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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小伙驾车溺亡,状告政府索赔百万!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小伙驾车溺亡,结果令人痛惜,家属值得同情司法可同情弱者,但不能盲从“谁死谁有理”
法院追求案结事了,但不能“和稀泥式”办案必须在辨明是非曲直的基础上依法裁判引导公民树立法治意识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余姚法院审理的一起小伙驾车坠河溺亡案

小伙父母认为河道栏杆未起保护作用

将村委、政府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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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的一天,余姚小伙胡某驾车上班,途经马渚镇沿山村某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撞击河道护栏后坠入河中,胡某溺水身亡。


事发路段路宽3.6米,现场有一座小桥,小桥两侧设护栏。交警部门勘验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因操控不当,碰撞右侧护栏后车辆入水,造成胡某溺水死亡及车辆、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胡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胡某父母认为河道护栏质量不过关才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遂将当地镇政府和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100元。


法院为何驳回?

来看案例分析👇


  • 争议焦点

法院查明涉案路段系被告村委会负责管理,故原告起诉要求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依照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需要行为、过错、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四要素,本案焦点集中在村委会是否于管理涉案上存在过错。


原告诉称,事故车辆仅车头部分有轻微损坏,安全气囊未曾弹开,死者胡某全身也没有较大损伤,一系列事实证明事发时车辆撞击护栏的力度很小,如此情况下护栏未能起到保护作用。


原告认为,事故现场的栏杆与国家标准明显不符,增加了行人和车辆越出的风险。因事故发生在村委会管理地段,栏杆建设由村委会承担,故村委会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未就该问题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村委会辩称,事故路段是死者胡某上班必经路段,事发当天天气晴朗,不存在任何视线障碍,且事故路段小桥两侧已经设有护栏,故该路段管理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死者胡某应当自担风险。


法院审理





一、村委会已尽到相应管理义务。涉案路段为村道,村委会修建护栏的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其本意在于对村道提供安全边际,提醒村道的行驶人安全谨慎的行驶,其已尽到相应适当管理的义务。


二、胡某有能力尽到注意义务但未尽。胡某在村道行驶发生事故时天气晴、光线好的早晨,该路段又是胡某上班的必经之路,胡某应当对路况相当熟悉。以上种种表明,胡某有能力对安全驾驶尽足够注意义务,且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胡某驾驶机动车操控及措施不当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胡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三、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不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损害的情形,原告主张举证责任倒置于法不符。针对原告提出的村道护栏工程存在质量瑕疵,由于未提交足够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庭不予采纳。


法庭经审理判决,村委会对胡某的死亡没有侵权行为,亦并不存在过错,且不存在因果关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宁波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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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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