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 | 郭晔: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三个理论支柱
目 次
一、全面依法治国论
二、法治体系论
三、法治轨道论
四、“三个支柱”的联结逻辑
五、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新时代理论成果,凝结为具有深厚历史底蕴、至高思想品位、精深学术涵养的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近年来,学者们孜孜不倦地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进行了多维度的深入解读。除了堪称经典的“十一个坚持”的概括之外,有代表性的阐释模式包括:“三基本”,即法治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六论”,即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论、重要地位论、工作布局论、重点任务论、重大关系论、重要保障论;“三大板块”,即法治基本理论、法治推进方略、法治重大关系;“二元逻辑结构”,即法治的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九论”,包含基本原理论、意义地位论、方向道路论、基本价值论、重大关系论、基本任务论、推进方略论、基本保障论、深化实践论;等等。这些阐释从整体着眼、以逻辑为轴、遵循不同的分类法而展开,展示了从理论逻辑上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几种重要路径。笔者于本文中拟着眼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原创性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发展和体系化构建,逐一考察支撑起整个理论大厦的“三个支柱”,即“全面依法治国论”“法治体系论”“法治轨道论”,并阐述它们之间的联结逻辑。
一、全面依法治国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基本精神围绕全面依法治国而展开,以“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为问题导向,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意义、特征和本质要求进行了合乎客观规律又具有主观创造性的分析论证,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论”。从理论逻辑上看,“全面依法治国论”可归结为三个理论命题。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基于法治关乎国家治理兴衰成败的历史客观规律而做出的科学论断,体现了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性认识和定位。以“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来隐喻全面依法治国,包含三个层次的内涵。
第一,人类社会经历了从“人治”到“法治”的现代化巨变。在“传统—现代”的转型叙事中,包含着人类社会从人治到法治的治理变革,法治谱写了现代化浪潮的启蒙篇章。“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习近平总书记的这段论述表明,法治必然不能缺席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没有法治就没有中国式现代化。但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并非易事,而是遭遇巨大挫折后的变革和再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党、国家、人民为之付出沉重代价。经历这一严重曲折之后,我们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坚定不移的方针确定下来。
第二,中国法治实现了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飞跃。全面依法治国是对法治本身的又一场革命,经历了从生根、破土、发芽、成长到成熟的生命变奏。从主题上看,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大之后逐渐提炼为“全面依法治国”,十九大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性高度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二十大把“全面依法治国”归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代性课题。从“依法治国”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再到“全面依法治国”的话语变迁背后,是法治在中国大地的一次又一次升华。就实践而言,我们也经历了从“法制”到“法治”、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推进依法治国到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从“法律之治”到“良法善治”等一系列的转型升级。这些迅速而深刻的变革,层层展开,把中国法治推向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高潮。
第三,全面依法治国蕴含着“全面性”的变革逻辑。这种“全面性”突出体现为“五个全面”。一是“法治领域更全面”,既涵盖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领域,又不断向元宇宙等新兴领域扩展。二是“法治区域更全面”,不仅要在中央层面重视法治建设、部署法治战略、统筹法治运行,而且要在各省市县乡村全面加强法治建设,还要搞好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区域法治。三是“法治环节更全面”,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法律服务、法治监督等所有法治运行环节中都有所体现,并对每一个环节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四是“法治主体更全面”,诸如中国共产党要依法执政,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立法、依法监督,各级政府及其机关要依法行政,社会组织和企业要合法合规管理,领导干部要做尊法信法守法的模范,全体人民要依法行事等。五是“法治改革更全面”,包括立法体制改革、执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监督机制改革、普法制度改革等。这些“全面”不仅是由少到多的“量变”,而且是从单薄到厚实、从表面到实质、从个体到整体、从失衡到均衡的“质变”。从这个意义上说,全面依法治国不仅实现了法治自身的突破性变革,而且经由法治改变了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
(二)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
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基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全面性、复杂性、系统性特征和中国改革发展的国情实际而得出的真知灼见。习近平总书记精辟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以“系统工程”来描述全面依法治国,体现了总书记独到的科学眼光。
从宏观上看,全面依法治国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系统观念的一个法治侧面,它要被纳入更广泛的社会系统加以部署,包括“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两个大局”时空背景,也要与依规治党、以德治国、人权治理、科技伦理治理相统筹。一方面,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始终意识到并处理好“分”和“总”的关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作出决定,有其紧密的内在逻辑,可以说是一个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而不是就法治论法治”。另一方面,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一刻也不能忽略它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互动关系,要着眼发展、心系民生、胸怀天下、统筹大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从中观上看,将全面依法治国喻为系统工程,意味着法治建设不是一砖一瓦的零敲碎打,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机械工程,而是要整体谋划、全面布局、环环相扣,并遵循科学的“工程学”规律。一是要定好工程的坐标系,确立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要找好工程的优势位置,明确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即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三是要擘画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框架,即“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四是要建好工程的四梁八柱,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五是要掌握好工程的稳定和平衡,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关系,即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发展和安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等辩证关系。六是要创造工程的主客观条件,尤其要在“人”这个关键要素上下功夫,即“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六个方面既层层推动着全面依法治国这项工程的有规律展开,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进行,形成了从谋篇布局到有序推进再到具体落实的科学的系统工程。
