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的执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裁判要旨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京行终4965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白蕰萍,女,1954年1月8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成志伟,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吉宁,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彬,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诉讼记录
白蕰萍、成志伟因诉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2行初1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案件基本情况
白蕰萍、成志伟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市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不作为,判令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经查,2018年1月9日,市政府对白蕰萍、成志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京政复字〔2017〕1076号,以下简称1076号复议决定),决定撤销(2017)第524号《答复告知书》,并责令市政府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向白蕰萍、成志伟作出答复。至白蕰萍、成志伟二人提起本案诉讼时止,市政府仍未向二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白蕰萍、成志伟针对市政府未执行1076号复议决定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市政府履行上述复议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但该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否执行复议决定的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相关途径解决。据此,白蕰萍、成志伟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白蕰萍、成志伟的起诉。
白蕰萍、成志伟不服一审裁定,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市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不作为,判令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市政府未提出上诉答辩意见。
裁判分析过程
裁判结果
审 判 长 马宏玉
审 判 员 赵世奎
审 判 员 贾宇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莫 非
书 记 员 孟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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