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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二):张某某盗窃共享电动自行车案
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和平区、南开区、河北区等多地,采取使用角磨机、扳手、改锥等工具进行拆卸的方式,多次窃取“小蜜蜂”牌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电瓶共25块及链条、鞍座锁等物,后将所窃物品变卖得款挥霍。经被害单位报案,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被盗物品经估价,共价值人民币5598元。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补偿被害单位间接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被害单位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作案工具窃取多辆共享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张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补偿了间接经济损失,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本案是一起盗窃共享交通工具,破坏共享经济、绿色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共享交通工具近两年在街头随处可见。科技改变生活,人们拿出手机扫码骑行,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生活方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快捷。共享交通工具更是成为一道亮丽的城市风景线。但是,伴随着这类车辆在城市的投放和推广,也出现了对车辆的破坏现象,不仅让运营企业遭受了经济损失,也亵渎了社会文明的风气。《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审判,有力打击了盗窃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对这类犯罪形成了有效的震慑,为新兴业态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同时,该案例也呼吁全社会在享受共享交通工具带来的便利的同时,遵守规则,共创文明。
陈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