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牛撞人”引纠纷, “买牛人”“运牛人”谁担责?
夏季气温升高,动物也和人一样,高温天气易怒易狂躁,因此夏季也是“狗咬人”事件的高发期。可是令大家没想到的是,平时温顺的牛也会“发疯”,而且伤害值“爆表”。
“脱缰”的牛撞伤了人
“买牛人”“运牛人”谁担责?
来看下面的案例
赵某在兰溪上华街道开了一家牛肉铺,主要业务是买活牛进行宰杀后批发或零售鲜牛肉。2020年6月底的一天,赵某从康民牛市场购买了一头牛,委托徐某装运到自己家中。
徐某驾驶小货车将牛从金华牛市运送到兰溪,到达赵某家中时,赵某并不在家。徐某便将牛牵至牛棚,不曾想此时牛突然受到惊吓,朝徐某顶了一下,接着挣脱牵引绳。牛开始在村里疯狂逃窜,冲撞到多名村民,造成了六名村民不同程度的受伤。
“牛伤人”事件发生后,买主赵某已赔偿了部分受伤村民的住院医疗费用。但事件中受伤最为严重的村民孙大娘经鉴定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了十级伤残,赔偿费一直无法协商一致。故孙大娘一纸诉状将“买牛人”赵某、“运牛人”徐某一同告上了法院,请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6余万元。
承办法官在庭前多次召集原、被告进行调解,对于赔偿的责任两被告均各执一词。
“买牛人”赵某称:
牛是交给徐某装运,牛还没安顿好尚未完成交付,应该由徐某承担赔偿责任。
“运牛人”徐某称:
我已经将牛送到指定的地点,是赵某不在家导致无法接收,我好心将牛牵到牛棚,再说我自己也被牛撞伤了,不应该由我来赔偿。
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牛在承运交接过程中逃逸造成村民受伤,买受人、承运人作为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在“牛伤人”事件中都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赵某、徐某当庭向孙大娘支付了赔偿款 。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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