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公交坠江头七祭:为13个无辜生命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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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世界的真面目
“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无辜”的万年金句,看得都要吐了。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车上没有一个人完全无辜》刷爆朋友圈,类似的标题收获了起码上千个十万加。
还有人搬出抗战时几百上千个中国人就被一两个日本兵活捉杀戮了,大谈“国民劣根性”。其实纳粹集中营里的六百万犹太人也没有反抗,那也意味着他们该死了?这种话如果在德国说,马上就得进监狱。在外国,这种毫无良知的话也真没人说。
万州潜水员下水打捞时,在坠江公交车中捞起一个3岁小孩的遗骸,当场飙泪。
事发时车上有一位名为魏星的25岁女子,她带着自己的母亲和两个孩子,儿子3岁多,女儿2岁不到。潜水员打捞到的3岁小孩遗骸,应该就是她的儿子。另外,根据公交公司信息采集系统显示,有3名乘客刷的是老人卡上车。
换言之,车上13名乘客里至少有三名老人、两名幼童,还有一位母亲。他们都是弱势群体,根本没有能力去制止任何争执和斗殴。如果他们不是无辜的,恐怕没有一个中国人、更没有一个地球人是无辜的。连宇宙间的每一颗粒子都是有罪的。
坐个公交车而已,就成了“死有余辜的雪花”。
1
乘客花钱买运输服务
没有维护行车安全的义务
有自媒体翻出今年4月20日的视频:湖南一辆客车上,一名男乘客与司机争执竟失去理智抢夺方向盘,此时,另名男乘客一脚将闹事的乘客踹开。并起标题为《这一脚,踹得好!》作推送,毫无疑问地收获了一堆拍手叫好。
然而,我们细心想一想,这一脚真的踹得那么好么?
这一脚如果把闹事乘客踹伤了踹骨折了,按照中国“特殊国情”的法律,起脚的乘客很可能从“见义勇为”立刻变成“故意伤害”,不但得蹲监狱,还要为受伤者付医疗费用。这一脚如果掌握不住力度和方向,还有可能把闹事乘客踹向司机怀里,反而导致交通失事,全车乘客死伤惨重。这个后果起脚的乘客负担得起么?如果被踹乘客生性凶狠,这一脚反而激起他的兽性,拔出刀子给起脚的乘客和司机来几刀,同样会酿成非常惨烈的恶果。难道这种情况就是我们愿意看到的么?
我认同这句话:“乘客花钱坐车是购买运输服务的,他们既没有维护行车安全的义务,也没有受过在行车时处理车内纠纷的训练,凭什么要指望他们来阻止事故的发生?”从女子击打司机脑部,到司机还击,转方向盘坠江,整个过程不过10秒,并且伴随着车身急速晃动。专业的警务人员都顾不上吧,哪一片雪花来得及反应冲上前制止?
按照官方认定里,司机与女乘客之间的争吵长达5分钟。这似乎又要可以给“雪花”们定个麻木罪了,毕竟“出事之前争吵了那么久,为什么你们没有人去制止”。问题是,这里边的争吵都是互飙脏话的对骂。两人互相问候对方老母亲,并没有表现出很明显的“司机被欺负”的特征。乘客有什么义务去劝停你?
退一步说,这些都应当是乘客的义务。你能确认这个过程里,乘客没有对此进行劝阻?如果只是没劝成功而已,这也要成为“死有余辜的雪花”,乘客没那么大的义务与责任吧。况且,作为乘客,还需要对这次争吵做出判断,做出她要击打司机的预设,这对乘客的要求也太高了。是不是以后坐公交车之前,都要进行试题考核,具有“司机保护意识”,“对车上局势作出准确判断”及“制止车上危险状况”技能者,方可刷卡上车?
2
万州区危害公共安全罪六成为司乘争执引发撞车,期间无一司机刹车
既然能对乘客作出这么多要求,那司机呢?
在大部分这种“司机乘客争吵”导致的交通事故里,为什么司机不踩刹车?公交车司机是车辆行驶安全的唯一责任人,身负全车乘客的安全,任何事情发生后必须以乘客的性命为重,先刹停车再进行后续处理,这不是天经地义,以及对一个公交车司机的基本素质要求么?
