开放阶段,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后所面临的问题。尤其随着自贸区和自贸港连点成线、织网成片后,我国内地的法律可能会因是否处于特殊经济区内构成两个甚至多个法域,从而引发区际的法律冲突。因此,在法治引领和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过程中,需要从宪法高度协调好中央统一立法与地方授权变通的关系,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以保持法律体系的规则自洽。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如何通过法治的方式打通宪法与部门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阻隔,实现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调,以促进法治的内外协调,是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中法治需要回应的重要问题。
二是坚持开放型规则体系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关系协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广度与深度,增强与国际市场的对接与融合。但随着近年来国际环境的变化,某些国家对中国的围堵日益明显并侵害了我国合法权益,需要我国通过法治方式加强反制裁工作。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发展趋势来看,对外开放是不容置疑的基本国策并直接关系着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实现。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也必将在可预期的未来加大对我国的挤压。因此在法治的层面,如何在构建高水平对外开放规则体系的同时充实对外法律斗争工具箱,是新时代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方面。这需要从涉外法治的理论层面厘清开放与斗争的关系,更需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多个维度探明协调两者的具体路径,实现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总体目标。
三是尊重国际法制度和推动国际法规则革新的关系协调。国际法作为协调国家关系并维系国际秩序的核心规则,其百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规则体系和价值理念。中国始终尊重并维护战后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石的国际法,这为世界和平与稳定增添了信心。但不可否认,国际法作为大国兴衰更替的阶段性产物,它的规则形塑无不渗透着特定阶段大国的意志与利益。无论是“凡尔赛—华盛顿体系”还是“雅尔塔体系”,国际秩序主导权始终握于西方国家之手。西方世界长期处于世界权力的核心地带,他们的意志决定了这个世界的基本走向,现行国际规则仍带有强烈的西方中心主义色彩。而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大国更在各个领域频繁践踏由其设计并施行的国际规则,这种“合则用,不合则弃”的双重标准严重损害了国际法的权威性,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国际规则的正义性和可适用性的反思。所以,在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并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过程中,如何在尊重现行国际法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国际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是需要面对的问题,这种守正与创新之间的平衡既需要理论上的回应,也需要实践中的探索。
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进路
(一)坚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原则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建设,首先要厘定相应的原则。基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与经验,对标高水平对外开放中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求,我们应遵循下述三大原则提升法治对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引领力和保障力。
一是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宏观视角。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是新时代中国涉外法治工作的思想指引。在概念上,涉外法治既是国内法治的一部分,也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因此,涉外法治作为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桥梁纽带,既能够将国际法治发展的需求与趋势传导到国内,促进我国法治建设,也能将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推向国际,为国际法治建设提供中国方案。过去四十余年来,国际法律秩序的发展、中国发展的自身条件以及国际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往以审慎参与国际法律体系以及以国际法律规则接受者和遵循者为基本特征的涉外法治思路,越来越不能适应更高水平地参与国际法律体系,提高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以及维护中国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需要。
因此,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中,一方面,要以构建和完善制度型开放体系为抓手,对标国际通行规则继续完善我国在对外开放领域的法律体系,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经贸协定的谈判与缔结,实现与国际市场的精准深度融合。另一方面,要从我国现实利益出发加强涉外关键领域立法,在通过开放对接国际的过程中强调与本国国情和利益诉求的适配。要发挥开放对本国利益的增益作用,不以牺牲本国核心利益的方式换取开放收益,从而坚定维护国际法所倡导的主权独立与平等。
