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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于水法身上的命案:邻居带刀入宅“讨钱”,我要反抗吗?| 深度报道

北青深一度 北青深一度 2020-10-07

记者/李东

编辑/ 石爱华


案发地点,于水法老家旧宅


“于三大晚上翻墙进到我家屋里,拿菜刀逼我给他400块。他拿刀背伤我眉头,又拿着刀与我媳妇发生撕打,这种情况下,让我怎么办?”回忆起20年前的冲突,57岁的于水法仍在为“面对危害是否应该奋起反抗”而苦恼。

 

于水法是河南省襄城县范湖乡西于村人,20年前,同村邻居于三持刀来到他家中“要钱”,冲突中,时年23岁的于三被砍身亡。

 

一审时,“于水法夫妇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未被采信,河南省襄城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他定罪免处,对他的妻子常鸽判三缓五。因襄城县检察院抗诉,许昌中院于2001年9月10日做出常鸽有期徒刑十五年,于水法有期徒刑十年的终审判决。

 

蹊跷的是,这份判决书未标明刑期执行时间段,判决在当年并未实际执行。于水法称,自己从未收到过判决书,直到2010年11月25日许昌中院以裁定书形式补充刑期时间段后,他和妻子才开始服刑。

 

刑满释放的于水法认为自己没错,坚持申诉。2019年9月25日,河南高院做出再审决定,指令许昌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将近一年过去,再审仍未开庭。

 

于水法近照



邻居持刀入宅“讨钱”

 

于水法今年57岁,出狱后他在襄城做些零工。为了方便申诉,他租住在靠近车站的平房里。得知有记者来访,他来不及急换下工服,迎了出来。

 

出狱后,于水法身上就带着一张照片,照片上是一根裂开的木棍。他自称,20年前,就是用这跟木棍挡住了邻居于三的刀,“若不挡,死的可能是我”。

 

于水法回忆,2000年9月3日晚上8点左右,邻居于三翻墙进入自己家中,并携刀进到屋里向他索要400元钱。

 

于三所说的400元钱是于三父亲支付给于水法家的赔偿款,这要追溯到2000年2月15日的一场纠纷。当日,醉酒的于三与刚出家门的于水法发生肢体冲突,后被邻居拉开。等于水法回到家才发现,于三砸坏了他家的桌子、缝纫机等物品,还打伤他父亲,随后逃跑。

 

于水法当即报了警,于三父亲赔偿400余元医药费后,于水法不再追究于三责任。2000年9月3日,于三从外地回家,得知其父给了400元的赔偿,他想把钱要回来。

 

2000年9月3日下午4点左右,于三第一次到于水法家里要钱,他把摩托倒放在胡同边,晃着身子走进了门。

 

于三来时,于水法的妻子常鸽与邻居们在自家门口打牌,于三路过时,邻居们闻到酒味便散了场。常鸽在后来的供述中说,看着于三进了自家门,她赶紧跟着进去。进门后,于三将大门反锁,抓住她的衣领要钱,之后,于三还拿出一把小刀。为了安全,常鸽忙说:“一定给,一定给”。

 

那天下午,于水法听邻居说“家里出事”后赶了回去。从院墙西侧的豁口进家时,他看到常鸽被于三撕拽着,看到他进来,于三转身向他挥拳,捶到了他的胸部。于水法躲开后拿棍子打了于三背部两下。之后几人被邻居们劝开。

 

于水法说,他口头答应给钱后于三才离开,离开前放话:“不给钱,我们两个都活不成!”

 

于水法回忆,9月3日这天晚8点左右,于三第二次来到自己家里要钱,于三的父亲也一并赶来,期间一直劝说于三不要激动。于三要求他写下欠条,他不同意,于三此时从背后掏出了一把菜刀,并伤了他的眉头。之后,于水法拿木棍反抗,打了于三,他还看到妻子常鸽拿东西冲着于三乱挥。

 

因为当晚村里停电,屋里只点了煤油灯,光线昏暗。所有人停下来时,于水法才发现常鸽拿的是菜刀,而于三倒在竹床上不动了。

 

之后,常鸽跑出家后找邻居的电话报了警,夫妻俩先后投案自首。

 

后经法医鉴定,于三系锐器作用于颈项部造成动、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于水法用来抵抗于三的木棍


“正当防卫”未被采信

 

西于村位于襄城县城东约13公里处,村民至今仍以农耕为主。村民们介绍,于水法家条件一直较差。

 

