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成果评判应由市场唱主角
■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政府和市场双方要携手探索适应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助推更多高质量发展成果惠及民生。
来源 | 经济日报作者 | 郭静原
判断一项科技成果行不行,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将其放到市场上去检验。让市场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的主体,把科技创新真正落实到产业发展上,培育壮大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直面科技成果评价的堵点难点,把“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作为改革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破题之举,并提出大力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引导规范第三方评价,持续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科技成果评价的市场化转型势在必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系统部署推进科技评价体系改革,聚焦“四个面向”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逐步确立。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对完善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提出明确要求。3年来,“三评”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但缺乏长效的市场机制支撑,不能很好地适应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发展格局。
近年来,我国科技成果涌现,2019年共发表高质量国际论文59867篇,占世界份额的31.4%,稳居世界第二位;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40.1万件,连续八年居世界首位。不过,一些科技成果长期“养在深闺”,科研人员苦坐“冷板凳”,科技成果难以转变成实实在在的效益。科技成果不仅要在市场上流通转化,还要面向全球市场竞争,由第三方检验评价时,不仅要明确其科学性和先进性,还要在评价中挖掘其成熟的、实用的以及有市场前景的一面予以及时推介,才能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科技发展与现实生产力紧密结合。
科技成果到底“谁来评”?必须以市场机制作为评价科技创新成果的关键。《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的重要性,要求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市场、金融投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要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并根据科研成果类型分别提出不同评价主体的要求;不仅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同时鼓励建立以技术经理人为主体的评价人员培养机制,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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