二是要正确认识对外开放和法治建设的辩证关系。如前所述,改革开放所蕴含的前瞻性与可变性同法治建设所带有阶段性与稳定性存在内在张力,这是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客观现实。基于过去经验,我们要站在法治引领改革的立场上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但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推进将进一步加速我们对相关制度的改革力度与频次,由此也会凸显两者的矛盾与冲突。
因此,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要在宪法的框架内形成必要的立法空间,在框定改革边界的前提下为改革留有余地。这既可以在维护法治的基础上保证改革的因时而变,扫除阻碍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制度壁垒,也可以进一步提升法治体系的稳定性,减少因改革和开放导致的频繁修法而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同时,要形成法权的动态平衡并重点关注中央与地方在改革开放中的权力分配,在中央统一立法和授权的基础上激发地方推动高水平开放的积极性,形成地方竞争与中央统筹的法治格局,以引领改革与开放。
三是要妥善运用涉外法律的合作和斗争双重功能。促进国际合作和维护国家利益是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中的两大目标,而其也凸显着国际法在合作与斗争上的双重功能。现代国际社会的形成建立在国际交往与合作之上,国际法便是维系合作的重要基础。实在国际法学将国际法建筑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基础之上,并将促进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特别是共同的经济利益作为国际法的目的。在通过合作追求利益的同时,各方主体间也会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引发斗争。在这一层面法律尤其是国际法成为斗争的基准,国际社会更希望将斗争纳入法治的体系并以法治的方式化解冲突。
因此,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建设,一方面,要在涉外法治工作的推进中倡导合作,表明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的立场,以开放包容的姿态理解各国存在的分歧,并在求同存异中实现本国利益与他国及国际利益的协调,促进国际法治。另一方面,涉外法治工作更应以坚定维护国家利益为基石,尤其要通过法律手段积极应对以美国为首的部分国家对我国展开的制裁与围堵,有效维护中国国家及公民的海外利益,丰富反制裁、反干涉的法律手段,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稳定和有利的国际环境。
(二)在统筹推进中完善涉外领域立法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在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目标指引下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应从促进对外开放和维护国家利益两方面入手,两者相辅相成互为支撑,构成了新时代涉外立法工作的两个基本面。
在促进对外开放立法方面,关键在于对标国际通行标准借助国际法与国内法双向互动提升我国制度竞争力,发挥法治引领与先行先试的功能。从法律发展的角度,国际法律规范与国内法律规范既分别在各自的法律系统范围内达到内部的和谐一致,又在总体上相互关联、互为因果、互相渗透、互相促进。无论是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贸港还是在浦东引领区的建设中,中央都强调要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和最高标准完善相关法律规则。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部分国家为强化在经贸领域的同盟并增强对新兴国家的打压,通过制定以《美加墨协定》(USMCA)等小型多边经贸协议,意图将中国排除在外,并通过所谓的“毒丸条款”防止中国介入。所以,中国既要积极参与到相关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中,表明积极参与多边高标准的经贸协议的立场;也要通过更新国内法来满足相关标准以提升规则竞争力。
就规则更新的具体领域而言,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是当前亟须关注的。对于贸易,一方面,要不断调整对外贸易结构,在保持货物贸易量的同时加强对服务贸易的支持力度,尤其在知识产权、劳工标准等方面加强规则更新,在中国服务水平提升的同时跟进相应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数字贸易将会是未来国际贸易的新增长点,这也是当前包括RCEP和DEPA等新型国际经贸协议关注的重点。所以,要积极拥抱相关国际协议,加快关注我国在数据跨境流动、电子经贸认证等方面的规则构建,为数字贸易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基础设施。对于投资,既要在《外商投资法》的规则框架下合理缩减投资负面清单,对标世行标准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吸引外资的能力,也要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平台,推动我国企业扩大对沿线国家的投资,并借助双边投资协定和相关宣言、备忘录等软法的规则功能,织就“一带一路”经贸法治保障体系,提升沿线的法治水平。
在参与相关国际条约的同时,中国也应积极参与并引领有关国际规范的制定工作。随着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并成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相关国际立法活动中理应发挥应有的作用。尤其在当前发达国家主导国际法立法活动的背景下,中国更要团结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将自身的利益诉求及时表达和转化到现行国际规则体系中,促进国际法的公平与正义并促进国际法治的发展。
不同于促进对外开放法治工作是在现有基础之上的规则更新,借助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则是新时代我国涉外立法工作的新话题。在国际外部环境日趋复杂和部分国家对我国打压日益频繁的背景下,相关立法既要关注宏观的制度设计,也要有针对性的充实法律工具箱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在宏观层面,要尽快推动制定对外关系法,以法律的方式明确我国处理对外关系的目标与任务,厘定相关国家机关在对外关系处理上的具体职权,为我国缔结和实施国际条约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在反制裁、反干涉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提供法律授权和规制。
