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外籍受益人,家族信托如何破局?
面对外籍受益人
家族信托如何破局?
正文共 | 1984字
财富全球化、身份全球化是超高净值客户家族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为家族客户进行家族财富传承架构设计时,我们发现,家庭成员中不少拥有外籍身份(享有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入籍),且以二代、三代居多,此时不得不面对的就是外籍受益人的跨境税务风险问题。
最近不少客户咨询,家有美籍子女,能够设立家族信托吗?今天我们就来围绕美籍受益人家族信托,带大家了解这其中的门道。
1、中国父母向美籍子女传承境内财富时,子女会不会产生美国赠与税/遗产税纳税义务?后代传承呢?
很多客户在咨询过程中,总会提及他们非常担忧美国遗产税,而实际上,中国父母向美籍子女传承中国境内财富时,并不涉及美国联邦遗产税责任。只有当财产转移到美籍子女名下后,未来后代对财产的再继承才会面临高额的美国联邦遗产税,并且每次代际传承均受影响。
下图为我们整理的2023年美国赠与税与遗产税明细:
2、是否可直接将美籍子女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
实际上大多数信托公司并未限制美籍子女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但信托合同中会明确约定涉及税务申报及缴税责任由客户本人承担。所以,如果听到有某机构说能做外籍受益人家族信托,且未明确提示相应的税务风险,您可要多留一个心眼了。
考虑到按照美国税法规定,美国税务居民在全球获得的收入,需按照美国税法规定被征收所得税、遗产税等,因此,即便美籍受益人通过境内家族信托中的境内银行账户获得信托利益,若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上述获得的信托利益很有可能承担美国纳税义务(通常主要为高达37%的联邦个人所得税、40%的遗产税/赠与税),据此,如果境内家族信托需设置美籍受益人,可使用目前市场上流传较多的架构FGT(Foreign Grantor Trust,外籍赠与人信托)达到美国税务筹划效果。
FGT在海外离岸信托中较为普遍,即信托委托人为非美国税务居民,但是信托受益人中存在一位或多位具有美国纳税义务的美籍人士,通过FGT一方面可以使信托本身不作为一个美国税法下的纳税实体被课以所得税,同时在FGT委托人在世期间,FGT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时,即便受益人为美国税务居民,也不会就信托财产分配被课以个人所得税或者赠与税。需要说明是,虽然FGT可以从美国税务角度达到税务筹划效果,但是美籍受益人还是需要在美国履行税务申报义务。
3、美籍子女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将有哪些税务责任呢?
FGT虽然可以解决受益人在委托人在世时分配信托利益要向美国交税的问题,但最大的难点其实是在委托人去世之后,FGT又成为了FNGT,也就是非美税务居民离世之后,信托又回到了美国税务居民的控制之下,这时候分配到美籍受益人名下的收益需要向IRS(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美国国税局)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FNGT?
FNGT(Foreign Non-Grantor Trust)外籍非赠与人信托,简言之,IRS可能会认为该信托架构中美籍人士享有对信托的控制权,从而认定为美国信托。
因此,委托人离世之后一般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终止FGT,分配剩余信托财产,并由美籍受益人设立美国本土家族信托,按照美国本土信托的管理缴纳相应的税赋;第二,FGT转变成FNGT。当中国父母去世后,传承给美籍子女的境内财产也可能面临美国反避税条款的影响,产生的收益亦需缴纳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美国联邦税法下专门针对FNGT的“倒算规则”(Throw back rules)。
该规则规定,信托产生的收益如留存在未来年度进行分配,美籍受益人缴纳联邦个人所得税时会被视同为延迟纳税,需在税款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利率缴纳利息(年化利率约5%)。实践中,这就需要受托人对分配时间及分配对象进行妥善管理,从而降低甚至消除“倒算规则”的影响。第三,成立新FGT。由另外一位非美税务居民设立FGT,受益人为美国税务居民。
法律保家族办公室创始人有话说:
家族财富保全架构设计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没有一劳永逸的架构,信托架构的设立只是开始。没有一个传承工具是完美的,相较于其他传承方案,家族信托仍具定向传承、风险隔离等不可替代的功能,而家族的需求各不相同,税务规划不应凌驾于传承需求智商,而是在满足传承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进行最优税务安排。
家族办公室是基于信任,“长在”客户家族内部的,对于法律保家办而言,紧跟市场变化,在为客户持续创造财富价值的同时,真正走进客户家族,帮助客户依托制度工具守好家业,传好家业,是我们的另一大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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