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不教,父母都有过!天津法院再发《家庭教育令》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在我国实施,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近日
天津法院再发《家庭教育令》
为“不称职”的家长
给出整改方案及措施
督促家长“依法带娃”
切实给予孩子足够的陪伴和关心、关爱
全方位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西青法院
近日
西青法院在审理一起
离婚纠纷案件时
向夫妻双方发出《家庭教育令》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
胡先生和张女士经介绍后相识相知相爱,一段美好的爱情故事就此展开。
2016年8月
二人携手步入了婚姻殿堂。
2017年3月
二人爱情的结晶——双胞胎儿子降临,为他们的生活增添了许多欢乐。
2018年6月起
胡先生和张女士感情出现裂痕,二人开始分居生活。
2020年3月
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张女士同意撤诉。
2020年5月
胡先生起诉张女士要求离婚,但张女士并不同意,故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2022年2月
胡先生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将长子交由自己抚养,次子由张女士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承办法官耐心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但二人情绪激动
调解未果
原告认为
双方已于2018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被告认为
自己与原告不是分居生活,仅仅是因为自己工作地点不固定,所以异地生活,二人感情并没有破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互相理解
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关系
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生育两个双胞胎儿子,具有一定感情基础,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辛勤付出及培养,双方应珍惜婚姻生活,多为孩子考虑,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美满、和睦的家庭氛围,冷静处理双方矛盾。
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多体谅对方,多做自我批评,改正各自缺点与不足。另外,根据庭审调查,原、被告尚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对于离婚问题,原告还应慎重考虑,故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作为孩子的父母
胡先生和张女士无论婚姻状态如何
无论是否与孩子共同生活
对孩子均负有抚养教育职责
为督促双方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法官向胡先生和张女士二人发出《家庭教育令》。
责令二人履行抚养职责、承担抚养费用,亲自养育双胞胎,为孩子成长提供物质保障,并常常与孩子共处,用心陪伴、用爱关怀,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另外,二人应共同改善家庭关系,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为孩子的成长提供和睦、美满、文明的家庭教育环境。
宝坻法院
近日
宝坻法院对一起
离婚纠纷中的母亲张某
发出了《家庭教育令》
李某
现在孩子跟随我生活,但是我从来没有阻止张某来探望女儿,甚至我告诉她女儿想她了,她都拒绝探望。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目前处于分居状态,正在打着离婚官司,而女儿想见一见母亲张某却成了一桩难事。
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婚生女不满6周岁,正是需要母亲关爱和呵护的时候,张某却仅以不想见到李某为由拒绝探望女儿,其行为严重伤害到其女儿对亲子关系的情感需求,长此以往,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
对于张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
依法应予以纠正
故向张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责令其依法对李小某进行探望,积极正确履行家长职责,认真做好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做好对孩子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和引导,主动增进与孩子的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关心、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促进孩子全面健康成长。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不应该成为父母婚姻危机的牺牲品。父母应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及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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