于水法说,事发当年,于三家赔偿的400元都已用于父亲的身体检查和治疗,即便当时想还钱也拿不出来。

 

一审时,他在附带民事赔偿的庭审中也表示,自己没有赔偿能力。他还辩称,他和妻子都是正当防卫,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于水法曾向警方供述,他被伤了眉头时拿起顶门用的木棍反抗,“扪了于三好几下”。这一点与在场的于三父亲证言吻合。于水法在法庭上却改口说“只扪了一下”。

 

“具体扪了几下”成为一审辩论的一个焦点,这影响到于水法和妻子是否有伤人的故意。

 

公诉机关指控,于水法扪了一下后被于三的父亲拦开,再扪时已不具备正当防卫条件,具有故意杀人性质。

 

于水法的一审辩护人指出,襄城县分安局所出的相关签定文书显示,于三的胸腹部、背臀部、双下肢未发现损伤,于三父亲所说的“扪数下”无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辩护人还指出,于水法的“扪了好几下”的供述只是想为其妻子开脱,并不是实情。

 

于水法回忆,接受讯问时,自己称“扪了一下”,但警察让他面朝墙站着“再想想”。

 

为常鸽、于水法提供法律服务的两位律师均认为,于三持刀闯入住宅对于水法、常鸽夫妇行凶,于水法就已经具备正当防卫的权利,而且是无限防卫权。

 

一审时,两位辩护人均认为,常鸽、于水法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到刑事处罚。审理期间,村民给司法机关写了一份情况说明,希望以此帮助于水法夫妇求情,村民反映于三在村里“表现一般”,甚至“很差”。案发前的两年时间里于三与村里11户人家都发生过纠纷。

 

但正当防卫辩护意见最终未被采信。2001年4月10日,河南省襄城县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对常鸽判三缓五,对于水法定罪免处。

 

一审附带民事判决要求他们向于三家赔偿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判决后,于水法被释放。回到家他才知道,案发后的第三天,范湖乡派出所与村干部做主将于水法养的两头猪卖了790元,用作于三的火化费。

 

村里为照顾于水法家里老人和孩子,村民们自发捐款,175户村民凑了239元。

 

左侧为2001年缺少执行时间段的二审判决书,右侧为2010年补充执行期间的民事裁定书


缺少执行时间的判决书


于水法到家后,村民们都让他继续“好好生活”。于水法说,因为当时未判实刑,自己便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后不久,他二人带着孩子一起去了西安打工。

 

但令他没想到的是,2001年5月14日襄城县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量刑不当提起抗诉。

 

襄城县检察院认为,于水法系主犯,虽然常鸽、于水法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在庭审过程中,对“常鸽用刀砍于三是在于三被于水法扪倒后”、“于水法在于三被扪倒后继续用木棍扪于三”的事实拒不供认,一审判决忽略这两个情节,仍以自首为由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进而导致量刑不当。检查机关认为两人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均应在十年以上处刑。

 

2001年9月该案二审开庭,开庭传票送到家里,于水法母亲打电话叫他和妻子回老家出庭。

 

二审中,许昌中院亦未采信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辩护意见,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常鸽十五年、于水法十年有期徒刑。

 

于水法回忆,二审未当庭审判,休庭后,法院通知他和常鸽回家等通知。但等了两个月,他未收到任何通知,便回到西安打工。9年时间里,于水法一家5口人在陕西西安生活,于水法自称,因怕被于三的家人报复,多年来一直没有回过老家。妻子常鸽因为想见父母回到过襄城,但没有人告诉她二审判决的事。

 

于水法告诉记者,许昌中院这份终审判决他从来没有见过。直到2010年9月他被逮捕后才知道自己因这份判决已被网上追逃。

 

案卷材料显示,二审判决书最明显的瑕疵是未标明刑期执行时间段。对此,2010年,许昌中院以“发现遗漏字句”为由,以裁定书形式补充了刑期时间段。所以,二审判决9年后,于水法夫妻二人才开始服刑。


自服刑开始,于法水就开始申诉,2011年11月30日,许昌中院驳回他的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亦未支持他的申诉。

 

2018年4月,于水法刑满释放,因他夫妇俩的罪名,出狱后三个孩子都不再与他来往。此后,他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2019年9月25日,河南高院审查后认为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指令许昌中院再审。

 

将近一年过去,再审尚未开庭,于水法的妻子常鸽仍在狱中服刑。


2020年9月3日,“两高一部”发布的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让于水法对再审有了期待,现在,他只希望快些开庭。

 

(文中于三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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