从微观上看,系统思维也体现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各方面具体工作之中。例如,在规范建设上,构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公序良俗为核心的社会规范体系、以算法伦理为核心的科技伦理规范体系;在法治监督上,“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在法规制度衔接上,促进实体性法规制度和程序性法规制度、综合性规定和专门性规定、上位法规制度和下位法规制度协调一致;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上,“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等等。这些都表明,全面依法治国无论是与其他社会系统的外在关系上,还是自身内部各子系统之间,都是相互贯通、彼此联动、有机统一的,“系统工程”是对全面依法治国最形象、最生动的描绘。
(三)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基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价值和精神意蕴而道出的党和人民共同追求的法治美好愿景。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制定实施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一规划两纲要’,确立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基本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格局,开启了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的新征程。”“法治中国”的提出,把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法治实践提升到法治文明的高度,表达了中国式现代化创造的法治文明新样态。
一是,法治成为全体人民的内在需要和外在行为方式。法治不仅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指标”,为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而且是人民美好生活的“刚需”,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价值。有了法治,全体人民的各项权利和利益才能落地;经由法治,全体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期盼才能化为现实。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法治不仅成为全体人民共享的公共制度资源,而且内在于每个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中,每个人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法因人而彰,要把法治之种撒播在社会生活的沃土中,使其与人们日常生活密不可分。
二是,法治成为全社会的核心价值和精神依托。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不只是提法的变化。“法治国家”强调的是将法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方式,“法治中国”则把法治价值包容进来,使法治成为人民发自内心的价值追求和社会得以维系的精神依托。由此,法治的内在价值得到释放,法治成为衡量一种社会生活、一种交往方式、一种行为模式是不是够“好”的标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法治是乡村治理的前提和保障”“法治是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重要基石”等论述所表明的正是这一点。
三是,法治成为中国的文明表征和民族特色。“法治中国”把“法治”作为“中国”的定语,意味着法治成为当代中国的重要表征,法治成为刻画中国的一个文明符号,谈到中国就不能不谈到中国的法治,不能不赞叹中国的法治文明。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才语重心长地强调:“要总结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阐发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提升我国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并不是用好法治这个手段、让法治仅仅成为治国者的治国重器,而是要把法治融贯到中华文化血脉中,让法治精神成为中国精神的内在构成,建设“法治中国”是一场由内而外的生命焕发。
二、法治体系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在布局上绘制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而且在本质上把握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逻辑和主要矛盾,为完成这一系统工程找到了科学的总抓手和可靠的着力点。从新时代中国法治国情实际出发,习近平总书记原创性地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论证了其独特的实践功能和制度价值,阐明了其深刻的法理内涵和创新意义,形成了具有强大解释力和建构力的“法治体系论”。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这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牵引功能,其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而且是起到纲举目张作用的“牛鼻子”。“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文化,推进国家法治、地方法治、社会法治、行业法治、基层自治协调发展”,因而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而要有一个统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如同一条主线,串联起法治各环节各领域各方面的“珍珠”,不仅支撑起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而且使其有了秩序和规律之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始终围绕着建设法律体系而展开,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发展,法律实施、法律监督、依规治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如果停留于法律体系、满足于“有法可依”,已不足以承担更为复杂、系统和全面的依法治国任务了。新时代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实现了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重心移转、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强国”的战略转变、从“法治国家”向“法治中国”的时代转型。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并科学阐明了法治体系的内容,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自此,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就有了清晰的目标和有效的着力点,全面依法治国的序幕逐渐拉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逐渐释放出来。
