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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三部门印发实施方案 规范村(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牌子等事项
《天津市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增强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的村(社区)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主线,以为村(社区)组织和村干部、社区工作者松绑减负为目标,以聚焦群众需求为原则,持续推动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党政群机构)工作思路和作风务实转变,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成果,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村(社区)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在村(社区)层面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进一步把村(社区)组织和村干部、社区工作者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不断提高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增强基层组织活力,积聚发展动能,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组织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减轻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负担
1.厘清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在市级层面制定《天津市村(社区)组织依法履职工作事务指导目录》《天津市村(社区)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务指导目录》《天津市村(社区)组织工作机制牌子指导目录》的基础上,各区党委政府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在推进乡村振兴、城乡社区治理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依法依规明确村(社区)组织协助党政群机构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细化形成区级对应指导目录。未经市、区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交村(社区)组织承担,切实防止村(社区)组织不合理工作事务边清边增。不得将村(社区)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2.创新村(社区)组织工作方式。以兜底保障服务为基础,探索建立村(社区)组织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街镇指导村(社区)组织办理村(社区)公共事务、公益服务和村(居)民群众个人事项,并为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在调整相关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时,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社区)组织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社区)组织意见基础上,由区、街镇依法购买服务。对属于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性质的,坚持群众的事交给群众办,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动员懂专业、有精力、有热情的在职党员、热心村(居)民担任负责人和成员,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供政策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保障,切实解决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身兼数职、有名无实”问题。对村(居)民群众确有需要,但村(社区)组织难以承担的公共服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街镇协调解决。
3.完善村(社区)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让村(居)民群众满意为导向的村(社区)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实行街镇统一对村(社区)工作进行综合考核,除中央及国家有关部委、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开展的评比达标、示范创建项目外,各区和市级部门不得针对村(社区)开展专项考核和评比创建。区委、区政府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社区)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每年年初统一交由街镇安排村(社区)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清理整合面向村(社区)组织的信息化工作平台、微信工作群、政务APP。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社区)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社区)组织工作、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是否留痕”印证村(社区)组织实绩的问题。
(二)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机制、办公场所和牌子
4.精简村(社区)组织工作机制。各级党政群机构梳理本部门本领域设在村(社区)组织的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社区)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社区)工作机制,统筹开展村(社区)党的建设、治理服务和群众工作。可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社区)基层群团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原则上不得在村(社区)设立专门工作机制或者要求专人专岗,承担相应职责的必要工作条件由区委、区政府统筹予以保障。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社区)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社区)组织。
5.规范村(社区)组织办公场所。按照城市社区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每个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标准,巩固提升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达标建设成果。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实行“小办公、大服务”“一室多用”“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村(居)民活动区域面积占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总建筑面积60%以上。各区要加强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日常管理使用,整合政治引领、公共服务、议事协商、矛盾调处、文明实践等功能,发挥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作用。
6.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机制和挂牌。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外部除按照“一横四竖两标识”挂牌外,原则上不得悬挂其他标牌。“一横”: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村“四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社区“四竖”: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居务监督委员会。“两标识”:村(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警务室。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部挂牌,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置集成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在综合服务大厅悬挂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在功能区入口悬挂简明标牌(“一室多用”的可并列标识)。属于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提供的服务,以精简、管用为原则,悬挂本村(社区)高频次服务的相关职责或服务内容。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网格化管理组织架构图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内容。党政群机构委托村(社区)提供的各类服务,应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进行宣传告知或对服务对象提供办事指南。依托村(居)务公开栏、信息化平台及时公示或发布有关信息,采取集中展陈形式展示村(社区)组织获得的各类表彰奖励和创建成果。
(三)改进和规范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改进和规范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有关工作按照《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持续推动落实。
三、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2023年2月至3月)。各区各部门认真学习《意见》和我市方案,对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摸排自查,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工作任务和整改进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及时部署推动。
(二)组织实施(2023年4月至8月)。各区各部门根据前期摸排自查情况,按照方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及时清理整改。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村(居)民意见建议,把群众满意度作为各项工作开展成效的主要评价指标,确保各级党委政府的各类资源和村(社区)组织的主要精力优先投入到村(居)民群众需求最广泛、最迫切的方向和领域。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定期针对各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推广经验做法,协调解决矛盾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检查评估(2023年9月至10月)。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组建联合检查组,通过明察暗访方式,对各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通报有关情况。
(四)整改落实(2023年11月至12月)。各区各部门对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抓好落实落地。各区各部门于2023年12月底前将工作开展总体情况报送市民政局。
(五)持续巩固(2024年以后)。各区各部门要将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证明事项工作作为改进工作作风,落实基层减负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持续巩固工作成果,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始终,强化大局观念,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工作体系,按照时间节点推进本区本部门工作,形成统筹推进、协同顺畅、高效落实的工作局面。市、区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职能,做好统筹指导、资源整合和督导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将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情况纳入区、街镇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
(二)健全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村(社区)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市、区党政群机构对指导目录以外需要村(社区)协助的专项任务,交同级民政部门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委托或交办村(社区)协助开展工作的部门按程序报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民政部门备案。市民政局牵头适时修订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市级指导目录。各级党政群机构对保留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加强工作指导,提供相应保障,确保村(社区)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对精简撤销的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搞好政策措施衔接,防止工作断档脱节。
(三)加强常态监管。市、区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立村(社区)直接联系点,定期深入村(社区)了解《意见》、我市方案落实情况和基层干部群众反映,摸实情、问实效,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常态化落实,每年进行一次联合专项检查,对超出指导目录委托或交办村(社区)组织工作任务的地区或单位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产生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单位、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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