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佟晓宇
编辑/杨宝璐
2022年11月21日,在离婚并获得抚养权后不到一周,她的两个孩子被前夫带人抢走并藏匿。之后,前夫上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徐露,但徐露前夫一直没有将孩子带回给她。
徐露申请了强制执行。然而经历法院数次组织的执行,直到现在,她也没能将孩子带回身边,甚至无法与孩子取得联系。徐露的经历指向一个极端困境——离婚后获得了抚养权,却带不回被另一方抢夺藏匿的孩子。在采访中我们发现,抚养权执行“死结”没有单一的解决路径,它需要细致的司法解释和积极案例去指引执行落实,也需要链条上每一个人能真正认知并保障孩子的权益,不以“家务事”定义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
孩子被抢走了
2022年11月21日,那本是一个普通的上学日,徐露和母亲一起去接孩子,在徐露停车的间隙,两个孩子被前夫带人抢走。
据徐露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母亲和两个孩子进入小区门后,两个男子也尾随进入,随后一人拦住老人,两个孩子在觉察到身后的声响后,停下并转身查看,紧接着另一人追赶上走在前面的两个孩子,并控制住了徐露大儿子。视频中能看到孩子试图挣脱,并伸手捶打对方。期间徐露母亲一直被堵在小铁门的角落里,僵持几十秒后,孩子父亲带着另一男子赶到,两人分别抱走两个孩子。另外两人则始终拦着试图追赶的老人。这成为徐露能看到的关于两个孩子最后的影像,“每看一次心痛一次”。随后孩子像是消失了,她无法与孩子取得联系,始终不清楚孩子的行踪。2022年11月15日,徐露和前夫诉讼离婚,并获得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当时小儿子5岁,大儿子6岁,前夫需每月给每个孩子2100元抚养费,直至两人分别年满十八周岁,并享有每月探视两个孩子各一次的权利。不到一周后,孩子被前夫抢走并藏匿起来。2022年8月19日,徐露拿到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保护令,这已经是她拿到的第二份保护令。保护令显示,被申请人即徐露前夫在双方离婚诉讼期间,以探视孩子为由,滞留徐露及其近亲属的住所门外长达20余小时,期间使用过威胁性语言。法院裁定禁止前夫对徐露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其在徐露及其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影响其正常生活的活动。保护令的有效期为6个月。徐露说,两人分居后,她搬去和母亲同住。在保护令下发的前一天,前夫还堵在她家门口叫嚷,“他威胁我们说要捅死我们。”那一天,她和孩子没敢出门。她的第一份保护令是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在2021年12月9日下发的。保护令显示,法院认为一份2017年6月的聊天记录显示徐露前夫曾有“我本不该在这个时候打你教育你”的语言,结合徐露提交的伤情照片,认定男方有打架动手的行为,徐露属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裁定禁止男方对徐露实施家庭暴力。抢夺孩子后,徐露前夫提起了上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据案件材料显示,他认为自己的探视权没有被保障。材料中提到,2018年7月两人分居后,徐露前夫曾接走长子一同生活,后双方对抚养方式发生纠纷。此后两个孩子一直都跟随徐露生活,但徐露于2019年10月开始拒绝前夫探望,其前夫便拒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对此徐露解释,她曾请法院和妇联调解,可以约定下次在法院孩子爸爸看孩子,并把孩子证件交给自己用于给孩子办理入学,但是前夫并未要求看孩子,也没有送来证件,还一度拉黑了自己的微信。
2023年2月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抚养权归徐露)。8月,徐露前夫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9月25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提到,徐露前夫要求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并要求徐露支付每人每月2400元的抚养费。他认为,在两人离婚诉讼期间,徐露始终不让他及孩子奶奶见孩子,控制孩子的人身自由。判决书显示,对于带走孩子一事,徐露前夫的解释是:两个孩子与他取得联系,经过周折,他找到两个孩子被控制的地点,在解救孩子过程中遭遇了徐露的阻挠,并称徐露报警是“谎报警情称有人绑架她的孩子”。最终南开区法院判决驳回徐露前夫的变更抚养权诉讼请求,认为两个孩子此前长期与徐露一起生活,为了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两个孩子应当依旧由徐露抚养。漫长的执行路