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视为总抓手,不仅是一个规划,而且成为正在进行并持续推进的实践。一方面,新时代十年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成就在法治体系建设上体现得最为明显。党的二十大对此进行了回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法治体系很显然被放在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上。另一方面,新时代十年全面依法治国中遇到的诸多问题,也表现为法治体系建设上的短板和不足。例如,“法律体系不够完备,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存在薄弱点和空白区;法治实施体系不够高效,执法司法职权运行机制不够科学;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各方面监督没有真正形成合力;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对外法律斗争的工具箱还不充实,等等”。基于此,党中央指出,新征程上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目标任务就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并将法治体系建设作为扎实贯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各项工作部署的重要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都反复强调这一点。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内在关系的精准概括,道出了法治体系的政治本色、制度本质、系统本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这些论述为我们把握法治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提供了指引。
首先,建设和完善法治体系,必须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能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没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法治体系建设和完善就可能偏航,没有清醒的政治意识,法治体系建设和完善就可能徒劳,这是我们必须放在首位的原则。其一,要筑牢“社会主义”之“魂”。我们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不是资本主义法治体系,“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晰、立场特别坚定”。其二,要扎稳“中国特色”之“根”。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体系不是其他国家法治体系的翻版,而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民族特质的法治体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不能被西方错误思潮所误导。”其三,要依循“制度逻辑”之要。法治体系建设浸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完善之中,必然有着其制度归属,不能脱离、偏离这个制度甚至背道而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明显制度优势、强大自我完善能力的先进制度,我们要有这样的制度自信。
其次,发挥法治体系在国家治理领域的重要依托功能,必须推进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只有表现为宪法法律规范,才能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习近平总书记为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发表署名文章,指出,“积极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在宪法修正案中确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的宪法保障更加健全”。这正是表达了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在推进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制度法律化规范化上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从法治体系所具有的“制度转化”功能出发,法治体系建设需抓好以下三点。一是要通过宪法完善和实施,将我国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固定下来,并使之在法治体系建设中发挥其显著优势和效能。二是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将人民美好生活必要的制度、国家治理必备的制度、涉外斗争必不可少的制度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三是要不断深化法治改革,在执法、司法、监督各环节上拓展改革空间、完善改革思路,用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法治改革的各项制度成果。
最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要坚持系统观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全面深化法治各领域改革,全面取得法治各环节突破,全面增进法治各方面共识,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其基本经验就是坚持运用系统观念和思维推进法治体系建设。系统观念和思维在法治体系建设上包含三层深意。第一,法治体系建设既是内在统一的系统,又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其他子系统环环相扣。例如,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法治体系是更广泛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内部包含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各部分,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军事、科技、安全等社会领域中分化为不同的法治子体系。第二,法治体系建设的各环节、各领域、各方面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内在关联、相互影响、彼此依赖,不能偏颇、不可放弃、不容忽视的。例如,我们不能只重视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而忽视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不能只看重司法体制改革和公正司法,而忽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严格执法;不能只关注经济法治体系的建设,而轻视生态法治体系的建设。同时,在法治体系建设上,系统观念和思维必须贯彻到底,不能顾此失彼、虎头蛇尾。第三,法治体系不是封闭的,而是面向全面依法治国新的实践需求而不断拓展的。例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的社会规范体系,便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全面展开,而成为法治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法治体系建设始终走在与时代比肩并进的道路上。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基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联结实践、制度和理论上具有枢纽作用,体现了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科学特征。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阐释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全过程的关键词,过去的十年成就中有它,未来的五年蓝图中也有它。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们党提出的一个具有原创性和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把“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这足以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在实践上具有总抓手的功能,而且在理论上具有统领性意义,是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的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主题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35次集体学习时,特别强调“要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居于首位的原创性概念和理论。当我们立足全局观察和思考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并对其进行学理性概括和体系化构建时,它又成为一个科学的理论范式,具有举足轻重的理论地位。