尤其是出事的万州22路公交车,为什么三年来发生多起“司机乘客争吵”,每次司机都没有主动刹停车辆,每次都要撞在树上、撞进人行道,才能停住。
10月28日发生的这次共造成15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公开的视频,我们清清楚楚地看到,女乘客虽然与司机争吵并用手机打了司机的头,但并没有扑上与司机纠缠。司机有充分的时间停车报警。然而,司机不但没有停车,还将手离开了方向盘,伸臂怒击女乘客,随后毫不犹豫地猛打方向盘左转,直接撞向左面护栏。
猛打方向盘左转撞护栏,这是非常蹊跷可疑的动作。当时公交车没有失控,它之所以撞上护栏,完全是司机一手操纵。从视频上看,司机没有情绪失控,女乘客打他的一下也不至于改变方向,而且他也还击了,打得比女乘客还狠。他也不至于为此寻死。
所以,他是故意的?
有24年驾龄的公交司机冉涌。《北京青年报》报道:冉涌所驾驶的22路公交车突然向左转向,越过路中间黄实线,在撞击了迎面驶来的红色小轿车后,冲破护栏,坠入江中。整个过程没有减速。
媒体报道,2015年至今,万州22路公交车发生过多次司机和乘客互殴事件,每一次都“导致”司机“失控”,撞上行道树或者其他车辆,乘客最后都被判刑。
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得出,发现2015年至今,万州区公交车发生的公交事故共有8起,每起乘客均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判刑两到三年,并获缓刑。
八份判决情况:
成某,男,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谭某,男,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期徒刑3年。
敬某,男,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洪某,男,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期徒刑3年3个月。
周某,男,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陈某,男,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覃某,女,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更蹊跷的是,同时段,乘客与司机争吵导致公交车“失控”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整个上海仅6起,全北京10起。
但重庆万州区的人口只有160万。上海总人口2400万,北京总人口2100万。万州人口小于京沪的十分一,为什么类似案件发生率反而比北京上海高出10倍?
万州8个案件中的事故全都造成撞击,大多数是撞旁边车辆。而上海6个案件中的事故只有3起导致撞击,其中1起撞车。北京10个案件中的事故也只有3起导致撞击,其中1起撞车。案卷显示,北京和上海的司机遇到类似事件,多数都是以刹车告终。但万州8案,没有一例是司机主动踩刹车的。
此外,网友查询后发现,重庆万州区2015年以来危害公共安全判决一共14起,其中8起是公交车乘客与司机争执引发的。这个比例达到57%,比其他地区高出很多倍。比如,北京2015年以来危害公共安全判决共百余起,其中仅有10起是公交车乘客与司机争执引发,仅占8%。上海2015年以来危害公共安全判决共50多起,仅有6起是公交车乘客与司机争执引发,刚好10%。
事有反常必为妖。难道是万州民风特别彪悍,非要跟司机干架?虽说有不少三峡移民,但万州也是重庆呀,为什么重庆其他区没有这种反常现象?
这种极为奇怪的现象,再加上视频里司机非常娴熟的左转撞栏杆动作。我们上一篇文章评论里的公交车司机,及我们熟识的公交车司机朋友都进行如下推断:万州公交公司可能对公交车驾驶员进行过特别培训,令司机在面对与乘客冲突时,主动撞车,伪造交通事故,以便达到使乘客入狱获刑、让司机“解气”的目的。
视频我们看过了。但这段视频仅仅是全段司机与乘客冲突过程中被抽取出来的最后十秒钟。我们看到了女乘客率先伸手打司机。但在这十秒之前呢?在女乘客要求司机停车后,司机有没有先用粗言秽语骂乘客,导致乘客情绪失控?中国真的有那么多不管不顾、置自己生死于度外的乘客吗?如果按照“国情论”真的有,确实也属正常。但这种逻辑同时可以推导出,中国真的也会有那么多不管不顾、置乘客生死于度外的司机。
3
司机个人情绪再大
不能凌驾于乘客生命安全之上
由于某些自媒体大号的带节奏,导致不少读者纷纷对司机表现出特殊的、难以理解的情愫,认为十四名乘客全都该死,只有司机不该死。这就过了。
正如我们上篇文章《全车人坠江身亡,罪在公交车司机》所言,经验告诉我们,生活中公交车司机其实是道路上的危险物种:他们危险驾驶,高速行车,经常把乘客晃的五荤七素,还与其他公交车互相追逐,越线压私家车,十字路口拐弯从不减速,斑马线上轰隆隆贴着行人飞擦而过,简直将行人视同空气。
或许有人辩解说,公交车司机技术高超,看似动作危险但不会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伤害。
真是这样吗?