在对外关系法的宏观框架之下,要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为根本立场积极应对当前相关国家对我国进行的干涉与制裁。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反外国制裁法》的规范价值,充分应对他国干涉我国内政并采取制裁的措施,但也要促进反制裁措施和相关国际规则的协调性,利用相关公约的国家安全等条款和国际习惯法上可援引的规则,保证反制措施的国际合法性并形成规则保障体系。另一方面,要积极针对相关国家对我国企业及公民进行的单边干预和限制措施进行应对。例如,在面对相关国家对我国企业在投资、业务开展和技术交流方面的限制措施时,要在帮助企业开展合规的同时做好企业的后盾,为我国企业和公民的海外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在深化改革中增强涉外审判综合能力
伴随我国对外开放持续推进,涉外审判案件量持续攀升,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争议复杂性和审判难度也日益提高。与此同时,我国涉外审判的国际影响力也日益提升,涉及当事人已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内国际关注度显著上升,对我国外交工作大局和国际形象塑造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过程中,立法是在宏观层面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法治基础,真正能够为对外开放展开具体支持,则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司法体制改革建立一套完备的涉外司法体制,形成与我国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大国司法。
在司法制度改革中,要以国际商事法庭制度完善为主线,不断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近年来,随着国际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如何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成为各国关注问题。长久以来,受限于司法主权,诉讼往往只在一国或一域发挥作用,在跨域争议解决中的影响力远逊于仲裁等非诉机制。但随着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市场的不断扩大,各国法院对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给予关注。伴随着《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和《海牙判决公约》的形成,各国开始纷纷通过各种方式提升本国法院的竞争力,国际商事法院也纷纷成立并展开案源竞争。2018年最高院在深圳和西安设立两个国际商事法庭以来,通过一系列的体制改革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法庭制度,并且带动苏州、成都和北京等地也设立相应的国际商事法庭,形成了层次鲜明的专业化审判组织。但在国际商事法庭的发展过程中,某些问题也阻碍其竞争力提升,需要从宏观设计和具体措施两个方面展开改革。
一是要进一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国际商事法庭管辖与我国无实际联系但当事人选择到中国诉讼的离岸争议。长期以来,我国民诉法在涉外协议管辖中强调实际联系,仅允许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在我国的商事争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限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面对以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为代表的主要竞争对手管辖离岸争议的现实,我国应尽快取消限制扩大管辖范围。
二是充分发挥我国制度优势提升审判队伍的国际性。纵观境外主要国际商事法庭,其依托英美法系的制度优势大量聘任外籍法官以吸引国际争议。但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角度,我国并不能简单模仿,而应选择以专家委员促进争议解决队伍的国际化。目前,尽管已经聘任了两批国际商事法庭并囊括了大量国际知名专家,但相关人员功能的发挥仍局限于咨询和调解之中。因此,下一步的改革可以尝试利用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制度优势,允许相关中国籍的专家参与审判活动以提升国际形象。同时,也可以允许港澳地区法官加入国际商事法庭,发挥其法律背景的优势,推动审判队伍多元化并捍卫国家司法主权。
三是要形成有层次的专业化国际商事法院体系和审判机制。目前,除了最高院设立的两个国际商事法庭以外,各地也都设立了相关审判机构并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虽然这有利于我国涉外审判专业化,但也可能在管辖、上诉以及司法协助等方面引发问题。因此,最高院可以通过借鉴我国海事法院建构的模式,逐步推动建立一套以涉外审判为核心的专业化、多层次的审判机制,形成一种中央控制型的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模式,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审判队伍的专业。
(四)在开放包容中提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
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对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支持,除了要从国家层面加强政策推进外,更需要充分利用市场资源,这便需要在开放和包容的理念下推动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在该过程中,要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立场出发,重点关注涉外律师、争议解决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随着中国法律市场的不断发展,律师队伍不断扩充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力量。并且,随着对外开放中涉外业务的增多,在外资律所来华提供服务的同时,许多国内律师也开始接触涉外业务并获得成长。虽然在过去几十年间,中国本土律所和律师参与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越来越频繁,业务量和业务水平也不断提高,但面对我国国际地位不断上升和涉外经济体量不断扩大,我国的涉外律师队伍已经难以满足对外开放法律服务的现实需求。尤其是近年来,在许多重大国际案件中中国律师仍然难以发挥主要作用,故需进一步强化中国律师的国际化水平。一方面,要以引进来的方式,通过更加优惠的人才政策吸引更多境外法律人才来华安居兴业,允许其在通过相关资格认定后参与有关涉外法律服务活动并受聘于中国律所。另一方面,也要积极选拔和支持中国律师赴境外重要法律服务机构交流学习,建设梯队化的涉外律师人才队伍,在重大涉外立法和争议解决中进行聘任以吸引其为国效力、锻炼本领。