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原创性概念,构建中国自主法治理论体系,便有了一个可靠的基石。一方面,它创造了从实践问题出发探索理论创新的“典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针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实践问题即目标和抓手问题,而提出的创新性概念和命题,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认识论在法治问题上的成功运用。这为我们进一步提出新的原创性概念和理论提供了“样板”,激发了中国法学立足实践沃土的理论想象空间。另一方面,它扮演了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法学启蒙。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历史跃迁,孕育着从“法律”到“法治”的范畴升华,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的思维变革,以及从“法律学”到“法治学”的学科升级。近年来,中国法学界围绕“法治学”的诸多崭新研究,恰恰是在“法治体系”的话语启发下完成的。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特别指出:“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这种创造和贡献从何而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学术创新持续开展的源头所在。
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原创性概念,建设法治中国的无限意蕴,便有了一个可以进一步阐释的概念起点。如前所述,法治中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文明表征,具有无限的法理意蕴,意味着法治作为价值元素嵌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精神样态呈现于社会活力和社会秩序中、作为文化底色映衬于“中国之治”里。然而,法治中国既不是拿来主义的“飞来峰”,也不是空想主义的“乌托邦”,而是实实在在的社会实践的美学折射。我们要深入阐释“法治中国”,就离不开源于生活世界的法治实践,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是与法治中国相对应的实践载体。由此,我们对法治中国无限意蕴的阐释,就有了一个现实而丰富的起点,这包括宪法实施的“首善之美”、法治规范的“完备之美”、法治实施的“高效之美”、法治监督的“严密之美”、法治保障的“力量之美”、法治改革的“能动之美”等。
三、法治轨道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就法治论法治的“法治专论”,而是运用系统观念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行谋划,立足大历史观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视域下来观察。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将“法治”作为通向中国式现代化的“轨道”来论述,论证了法治对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形成了“法治轨道论”。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构筑“法治轨道”的首要目的和直接结果就是为国家各项工作确定一条清楚且正确的道路。毛主席在领导制定1954年宪法时指出,“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这是我们党历史上首次提出宪法“轨道”的观念。这段论述也表明,不是有了宪法法律就有了这条轨道,而是要把正确的理念和原则纳入宪法法律,这条轨道才能正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法治轨道论”的第一要义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正确性本质,其哲学基础在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是经过革命、建设、改革长期实践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从法治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而不是从空洞的法治教义或普世的法治模式出发,是“中国道路”最鲜明的特质和正确性来源。“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我们党现阶段提出和实施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之所以正确,就是因为它们都是以我国现时代的社会存在为基础的。”是不是合乎国情和实际、是不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是不是真正地把法治轨道构筑在广阔的中国大地之上,是法治的中国道路是否正确的标准所在。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自主性优势,体现了我们党在法治轨道建设上的坚定立场和战略眼光。构筑什么样的法治轨道,没有唯一正确答案;走什么样的中国道路,当然要由中国人民说了算。在这个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走自己的路”作为一切实践和理论的出发点,“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持把国家和民族发展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坚持把中国发展进步的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就构筑法治轨道来说,同样不能任他人摆布,而要中国人民在科学把握法治建设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基础上,根据新时代法治国情,做出自己的判断、发挥主体的能动性、开辟并不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科学性内涵,“三个核心要义”和“五个基本原则”规定了法治轨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属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道路问题不能含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将其归结为“三个核心要义”和“五个基本原则”。“三个核心要义”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五个基本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三个核心要义”和“五个基本原则”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和内涵,也为之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当我们提出把某项事业或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使之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时候,必须以“三个核心要义”和“五个基本原则”为逻辑前提。
(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构筑“法治轨道”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发挥法治对国家各项工作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奠基、修路、铺轨。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这些无一例外都离不开法治、需要法治来保障。
一方面,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质上是将“四个现代化”和“小康之家”进一步拓展至“全面现代化”。由此,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多维度多面向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然包含在其中。法律是行为准绳、社会规矩、治国重器,法治为国家治理提供最根本的制度前提、最完备的制度体系、最可靠的制度保障。没有法治,奢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毫无意义的。人类现代化发展的历史规律也表明了这一点,即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现代化国家治理的重要标志就是依法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法治不仅要“有”,而且要“好”,只有良法善治才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们要构筑的法治轨道,不只是要夯实国家治理各方面的制度基础,更要以“法理型秩序”为指向,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品质和魅力。以良法善治为表征的“法理型秩序”有利于实现法律的道德性与权威性相结合,法律的内在良善性与外在约束力相统一,法治的制度优势与科技的智能优势相联合,党政治理与公共治理相促成,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呈现“风景这边独好”的法治秩序样态。
