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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不产生预告登记的效力|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观察者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4-02


裁判要旨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网签备案,系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屋交易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而提供的一项服务举措,只是对房地产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事实的记录,并不产生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的效力,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实质影响。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京03行终231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丹,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付颖,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芦亚静,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威,女,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市场管理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任新伟,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主任。
委托代理人佟丽芳,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任芳霞,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陈丹因诉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住建委)《关于撤销网签备案的回复意见》(以下简称《回复意见》)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行初6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案件基本情况


陈丹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大兴住建委作出的《回复意见》及市住建委作出的京建复字〔2019〕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责令大兴住建委撤销合同编号为×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一审法院经查,2017年3月22日,陈丹与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约定陈丹购买×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大兴区×镇×等地块C2商业金融项目用地×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同日,在北京市交易权属系统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2019年4月30日,陈丹向大兴住建委提交《申请书》,请求大兴住建委撤销陈丹与×公司所签合同编号为×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陈丹向大兴住建委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网签备案,系房地产监管行政部门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只是对房地产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事实的记录,并不产生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的效力,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不产生实质影响和效力判定影响。因此,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对陈丹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陈丹的起诉。
陈丹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根据原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8]628号)规定,合同备案登记是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的前提,对商品房买受人可期待物权的设定、消灭或变更会产生影响,应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公司在大兴住建委监管不利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房屋性质,将规划性质为商业办公类用房建设成为个人居住类房屋,取得房屋预售资格,且在大兴住建委的许可下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导致上诉人实际取得的涉案房屋系由×公司装修后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的商改住房屋。房屋居住人的安全隐患无法消除,导致房屋价值贬损,而且上诉人无法完成对涉案房屋的售卖和出租。如果大兴住建委能够依法严格履职,《关于加强部门联动完善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1]192号)出台后立即停止商改住房屋预售合同的网签,而不是在2017年3月28日才对涉案项目作出停止网签的行政处罚,×公司就无法在3月22日完成涉案房屋的售卖。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是完成商品房销售的前提,上诉人在无法与×公司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当然不能签署涉案房屋的预售合同,也不能完成买卖行为。既然大兴住建委于2017年3月28日对涉案项目违规行为作出停止网签的行政行为,就应该对之前完成的网签违规行为结果予以纠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陈丹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大兴住建委作出的《回复意见》及市住建委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责令大兴住建委撤销合同编号为×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但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网签备案,是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屋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安全提供的一项服务举措,网签备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实质影响,对陈丹的合法权益亦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一审法院驳回陈丹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陈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巍
审 判 员  王 菲
审 判 员  胡林强
二O二O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任丹阳
法官助理  武文慧
书 记 员  刘琪蕊
书记 员  赵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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