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账册遗失!股东哭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
企业一旦破产了
股东是不是就没责任啦?
不!
你的责任可大了!
一破产企业股东因企业账册遗失被起诉
要求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看看法院如何裁判
宁波某科技公司是一家电子通讯设备制造商,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企业倒闭。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确认公司负债金额达258万元,其中就包括欠余姚电子公司的11万元货款。
2018年7月,法院以债务人宁波某科技公司账册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分配等原因,裁定宣告宁波某科技公司破产。
企业宣告破产,
债权人将股东诉至法院
股东争相甩锅
这事我管不了!这事我不管!
判决:叶某、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是指股东客观能履行而主观不愿意履行,主要包括法定期限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已成立清算组但未及时开展清算,例如股东可以提供清算的主要财产、账册而拒不提供,或者股东原因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导致无法清算,应当视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被告叶某作为股东兼单位负责人,被告王某作为股东兼业务主管,理应妥善保管账册,在公司停止经营并拖欠大量债务的情况下,应预见到可能会被他人拉货抵债、破坏企业设备等情况,却任由账册放置在无人看管的公司内,最终导致部分账册遗失。
法院认定,被告叶某、被告王某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无法查清,故应在财产不明部分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股东能证明其对清算工作已作出积极努力或其他非自身原因导致,或能证明自己没有参与经营也没有管理账册,则认定不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被告吴某虽工商登记为公司监事,但其与公司不存在任何款项上的往来,亦有证据证明其未参与公司经营未管理公司账册。
法院认定被告吴某不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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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判断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主要从股东是否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主要财产账册灭失、公司确实无法清算,以及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账册灭失及无法清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考虑。
其实,企业经营跟养育孩子是同样的道理。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父母都应该不离不弃,企业经营也是如此。企业负责人及股东自企业设立之日起,为企业运营管理注入大量的心血,在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征兆时,负责人及股东也应当尽职尽责,承担起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及时启动企业清算程序,妥善保管好公司财产、账册、文件资料等,使企业能够善始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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