另一方面,法治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军事、外交、科技等各领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在地方工作时,就深刻认识到法治之于经济社会各领域工作的不可或缺性,提出“法制轨道”“法治轨道”“法治化轨道”等概念。例如,“加强农业立法工作,把农村市场化建设纳入法制轨道”;“把金融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规范全社会金融行为”;“让市场在法治轨道上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注意增强法治观念,懂法守法,善于在法治轨道上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用自治法促进发展、促进改革、促进和谐,将我省的民族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逐步把党内监督纳入法治化轨道”;等等。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在一系列重要场合多次使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纳入法治轨道”等有关表述,强调实现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把实践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转化为规范、塑造为制度、构建为体系。例如,“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实践告诉我们,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要通过法律援助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等等。这些表述从经济社会各领域对法治的需求出发,阐明了法治轨道的价值所在。随着现代化事业的全面推进,法治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越来越凸显,全面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越来越闪耀、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越来越重要,法治轨道有必要更广泛地运行在经济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和各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必须把宪法实施贯彻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部实践中,贯彻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各方面,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基于对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要求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远见卓识地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科学命题,进一步提升了“法治轨道论”的理论高度和历史站位。
(三)在法治轨道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构筑“法治轨道”不是一时之功,而是联结着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千秋伟业,不仅谋一隅之福,而且牵系着国家昌盛、民族复兴和全人类的幸福。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轨道论”必然蕴涵着“在法治轨道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深邃命题,流露出“法治中国”动人的法理意蕴,辉映着“中华法系”耀眼的文明之光。
首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离不开法治,新征程上依然需要法治提供保障和动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回顾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可以看出,法治建设始终伴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百年奋斗的伟大历程,中华民族团结奋斗的步伐行进到哪里,法治的步伐也就跟进到哪里。这鲜明体现在我国宪法制定、修改、完善的轨迹中。我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在国家法治上的最高体现,确认了党领导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幸福所进行的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所经历的历史变革,规定了关系民族前途和国家根本的制度、原则、规则。我国现行宪法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的五次修改中,适时拨动指针、应需做出调整,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准备了必要的法治条件。党的二十大庄严宣告,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正信心百倍推进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历史车轮滚滚前行,法治步履亦要跟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用法治思维想问题、作判断、出措施,以法治凝聚共识、规范发展、化解矛盾、保障和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前进,法治也必将被委以重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为护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构筑起法治长城。
其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必然蕴含着中华法系的复兴,中国梦也必然包含着法治梦。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渐成熟,在清朝以后影响日渐衰微。中华法系创造了无与伦比的法典文化,春秋战国时期已见体系化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的法典更为完备,《唐律疏议》之精致令世人惊叹。中华法系还蕴含着无比丰富的治国理政智慧,包括“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中华法系更是世界法治文明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对东亚各国乃至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响。源远流长的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并没有断裂,而是在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中得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华法系的精神始终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图景之中。面向新征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除了要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挖掘中华民族的法治基因,让“中华法系”在复兴之路上绽放新的光彩。在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期,法治成为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而传承和发展中华法系正是中国法治的持久竞争力所在。
最后,承载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治轨道,也是一条越走越宽的轨道,通向全世界人民的美好未来。面对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中国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政策和宗旨没有变,积极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决心和努力没有变。以“不变”应“万变”,同样需要构筑稳固而坚实的法治轨道。这条轨道一方面连接着中国和国际社会,与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相接轨,另一方面连接着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携手创造世界各国人民的美好生活。这条法治轨道在走出国门的时候,不是带着唯我独尊的傲慢和偏见,也不是带着唯唯诺诺的卑微和讨好,而是带着中华民族的友善和真诚,秉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积极参与、互利共赢的信念和态度,展示出新的文明姿态。
