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案卷信息属于行政复议中的程序性行为|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裁判要旨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三河市润达彩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东蔡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康永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润,三河市润达彩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赵克志,部长。
委托代理人李逸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制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三河市润达彩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彩钢房屋工程公司)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2行初2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公安部于2018年6月8日对润达彩钢房屋工程公司作出公复不受字〔2018〕40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润达彩钢房屋工程公司:你不服公安部未依申请安排查阅行政复议卷宗事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润达彩钢房屋工程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润达彩钢房屋工程公司因其在其他复议案件中的阅卷权利未被保障,而就公安部未安排其阅卷的行为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公安部行政不作为违法。因公安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安排申请人查阅案卷信息属于行政复议程序中的程序性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润达彩钢房屋工程公司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润达彩钢房屋工程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裁判结果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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