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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需要对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与加工情形的判定|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观察者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4-02


裁判要旨

若申请人要求公开信息的描述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并不指向单一载体,行政机关需要对该内容进行分析辨识,对相关卷宗进行广泛查找后对可能存在的散见材料进行汇总、加工,从而形成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对此类申请予以拒绝,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京行终2308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铁锋,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娜(李铁锋之妻),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茅,局长。

委托代理人焉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李铁锋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行初16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16日,原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认监委)收到李铁锋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李铁锋申请公开“广州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交用于办理申请人李铁锋授权签字人的资料”。原国家认监委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6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被诉答复),答复内容如下:“李铁锋:您好!我委于2018年7月16日收到您关于‘广州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交用于办理申请人李铁锋授权签字人的资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公布,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答复如下:现将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见附件)转去,请查收。”同时将附件广州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中提交的授权签字人李铁锋相关材料(《授权签字人申请一栏表(二)》、《授权签字人申请表》)一并提供给李铁锋。原国家认监委将被诉答复邮寄送达李铁锋。李铁锋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答复。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认监委职责与其他单位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不再保留原国家认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因此,本案应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参加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是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前提。行政机关不因申请人的请求而承担为其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本案中,原国家认监委收到李铁锋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需要调取广州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相关卷宗,并从中找出符合李铁锋信息公开申请要求的相关内容,不能通过简单检索方式获得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对相关符合政府信息申请的材料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故李铁锋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李铁锋的起诉。

上诉人李铁锋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撤销被诉答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坚持一审答辩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李铁锋的上诉请求。

经查,李铁锋于2018年8月13日收到被诉答复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国市监复议[2018]1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国家认监委作出的被诉答复。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系本案合格被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是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本案中,李铁锋要求公开的信息为“广州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交用于办理申请人李铁锋授权签字人的资料”,该项描述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并不指向单一载体,原国家认监委需要对该内容进行分析辨识,对相关卷宗进行广泛查找后对可能存在的散见材料进行汇总、加工,从而形成本案中李铁锋所要求公开的信息。故李铁锋针对被诉答复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李铁锋的起诉。

李铁锋虽未对复议行为提起诉讼,但根据复议双被告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规定,应将李铁锋对复议决定的起诉一并驳回。由于本案并未进入实体审理,一审虽未明确双被告关系,但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亦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李铁锋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井玉

审 判 员    支小龙

审 判 员    贾宇军

二O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周凯贺

书 记 员    韩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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