本来,在今年2月6日天津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生效后,徐露就向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要求前夫履行判决,将孩子交给自己。“他带着孩子一路跑,一路藏,居无定所,躲避法院的执行。”徐露说。材料显示,法院调查认为徐露前夫没有经过徐露同意将两个孩子带走,带两个孩子辗转广东、三亚、贵州等地,直到今年5月才回到天津。
2月时,有一天法院执行局突然通知她,称在海南找到了她前夫和孩子,将在海南当地法院执行,把孩子带回天津。2月23日,徐露在海南陵水见到了孩子。这是孩子被带走后第一次与她相见,但当法院工作人员带来孩子时,大儿子看见徐露,说的第一句话是“你都不找我,不要我。”这是徐露最不愿看到的结果。“法院执行法官最能见证我是如何找孩子的,我从没放弃过孩子,为什么孩子会说我不要他们了?”徐露前夫曾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过一段视频,视频中,法院工作人员带着两个孩子,当他提到“孩子已经表态了”之后,徐露的大儿子开始抗拒地喊:“我不去,我不去,我不找你去”。随后工作人员制止了拍摄。这次执行进行了近四个小时,但徐露并没带走孩子。徐露说,法院认为在异地执行存在诸多不便,让她在3月9日回天津进行第二次执行,当天她接到执行局法官的电话,对方称法院要组织调解。“如果能带回孩子我愿意调解,但男方的方案是让我放弃抚养权,然后他把孩子交给我。他想获得孩子抚养权,但又不想养孩子。”徐露无法接受这种方案,“我依法享有对孩子的抚养权时孩子都被抢走了,如果我放弃抚养权,还怎么保证我的权益呢?就算孩子被送回来,之后会不会还被抢走?到时我依据什么把他们要回来呢?”由于徐露前夫没有执行此前的离婚判决,且在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纠纷案中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他在2022年10月25日、2023年3月9日、2023年4月7日分别被天津和平区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天,三次共拘留45天。今年5月3日,她再次接到法院通知,让她去贵州等消息。“法院说孩子和爸爸在贵州,他们带了大量警力,帮我把孩子带回来。”第二天,徐露前夫提交了视频,“孩子在视频中表示不去(法庭)。”徐露称,孩子被带去了贵州大方县当地法院。让她忧心的是孩子对她的态度变化,“我们家老二见我第一面做了竖中指的动作。”在徐露提供的前夫曾在网上发布(现已删除)的一段视频中,孩子父亲询问两个孩子是否有挨打,视频中,孩子回答“经常挨打”;他又问“几根棍子打?”孩子回答“四根”。两个孩子还称,因为成绩不好,徐露不让他们上学。徐露无法接受这种询问方式以及孩子的说法。“我保留着这么多孩子参加课外活动的照片和视频,孩子是否上学的情况也随时都能到学校查证。”徐露在网上给大儿子报了英语培训课,一直到孩子被带走几个月后,仍在续费,“我怕他哪天回来了跟不上了,不交费上不了课。”
由于经过多次拘留,前夫仍未送回孩子,4月19日,法院以徐露前夫涉嫌拒执罪将案件移交给公安,4月21日,公安正式立案。拒执罪是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这之后的5月16日,法院又组织双方到法院交接孩子,“那天是孩子生日,我和我母亲前一晚几乎没睡,给孩子准备了生日礼物和蛋糕,但孩子没到,又变成了我跟孩子爸爸调解。”徐露说。前夫提出了跟此前一样的方案,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两个孩子的诊断证明,称孩子存在精神问题,不宜来到法院。徐露大儿子今年本该读二年级,但前夫提供的就诊记录和病历显示,两个孩子均存在明显而严重的孤独症症状,医生在两个孩子的病历中记录“父亲随诊,目前没有上学”。6月14日,徐露再次接到法院通知,让她随时准备到法院配合执行,但最后工作人员又告知她,男方亲友情绪激动,为了避免发生冲突,最终没有执行。在上述南开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徐露前夫陈述,两个孩子在跟随他生活期间,向他控诉徐露三年来经常对他们训斥和打骂,有时用戒尺和其他工具殴打腿和手,这致使两个孩子患上注意缺陷多动障碍。徐露前夫还称,因为两个孩子不同意跟徐露一起生活,并且已经被诊断为注意力缺陷障碍,他才没有将两个孩子送回给徐露。徐露孩子被带走时的监控
难以执行的“拒执罪”
徐露的遭遇得到了“紫丝带妈妈”的关注,“紫丝带妈妈”是由那些遭遇孩子被抢藏的家长组成的组织。郭小明是紫丝带妈妈的公益法律顾问律师,也是前法官。他认为,男方规避执行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他会跟法院表示配合,不会明显规避执行,但是却不让她带走孩子,比如有一次男方将孩子带到法院门口,但男方说是孩子不愿意(跟妈妈走)。”
