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再发“家庭教育令” 依法带娃动真格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标志着全面开启“依法带娃”时代。
天津法院陆续发出多份《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长们“依法带娃”,切实给予孩子足够的陪伴和关心、关爱,全方位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
武清法院
近日
武清法院在审理一起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的过程中
对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
发出了《家庭教育令》
督促其履行父亲的职责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这是武清法院
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小飞
自从他们离婚后,我的压力很大。我觉得我爸爸已经再婚,也生孩子了,我不想再给爸爸添乱了。
年仅12岁的小飞(化名)
在谈及自己对变更抚养关系的意愿时
泣不成声地说出了自己的想法
案情回顾
父母在2019年协议离婚后,小飞和时年3岁的妹妹随父亲共同生活。由于父母离异,导致年幼的小飞背上了沉重的心理包袱。
再加上父亲常以母亲不按期支付抚养费为由,多次阻拦母亲探望,这使得小飞从内心深处更加渴望回到母亲的怀抱。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
承办法官当庭对小飞的父亲
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
此外,为了能够让小飞的父亲认识到自己在对子女教育上的欠缺,承办法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为依据,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理念,向小飞的父亲发出了《家庭教育令》。
该教育令从缓和亲子关系、
履行教育责任、
树立良好父母形象三个角度
对小飞父亲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
责令其配合小飞母亲
与小飞建立良性沟通
逐渐消弭因父母离婚
给小飞造成的心理负担
2
宝坻法院
近日
宝坻法院
向一起离婚纠纷当事人
发出《家庭教育令》
责令当事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既要关心未成年人的
生理、心理健康
又要关注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
真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这是宝坻法院
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案情介绍
该案系高某某起诉与董某某离婚。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女一直随董某某生活,高某某虽然支付了抚养费,但却忽略了女儿的生理、心理发展状况及身体健康情况,在女儿要求父亲到外婆家看望她时,被无情拒绝,未能满足女儿的基本情感需求;在女儿身体不适向父亲寻求帮助时被轻慢对待,使女儿对父爱产生怀疑。高某某在家庭教育中的严重缺位,已经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案件审理过程中
法官单独与孩子进行了沟通
孩子明确表示
希望爸爸能够到外婆家看望自己
多关心、关爱自己
法官告知了高某某
孩子对他的殷切期盼
不过他仍然表示
因与妻子及岳父母的矛盾
他不会去岳父母家探望孩子
但如果孩子想父亲和爷爷奶奶了
随时可以回家
鉴于上述情况
承办法官联合天津宝坻津海婚姻家庭心理服务中心主任、区妇联兼职副主席张颖共同对高某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告诫他勿因大人间的矛盾影响对孩子的关爱,忽视孩子的情感需求,并向高某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高某某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对女儿的家庭教育,积极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主动增进与女儿的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关心、关注女儿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同时对违反《家庭教育令》的相应法律后果予以明示。
3
蓟州法院
近日
蓟州法院行政审判庭
在审理一起
涉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中
了解到刘某某、马某某作为监护人
未正确实施家庭教育
未尽到监管职责
导致其子(案件第三人)实施违法行为
进而侵害了
受害人(案件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有力敦促刘某某、马某某履行教育义务,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该庭向刘某某、马某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引导教育第三人遵纪守法,并对违反家庭教育令的相应法律后果予以明示。
行政庭会同区妇联、区教育局等部门共同赴镇政府对刘某某等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代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有了首部家庭教育领域的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国事”,从立法层面赋予了司法机关对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权力,开启了“依法带娃”新时代,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