《新京报》就此做过数据分析,2009年至2013年间,中国大陆共发生公交车肇事的道路交通事故1.4万起,造成3500人死亡,1.6万人受伤。全国公交车保有量仅占全国机动车保有量总数的0.2%,但公交客运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相应总数的1%。
看清楚了,占全国机动车总数仅0.2%的公交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数占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的1%,造成的死亡人数也占1%,超过了合理数目整整五倍。
此外,93%的公交车肇事事故是因为公交车司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在这些肇事行为里,接近10%是公交车司机未按规定让行,7.5%左右是公交车司机超速行驶,3.5左右是违反交通信号,3%左右是逆行,3%左右是违法掉头……可以说,这些肇始公交车司机把能触犯的交通规则几乎全犯了个遍。
上述数据告诉我们,不少公交车司机不是什么技术高超的神仙,更不是什么纯洁小白兔。喜欢讲“规则论”的网友请站出来走两步,告诉我们这些公交车司机是怎么肆无忌惮地违反交通规则的。
回过头来再看看重庆方面对万州事故的官方通报,认定:
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这里说得非常明白,驾驶员冉某与乘客刘某都触犯了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网友质疑,司机在被乘客袭击后进行反击的行为不是应该属于正当防卫吗?
然而,法学专家的回答是否定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从法律上讲,乘客上了公交车,购了车票,就和公交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那么在这个合同关系当中,就包括了公交公司要保证乘客在车上乘车过程中的安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司机应该立即停车,报警。以保证安全为重。考虑到乘客的安全,考虑到路面上公共交通的安全,而不能够意气用事和这个乘客发生争执,甚至于由争执演变为互相的打斗。”
虽然乘客女子刘某也涉嫌犯罪,网友对她的行为一面倒地进行声讨,但论及该乘客与司机冉某的责任谁更大,法学专家们都一致认为,司机的责任更大——“因为司机在发生这个事件的时候没有冷静的处理,没有采取断然的一些保护措施保护这些乘客的安全,而是意气用事,造成了这样一个不可挽回的人间悲剧”。
责任谁更大,这其实也用不着专家分析,看过视频大家都一目了然。从公布的最后十秒视频看来,女乘客刘某虽有骂司机、用手机打司机的行为,但这所造成的骚扰性质并未直接造成车辆失控。真正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司机冉某忽然猛打方向盘,将车辆撞向大桥护栏,才导致公交车撞毁护栏冲下河流,全车人员惨死。
人们都在说,司机也是常人,不是圣人。有他的情绪,被打还击也是正常反应。作为公交司机,保证乘客安全是一项很基本的职业素质。比如说客车若是坠崖,作为司机是不允许像乘客一样在坠落过程中爬窗逃命的,这也是基于这点职业素质,要求司机随时随地都要保证车上乘客安全为第一要务,甚至更重要于其性命。
相比之下,我们可以回顾一个案例:2012年11月1日清晨六点多,哈尔滨市32路公交车司机郑新鑫在驾驶途中突发脑溢血。他在陷入重度昏迷前最后一刻,凭着顽强意志力将车停稳,车上20多名乘客无一受伤,而年仅48岁的郑新鑫师傅经抢救无效而去世。这才是一个公交车司机的典范。
当冉某坐在公交车驾驶员的座位上,他就不再是一个自由自在、为所欲为的个体。无论从职业操守上、从道德上、从法律意义上,他都必须肩负起全车乘客的性命安全责任。面对有人辱骂纠缠,第一件事就应该停车,第二件事才是还击或报警处理。而绝对不应该先是手离方向盘,挥臂回击女乘客,接着猛打方向盘撞向护栏。无论是即时还击,还是继后的故意撞车,其出发点都是为了报复女乘客——猛烈撞击非常可能会导致站立的女乘客受重伤,并且由于发生交通事故让她重判坐牢——而不是为了公交车司机的天职,为全车乘客的交通运输服务,肩负全车乘客的安全义务。
我们粉丝群,一名公交车司机表达其立场观点
最高法发布过一则同类案例观点,2001年3月30日,某市公交车驾驶员陆某某,在与乘客张某某发生争执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抬腿踢向张某某,并动手殴打张,被告人张某某则辱骂陆某某并与陆扭打在一起。