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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二):张某某盗窃共享电动自行车案

天津高法 文明天津 2022-04-25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氛围,天津高院甄选出十二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这些案例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明扼要的风格,对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典型意义及弘扬价值做了提炼,分别从热爱祖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诚信经营、诚信诉讼、诚实守法、环境公益、文明守规、友善互助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


张某某盗窃共享电动自行车案基本案情

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和平区、南开区、河北区等多地,采取使用角磨机、扳手、改锥等工具进行拆卸的方式,多次窃取“小蜜蜂”牌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电瓶共25块及链条、鞍座锁等物,后将所窃物品变卖得款挥霍。经被害单位报案,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被盗物品经估价,共价值人民币5598元。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补偿被害单位间接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被害单位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作案工具窃取多辆共享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张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补偿了间接经济损失,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盗窃共享交通工具,破坏共享经济、绿色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共享交通工具近两年在街头随处可见。科技改变生活,人们拿出手机扫码骑行,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生活方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快捷。共享交通工具更是成为一道亮丽的城市风景线。但是,伴随着这类车辆在城市的投放和推广,也出现了对车辆的破坏现象,不仅让运营企业遭受了经济损失,也亵渎了社会文明的风气。《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审判,有力打击了盗窃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对这类犯罪形成了有效的震慑,为新兴业态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同时,该案例也呼吁全社会在享受共享交通工具带来的便利的同时,遵守规则,共创文明。

点 评

陈灿平

天津财经大学教授、博导、处长,天津市案例法学会会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这是新经济业态下的容易高发的案件。司法机关具有高度的保护共享经济、绿色经济、新兴业态发展的敏感性和责任感,对盗窃和破坏电动自行车部件的行为,果断亮剑,既给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也指引了普通公民如何文明行为。体现了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和“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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