“紫丝带妈妈”发起人朱莉是组织中第一个成功走到“拒执罪”这一步的。2016年,朱莉和前夫协商离婚,丈夫趁她上班带走了孩子。朱莉起诉离婚,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但孩子爸爸将孩子藏起来。从2016年8月到2020年11月,她跟孩子分开了四年多。这期间她曾去孩子就读的学校试图探视,但没法跟孩子单独相处。“每次我去,他的家人马上就出现了,他们还跟老师交代过,不能让妈妈带走孩子。”朱莉前夫也曾因拒绝执行判决被拘留一个月,“但他不怕,他们也知道,只要把拘留熬过去,可能(另一方)就没什么更好的办法了”。于是朱莉向法院执行庭申请了“拒执罪”,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半年后,给了撤案函,“理由是他不构成拒执罪,因为我们国家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不执行抚养权可以构成拒执罪。”最终,经过努力,警方才再次恢复侦查。深一度记者在检索梳理裁判文书网相关判例时发现,在涉抚养权案件的实际操作中,“情节是否严重”往往决定着是否能够构成拒执罪,但对此的界定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作出的一份刑事裁定书中提到,“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规定,其中所称的‘情节严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均作出明确规定,本案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情形,但其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具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要件。”记者查询发现,在该文书中提到的两份《解释》,其具体的阐释几乎均围绕财产相关,并没有对抚养权的执行做明确规定。中国行为法学会副秘书长陈惊天曾在《律师来了》节目中谈到,“刑法特别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我认为‘法无明文不为罪’的情况是没有刑法的条文,而不是说没有司法解释的具体细化。所以不能因为司法解释当中的列举不够明确,被绊住了脚。”
甚至成为一种风气
郭小明在任法官期间,参与过很多家庭类案件的审判,在抚养权执行难这个层面,郭小明认为法官的确缺乏可以参照的法律细则。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高丽姣曾撰文提到,各地法院在抚养权强制执行问题上所出现的分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提供了一种概括性原则,这赋予了各地法院极其宽泛的自由裁量权。高丽姣称:“虽然我国现行立法明确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抚养和探望等相关法律制度,但基本流于原则、制度,并无具体的落地规则,使得法官只能以审理财产纠纷案件的模式和套路处理家事纠纷。这就导致法官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哪方强势,哪方获胜。”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离婚时“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但高丽姣认为,这仅仅是原则性的制度,并无任何具体实际的惩罚机制和有效措施。郭小明认为,这种情况更考验法院的工作,“因为强制执行抚养权的难度大就大在涉及到孩子的人身权,‘人身不能强制执行’,这是法院常说的一句话,法院不能帮你去抢孩子,只能对男方采取一些强制措施,进行威慑。”不少专家学者认为,推动相关立法和法规细化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有法院向前迈了一步。据媒体报道,201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了拒执罪刑事自诉立案条件,并于2020年12月进一步完善了拒执罪自诉审理中的相关流程。江苏秦淮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刑事自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立案庭提起刑事自诉:对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抚养、扶养、赡养、探望等行为类义务拒不执行或消极对抗,情节恶劣,造成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长期遭受损害等严重后果的。”事实上,在“寻子”这条链条上,每一个部门都牵涉其中。