这时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偏离行驶路线,有乘客见公交车前出现车辆、自行车,惊呼’当心,车子!’,但为时已晚,公交车接连撞倒一相向行驶的骑自行车者,撞坏一辆出租车,撞毁附近住宅小区的一段围墙,造成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龚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功能衰竭而当场死亡,撞毁车辆及围墙造成物损”,法院最后裁定被告人公交车驾驶员陆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乘客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最高法的意见认为:“首先,就陆某某置公交车正行驶在车来车往、人流不断的市区道路上于不顾,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即离开驾驶室与张某某互殴这一事实来看,任何一个稍有常识的人包括陆某某本人,都应当能够清楚地预见到这已不再是是否可能会危及到公共安全的问题,而是不可避免地会危及到公共安全的问题。因为在市区道路上放弃控制车辆,其肇事将是必然的。”因为驾驶员陆某某明知将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后果,仍然离开驾驶室与乘客互殴长达35秒,所以重判8年完全适当。
由于公交车司机任务繁忙、责任重大,往往导致其在工作期间脾气暴躁,经常会发生与乘客争执的情况。按照最高法的指导意见,他们如果无视驾驶安全而执意与乘客互殴,会导致重判入狱。而让他们按规章制度停下车来,再进行还击或报警处理,乘客虽然会被拘留,但未必会被重判。他们便觉得吃亏了,满腔怒火得不到发泄。可以想见:遇到乘客“挑事”,司机便主动制造车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将乘客送进大牢。这种歪点子似乎真打到了司机的点上。
不少观点认为,公交车司机群体处于社会弱势,收入低、疲累、压力大、这种状态下来,情绪失控情况极为正常。而要是对公交车司机有“与乘客有冲突先刹车停车”的心理素质要求,那全国公交车司机要少掉一半。所以公交车司机情绪失控、暴躁、心理失衡、劳累等带来的危险,就应该有乘客来埋单承担?有人甚至说该司机由于收入低,根本不敢娶妻,是一个很值得社会关怀的边缘人,所以情绪上心理状态上,不那么稳定也是正常了。
所以乘客们就应该为此以性命买单?
2015年以来,让8名乘客进了监狱,公交车司机们可谓“吐气扬眉”了。但是,这一回,司机冉某食髓知味,企图“步武前贤”,再将一个野蛮作死的女乘客送去吃牢饭,不曾想却遭遇了一座年久失修的桥栏,酿成弥天大祸,造成车辆坠江、乘客无一幸免的惨剧。
如此严重的事故已经发生了,包括两名幼童在内的十五个鲜活的生命失去了,当然必须追究责任。肇事的两名犯罪嫌疑人都已死亡,无法追索刑事责任,但仍然可以民事索偿。
有些自媒体“大声疾呼”,鼓动受害者家属民事控告乘客刘某的家属。这当然可以,只是有些主次不分。
虽然重庆方面的官方通报认为“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强调了“因果关系”,在网友看来,似乎主要责任在乘客刘某身上。
但细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同类案件判例指导意见,同样认定了“两被告人的斗殴行为直接导致了肇事结果的发生,张某某的行为当然与危害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在最后定罪时却发生了变化,认定被告人公交车驾驶员陆某某和乘客张某某是持有不同的心理态度的,“其中陆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而张则具有过失的心理态度”。
乘客张某某的殴打行为不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所以法院只是以交通肇事罪将其判刑三年。而公交车司机陆某某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事故,所以法院必须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判其有期徒刑八年。
根据最高法提供的法理逻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就重庆万州区重大交通事故而言,“虽然是司机和那位女乘客是造成这些事件的原因,但是应当是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讲,乘客上了公交车,购了车票,就和公交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那么在这个合同关系当中,就包括了公交公司要保证乘客在车上乘车过程中的安全。”顾永忠教授进一步分析:“因为司机在发生这个事件的时候没有冷静的处理,没有采取断然的一些保护措施保护这些乘客的安全,而是意气用事,造成了这样一个不可挽回的人间悲剧,那么公交公司自然就要承担对那些无辜的乘客的赔偿责任!”
于情、于理、于法,公交车司机冉某和万州公交分公司都要为该重大交通事故负上最大的责任。
或许只有这样,才能对得住坠江的13个冤魂。
正如上一篇文章一位读者所言:我们并不是为打人的女乘客辩护,我们只是为13条无辜生命辩护。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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