四、“三个支柱”的联结逻辑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化建构中,“全面依法治国论”“法治体系论”“法治轨道论”好比“三个支柱”,共同支撑起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大厦,也构成了这一理论有机体的躯体。这三个理论支柱不是彼此分立、各自为政的,而是相互贯通、浑然一体的,它们深深扎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基地,深耕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土壤,沿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开辟的真理大道而发展壮大,不断充实和创新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
(一)“三个支柱”的形成发展脉络
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三个理论支柱不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创立之后人为设定的界标,而是自然孕育、形成、发展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沃野之上,茁壮成长而具备了丰盈的理论生命。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深情回顾我们党矢志不渝推进法治建设的历程。从“变法图强”的迷梦中觉醒后,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走上了艰苦卓绝的奋斗历程,而法治现代化构成了这一伟大史诗的独特旋律。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初期,社会主义新法制建设都如火如荼地进行。虽然“文化大革命”对法制造成了严重破坏,但没有动摇党和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心,法制热情和信念更为持久坚定。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中国法治实践图谱上看到的是翻天覆地的法治大变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确定为党和国家建设的基本方针;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定位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明确“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十七大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入新时代以来,我们党充分发挥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展开了更为壮观的法治画卷。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升格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应当说,“全面依法治国”凝结了新时代以来我们党提出的许多法治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总结了法治领域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和成就,是中国法治走向现代化的一个主题词。在波澜壮阔的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我们党形成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首创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理论支柱,即“全面依法治国论”。“全面依法治国论”科学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根本性问题、战略性问题,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一系统工程的实际工作中,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将大大小小的事项、千头万绪的问题、东西南北的举措统筹起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此,谋划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有了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法治建设也从“全面依法治国”的宏大主题中找到了一个具体而关键的“阿基米德支点”,有力推动了“法治中国号”巨轮乘风破浪、行稳致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在中国法治历史上勾勒出一条纵向发展脉络,即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的内涵更加丰富、内容更加系统、思路更加明晰。并且,当现代化建设向纵深发展时,法治体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枢纽”。习近平总书记在谋划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过程中,站在历史和时代高度,注重从规律上、原理上认识法治体系,以辩证思维、系统思维、战略思维建设法治体系,面向时代、面向未来、面向世界完善法治体系,形成了“法治体系论”。这一理论科学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本质特征,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何以重要、如何建设、怎样完善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建构起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又一个理论支柱。
在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党和人民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法治不仅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且在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守护人权、保卫安全、惩治腐败等方面都发挥着规范、引领、保障作用。法治的这些作用归结起来就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筑法治轨道,让国家各方面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展开。习近平总书记立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法治需求和法治与各项建设事业良性互动的经验,提出要把各项事业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和展开。我们党先是分别强调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国防建设和国家治理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在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思想和科学命题。至此,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轨道的思想观点更加系统、成熟、定型,形成了内涵丰富、寓意深刻的“法治轨道论”。“法治轨道论”划时代地回答了什么是法治轨道、为什么要构筑法治轨道、构筑什么样的法治轨道、怎样构筑法治轨道、如何把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方位纳入法治轨道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建构起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第三个理论支柱。
由此可见,实践每前进一步,理论创新就跟进一步。这三个理论支柱都是在解决法治领域新问题、满足治国理政新要求、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新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全面依法治国论”是我们党百年来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新时代理论集成,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的理论总结,是对全面依法治国之革命性、系统性、现代性的理论表达。“法治体系论”是我们党长期以来矢志不渝地推进法治建设特别是新时代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完善法治机制、建设法治体系的新篇章,是新时代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的理论概括,是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总目标、总抓手、总路线的理论建构。“法治轨道论”是我们党在探索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中坚守法治、厉行法治、善用法治的新发现,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同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创造,是对法治轨道之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功能的理论升华。这三个理论支柱的形成,是法治实践这双神奇之手推动的,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发展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人类法治文明史上,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三个支柱”的内在逻辑关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三个理论支柱是内在统一的,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们不仅在法治实践的时空中应运而生和顺次展开,而且在法治理论的逻辑中相互衔接、相互滋养。
