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心针!山西以地方立法形式力促科技成果转化
11月29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宣布《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是1997年9月根据1996年5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的。条例实施以来,对山西省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经费投入不足、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机制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等方面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导致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科研人员积极性不高,科技成果难以进入市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同时,我省需要贯彻落实国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新的法律和政策,也需要用地方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固化我省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创新和实践经验。”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刘有智说。
因此,已实施二十多年的条例亟需修改完善,以法治手段保障、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难点、痛点、堵点等问题,高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山西省经济转型发展。
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39条,即总则、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突出并细化上位法的6大亮点:保障科研人员50%的收益下限;科技成果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下放;强化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支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多元化;减政放权、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等。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交易服务平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补助资金、贷款贴息和风险投资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经费。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制度,可以设立风险补偿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天使投资、风险投资。
同时,条例还注重体现山西特色。如第7条归纳八项具有山西省特点的事项,将其纳入优先支持范畴。包括能够调整经济结构,提高企业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有利于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为能源革命提供技术支撑的;能够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显著提升生态环境建设质量的;能够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加快农村经济社会进步的;能够提高公共医疗水平、保障食品安全,改善民生的;能够促进和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利于传承和创新优秀传统文化的;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提升公共安全水平的;其他需要优先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此外,条例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将由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丨综合整理于黄河新闻网、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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