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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当我们谈论正当程序时我们在谈论什么|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薛政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4-02


三天前,本公号推送了《十八年过去了,还有大学不知道正当程序吗》,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发布之后十八年,帝都范围内仍然有高等学校重蹈覆辙表达了(含蓄的)诧异。没曾想昨天又看到了另一条新闻《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  告母校终审胜诉》,两个案件学校败诉的原因几近相同——违背正当程序原则。考虑到北大已经在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中掉过一次同样的坑,这次的败诉不能不让人有(双倍的)诧异。


正当程序是什么 


它其实是一个舶来品,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简单说,它要求:1.公权力机关在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前,要告知决定的事实和理由;2.要给予利害相关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3.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


这样说会不会有点抽象?


如果翻译成男女之间的大白话就是:1.“好,给我一个理由先”;2.“别急,先听我解释”;3.“凭什么每回我俩意见不一致都要听你的”。


所以,与其说它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不如说它起源于人与人交往中对尊重的需求。

 

田永案说了什么


1999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法院态度鲜明:“按退学处理,涉及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北大女博士案说了什么


该案的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北大上诉认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应该说,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这判词写得真是漂亮。

 

为什么高等学校成了正当程序的“重灾区”


我们知道,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为行为违法情形之一是“违反法定程序”。从狭义理解,它指的是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规定。换言之,白纸黑字的程序你必须得一五一十走一遍。行政法的传统领域,比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都有明确细致的程序规定。这些程序规定中固然渗透着正当程序的精神,但行政机关如有违反,法院一般会说“违反法定程序”,而不会说“违背正当程序原则”。


所以,正当程序频繁出场的地方,通常是纸面的程序规定暂时缺位的领域。习惯上高等学校就不拿自己的行为当行政行为看待,在这里,程序规定和程序意识往往“双缺位”。


但正当程序这道题该怎么答,十八年前就公布了标准答案。所以这其实是一道送分题,学校不应该再答错了,尤其是211、985更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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