“全面依法治国论”精辟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本体属性和意义——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科学揭示了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建设法治国家到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规律——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形式法治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良法善治;生动描绘了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在法治下推动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等。“全面依法治国论”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规律和经验的理论化,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运用到法治实践中创造的理论成果,是窥见习近平法治思想堂奥的门径所在。正是有了“全面依法治国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来源得到了深度证成,思想脉络充实了鲜活血液,概念范畴找到了逻辑线索,理论基石得以铺就。并且“全面依法治国论”向纵深发展,又创造了巨大的理论生产力,生成了“法治体系论”和“法治轨道论”,建构起充满生机、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
“法治体系论”深刻阐明了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方法。一是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设定了一个统揽全局的总目标,二是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了一个纲举目张的总抓手,三是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擘画了一个协调一致的总路线。这三个理论指向归结起来,就是如何以简驭繁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法治体系论”直指问题本质,戳中了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痛点”,破解了全面依法治国方法上的“谜团”。“法治体系论”由全面依法治国而派生,为全面依法治国而定向发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升级版,相应的,法治体系也是法律体系的升级版,是中国法治建设转型升级必然要求的目标切换和重点转移。如果抓不住“法治体系”这个“牛鼻子”,新时代法治建设可能成为虚幻的修辞。如果缺乏“法治体系”的系统思维,全面依法治国各环节各方面就像没有五线谱的音符,无法形成和谐的大合唱,只能是片段甚至是“噪音”。同时,如果少了越来越完善的法治体系,构筑法治轨道就少了厚重的“质料”和坚固的“依托”,就可能在现代化征程上遭遇法治轨道的“滑坡”。这是因为,法治体系设定法治轨道的形式和内容、规格和参数、机制和机能,其质量高低和完善程度直接决定着法治轨道好不好、行不行、管用不管用。如果法治体系不健全,法治运行中“缺斤短两”,比如法律规范有漏洞、法律实施不彻底、法治监督有疏忽、法治保障很薄弱,法治体系就难以充分发挥其治理效能,法治轨道就无法建立在稳固的基础之上,难以承载起规范、引领和保障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的使命和任务,无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例如,我们要在法治轨道上扎实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构建共同富裕法治体系、为共同富裕提供制度性前提和保障,在完成了法治体系这个基础工程之后,共同富裕的法治轨道便可构筑起来并保障共同富裕规范有序推进。所以,说到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杠杆”,“法治体系论”是连接“全面依法治国论”和“法治轨道论”的方法论。
“法治轨道论”集中阐述了法治在规范、引领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上的“轨道”功能。法治之“用”体现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法治作用于社会的机制多种多样,归结起来,就是为治国理政和经济社会发展构筑法治轨道,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综合功能。“法治轨道论”既指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构筑法治轨道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又指出法治体系是法治轨道的重要依托。一方面,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纳入法治轨道,拓展了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功能空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舞台上,全面依法治国不是独角戏,法治不只是社会控制、国家治理的工具,而应当释放更强大的能量、发挥更广泛的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法治之路、畅法治之道,做开路先锋。另一方面,构筑高质量、高标准法治轨道,必然要求更加注重法治体系的完善,既从法治体系的现行五个子体系的内涵上丰富发展,又要与时俱进对法治体系进行“扩容”“增量”,如加快建设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涉外法治体系、社会规范体系,为法治轨道提供更加完备、更加有效的制度依托和运行机制。在实践中,构建法治轨道不仅强化了法治体系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而且反过来推动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促进法治体系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家治理等无缝衔接。从这两方面可以看出,“法治轨道论”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对法治之核心价值和功能体系的认识深化,是与“全面依法治国论”“法治体系论”相适应的又一原创性重大理论。
五、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理论体系,在概念上系统集成、在话语上自成一体、在逻辑上有机衔接。”笔者于本文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进行学理分析,提炼归纳出“全面依法治国论”“法治体系论”“法治轨道论”三项原创性理论。它们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三个理论支柱,共同支撑起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大厦。“全面依法治国论”精辟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本体属性、现实意义、历史逻辑和总体格局,“法治体系论”集中回答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总抓手、总路线的方法问题,“法治轨道论”系统论证了法治规范、引领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实践功能。三者相互贯通、相辅相成、相生相合,统一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实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标记和时代标识。
作者:郭晔(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5期“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栏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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