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具有为维护小区业主投票权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裁判要旨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时代国际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柏街10号院。
代表人张财林,主任。
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晋卿,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向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诉讼记录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时代国际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嘉园业委会)诉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于1月13日依法向市住建委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国际嘉园业委会主任张财林,市住建委委托代理人吕向东、刘晋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国际嘉园业委会诉称,市住建委于2018年推出“北京业主APP”投票系统,用于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投票决议小区重要事项。该APP显示国际嘉园投票总建筑面积为116187.55平方米。国际嘉园业委会发现该APP投票系统内登记的投票专有面积和投票户数与实际严重不符,数据混乱。国际嘉园业委会对照小区竣工图纸发现问题后向市住建委写信反映,但是市住建委以投票系统内登记面积为物理楼盘为由拒绝改正错误。结合竣工图纸来看,“北京业主”APP投票系统内登记1、2、3、4号楼的库房和自行车库与地下配套车库(包括人防车库等)面积共计20286.83平方米属于没有权属证明的,不属于专有面积。现国际嘉园业委会起诉要求:1、市住建委7日内履行法定职责,依据法律规定对北京业主APP投票系统内登记的投票面积进行登记;2、市住建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市住建委辩称,市住建委已经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该APP的开发使用不存在强制性,数据来源于权属登记数据,如出现登记错误,应按照权属登记流程进行变更后才可使用,因此国际嘉园业委会信访诉求不涉及市住建委的行政管理事项和法定职责。故市住建委的“履责行为”或者“不履责行为”均不是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作答复属于信访事项,应通过复查复核解决,而不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国际嘉园业委会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国际嘉园业委会在使用“北京业主”APP投票系统进行业主投票事项时发现,该小区地下负层面积登记在开发商北京中鑫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源公司)名下,国际嘉园业委会认为该部分面积应当为共有面积。因此2019年10月其分别两次向市住建委邮寄调整国际嘉园小区业主APP投票系统内登记的专有面积和明确国际嘉园小区APP投票系统内登记的专有面积来源依据并申请信息公开的申请,该两份申请均邮寄给市住建委但是被申请主体均为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区住建委)。
市住建委在甄别之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2019年11月19日作出京建信办〔2019〕125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针对去除车库面积的诉求,答复内容为“北京业主”APP为物理楼盘数据,投票时可以依据小区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参与投票的楼盘范围进行选择圈定。2019年12月12日作出京建信办〔2019〕1397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针对调整系统专有面积答复为“北京业主”APP为物理楼盘数据,投票时可以依据小区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参与投票的楼盘范围进行选择圈定。2019年11月21日作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9)第1240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为国际嘉园“北京业主”APP投票系统内面积数据来源于房屋登记信息,“北京业主”APP中国际嘉园小区建筑面积之和为116187.55平方米。
另查,国际嘉园业委会曾对小区投票事宜向北京市朝阳区双井街道办进行询问,后该街道城市管理办公室回复如下:1、业主表决权以专有物权为准,以原始规划设计总户数、专有面积数汇总为准;2、街道无法授职权决定原始规划设计总户数汇总和专有面积总汇总结果的改变;3、国际嘉园业委会必须依据《物权法》《北京市业主大会指导规则》《小区议事规则》规定,确认专有权物权的表决权数,组织召开业主大会;4、业主大会召开应采用“北京业主”APP公共决策平台进行。
2018年8月20日,市住建委针对“北京业主”APP使用公布《市住建委关于推行手机投票决策小区共同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手机投票覆盖范围内的小区原则上不再使用纸质投票;第六条规定,市住建委负责对手机投票系统进行建设、维护并组织核对基础数据,各区住建委(房管局)负责本辖区手机投票系统的管理和数据核对,街道(乡镇)负责手机投票的监督管理。
现国际嘉园业委会认为,“北京业主”APP投票系统中专有面积登记错误,市住建委有权进行更正,其未履行法定更正职责,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履行更正职责。
本案审理中,为核实涉案小区相关楼房负层权属登记问题,本院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取了相关产权信息,根据显示,涉案小区负层登记情况如下:一号楼负一层,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其字第XXXX号;二号楼负一、负二层,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其字第XXXX号;三号楼负一层,X京房权证朝其字第XXXX号;四号楼负一、负二层,X京房权证朝其字第XXXX号;五号楼地下车库,X京房权证朝其字第XXXX号,上述产权均登记在中鑫源公司名下。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首先需要认定国际嘉园业委会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业主大会的法定职责与业委会的法定职责,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因此,业主投票权的行使关乎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有关物业管理职责的实现,属于业主共同利益的范畴。
本案中,需要明确的是,“北京业主”APP的使用是否给国际嘉园业委会附加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对其权益造成了实际影响,如不存在实际影响,国际嘉园业委会完全可以另行通过其他方式投票,从而行使业主的权利。对此,市住建委认为,“北京业主”APP仅仅是一种投票方式,国际嘉园业委会可以决定是否使用该APP,本院不予认可。第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2010年)的相关规定来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亦负有对辖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的职责。至于住建部门与乡镇、街道办对于物业管理职责之间的分工、协同,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协调范畴,业主或者业委会不具有识别行政机关内部职能关系的能力与义务。因此,从双井街道办相关部门告知事项来看,其已经明确告知国际嘉园业委会投票必须使用“北京业主”APP,对于国际嘉园业委会而言,此告知具有公信力,“北京业主”APP成为其行使业主投票权利的唯一渠道,现市住建委又告知其即可以选择该投票系统,也可以选择纸质投票方式,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讲,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之间作出相互矛盾的告知事项,其法律后果不应由行政相对人来承担,而应由行政机关内部自行解决。第二,市住建委发布的《通知》中也载明,手机投票覆盖范围内的小区原则上不再使用纸质投票。基于此,国际嘉园业委会有理由相信,“北京业主”APP成为其行使业主投票权利的唯一途径,“北京业主”APP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影响。国际嘉园业委会作为国际嘉园小区业主大会授权的执行机构,具有为维护小区业主投票权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其次,关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问题,国际嘉园业委会认为,市住建委应当对“北京业主”APP数据真实性负责,在出现虚假的情况下,应当进行更正;市住建委则主张,“北京业主”APP数据直接来源于不动产交易中心,其无法对数据进行更正。本院认为,因“北京业主”APP属于科技运用,对于该渠道的使用、管理等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能从实际操作和APP管理使用角度考虑。从市住建委发布的《通知》来看,市住建委负责对手机投票系统进行建设、维护并组织核对基础数据,各区住建委(房管局)负责本辖区手机投票系统的管理和数据核对,街道(乡镇)负责手机投票的监督管理。因而,住建部门作为APP开发、管理单位,理应具有对基础数据真实性核对的职责。但是从该《通知》来看,对于数据的核对在不同层级的住建部门进行了分工,国际嘉园业委会反映的问题应属于朝阳区辖区,对于辖区数据核对则应当向朝阳区住建部门反映。
再次,关于市住建委的答复是否属于本案受案范围的问题。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对于市住建委接到申请后以信访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本院予以认可。从国际嘉园业委会将信件邮寄给市住建委信访办来看,国际嘉园业委会希望通过信访方式主张自己的权益;从被申请人为朝阳区住建委来看,其反映的事项又属于朝阳区住建委的相关职责,市住建委的答复系对信访事项的答复,答复内容仅涉及对“北京业主”APP数据来源的解释,并未对国际嘉园业委会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市朝阳区时代国际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北京市朝阳区时代国际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已交纳,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市朝阳区时代国际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炎铎
人民陪审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卢松涌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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