在涉外法律服务中,以仲裁和调解为代表的非诉争议解决机制具有重要价值。尤其是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新加坡公约》的支持下,仲裁和调解早已成为解决国际争议的重要方式。因此应重视涉外争议解决。一是要对标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国际通行立法,加快《仲裁法》的修订与《商事调解法》的立法,以填补我国在仲裁和调解方面的制度短板。二是加强对仲裁与调解机构的支持,促进制度改革与竞争力的提升。近年来,在司法部的领导和支持下,以上海仲裁委为代表的国内仲裁机构锐意改革,市场化、国际化水平日益提升。同时,国家允许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在内的境外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内地并开展业务,推动中国机构在相关国际排名中位次实现跨越提升。但由于上位法和体制的限制,我国在仲裁与调解制度完善上仍相对迟缓。要进一步推动中国商事争议解决机构的市场化改革,并优化对境外机构的管理,推动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三是聚焦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建设,不断提升中国仲裁和调解的品牌效应。过去几年来,中央大力推动包括上海在内的相关城市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和商事争议解决高地,在相关统计中中国城市排名也日益提升。争议解决中心的建设除了需要法律层面的支持外,更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在财政、税收及出入境等方面的政策优惠,这恰恰是目前我国建设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所欠缺的。因此,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要对标其他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展开改革,不断提升争议解决软实力。
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归根结底需要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习近平总书记更对此作出多次指示并进行了全面布局。高校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上肩负重要使命,近年来更是多措并举推动相关培养体系的构建以支持高水平对外开放。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系统工程,需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谋划,在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培养目标要求、培养体系、学科专业支撑、队伍建设、保障体系等方面一体考虑,构成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持续有力地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计划。
在人才培养模式上,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坚持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相互衔接。课内实践教学应注重知识传授与应用导向的结合,优化课程设置,实行国际法与国内法并重,突出“基础性、知识性、应用性”;课外实践教学须侧重实践能力的升级与提高,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切实开展涉外法治实习岗位锻炼,突出“创造性、探索性、研究性”。二是坚持法学院校和法治实务部门相互协同。打破法学院校和社会之间的壁垒,构建法学院校与法治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聘请涉外法治实务部门专家全面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包括制订培养方案、编写教材、讲授课程、指导论文等,把涉外法治实践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带进课堂教学。三是坚持境内培养和境外培养相互结合。涉外法治人才不仅要与国际接轨,通晓国际规则,而且要善于参与国际谈判,发出中国声音,引领国际规则的制定,这对国际化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要积极拓展与国际高水平大学法学院的合作渠道,推进教师互派、学生互换、课程互通、学分互认等实质性合作。同时,也要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为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实践创造更好条件,让学生熟悉国际组织的运行机制,适应和熟悉国际工作环境,提升处理国际法律事务和对外沟通交流的能力。
五、结语
通过法治方式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既要从理论上厘清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的辩证关系,也要立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作出理论回应,更要从国际法治角度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响应。在实践层面,过去四十多年来法治从保障对外开放逐步发展为引领改革开放的治理模式,这种理念和方式的转变直接影响着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建设,并为此提出新的需求。
面向未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建设,首先要厘定相应的工作原则,在统筹推进中加强涉外立法,在引领和保障对外开放中维护国家利益;其次要以涉外司法审判工作为主线,完善以国际商事法庭为重点的涉外司法体制,不断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竞争力;最后要充分激发涉外法律服务市场活力,聚焦涉外律师和争议解决业务促进高水平开放,并不断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为涉外法治提供人才支持。
作者:刘晓红(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4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栏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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