许多案子即便境况相似,结果也不尽相同,朱莉认为,这与不同地区法官的执行理念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理念有关,“有的工作人员认为案件很恶劣,一定要帮助被藏匿孩子一方。但也有态度消极的工作人员,我们的案例当中所有的妈妈几乎都有去找过妇联,但有的有效果,有的没效果。”遭遇被抢夺藏匿孩子的并非全是妈妈,王磊是紫丝带群体中的一员。作为一名父亲,他在孩子被女方抢夺藏匿后,在每一环几乎都遭遇了困境。王磊的孩子今年五岁,2021年6月29日,妻子(当时王磊尚未离婚)将孩子带走藏匿。在王磊看来,最近几年抢夺藏匿孩子甚至成为一种风气,有些律师也在“默认”这种做法。在搜集证据时,他就发现妻子的律师曾明确建议她将孩子带走,不要告诉王磊地址。他所关注的某位网红律师,常在短视频平台直播为网友提供咨询服务,而在某次咨询中她表示“把孩子带走,对争夺抚养权只有好处没有坏处”。这种说法令王磊无法接受,“在社交媒体上传播这样的声音,暗示想要拿到孩子的抚养权可以这么做,我觉得这样风气就起来了,是一个恶性循环。”
孩子的利益
“抢夺藏匿这种行为是不分性别的,这个行为都是不考虑孩子的心理感受和未成年人的利益。”朱莉说。
截至2023年8月10日,紫丝带妈妈公益群体登记入库的妈妈505人,爸爸20人。微信和微博志愿者群未登记的约50人。在这个数据中,进入法律程序的455个妈妈中156个拿到抚养权,76个拿到探视权,其他仍在起诉或庭审中。孩子已经回来的107人。爸爸中仅一人通过协议离婚拿到抚养权,一人可以正常见孩子。“带回孩子的107人,基本上都是通过艰难的执行方式回来的,执行的时间成本很高,多次申请强制执行,一年两年的情况比较多。”朱莉说。许多带回孩子的紫丝带妈妈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孩子的心理健康和亲子关系的修复。抢夺的发生可能给孩子带来强刺激,而抢夺一方为了获得孩子的认可,可能会对孩子进行“洗脑”,给孩子灌输仇视另一方的思想,诸如“妈妈根本不爱你,也不找你,保护不了你”、“爸爸是坏人”等说辞。“紫丝带妈妈”会定期组织心理疏导和心理知识学习,“被藏匿期间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习惯肯定会改变,心里也会受到伤害,越早回来对孩子越好。”很多妈妈的心理状态也不好,焦虑,失眠,“所以我们引进了心理老师,经常给他们做一些心理疏导。”安徽省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平认为,不管是孩子的抚养权交接,还是探望权的行使,根本上都是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的保护。薛平也关注到,这些年许多法学界的专家也试图在这个问题上提出立法建议,希望能在新的司法解释里面规定,能够对于在离婚期间一方抢夺藏匿孩子的给予负面评价。这意味着“越抢越不判给你”,即认定这种抢夺藏匿孩子是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对这种行为给予否定评价。在合肥中院参与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调解时,薛平说,一位中院法官向他谈到,鉴于现在仍有部分离婚夫妻以抢夺、藏匿孩子的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离婚后拒绝给对方探望孩子,合肥中院正在探索今后在判案实践中将会对这种恶劣行为给予负面评价的机制。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民法典中明确“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而不少人抢夺藏匿子女的目的正是希望在与孩子共同生活至其满八岁后,提出变更抚养权。薛平说,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这种现象。但另一个问题是,并不是每个年满八岁的孩子都能够准确地表达自我意愿。薛平认为,这个年龄界定还是比较小,“比如刚满8、9周岁的,可能会受到大人的不良诱导,从心理上对另一方产生抵触,在法官对他进行询问时,不能表达出真实的想法。”一些法官正在实践中探索方法。薛平介绍,合肥曾有个法官,在开庭前尊重孩子不愿到庭的意愿,但要求孩子写一份说明,表明自己愿意与哪方共同生活。同时需要父母双方都在说明上签字,认可孩子的真实意愿。也有法官曾在判决前,要求男方把孩子交给女方带一段时间,或者双方轮流带一段时间,然后再询问孩子的意愿。时间一天天过去,徐露最担心的是孩子的身心健康,“孩子们马上就要离开我一年了,现在他们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我都不了解,他们也没有上学,我只希望对方能以孩子利益为先,给他们检查、治疗,让他们上学。”2014年,徐露母亲做了癌症手术,那之后身体一直不好。两个孩子从她手上被抢走,这让她感到愧疚。“她总是睡不好觉,常常惊醒,孩子的东西都在姥姥房间里,她一直维持着原样。”书桌上还留着大儿子的日记本和显微镜,“他喜欢观察”,一个盒子里收集着大儿子掉的牙齿,“他每掉一颗牙,我们会写上几月几号,什么位置的牙,装在盒里保存。”去年“双11”,徐露给两个孩子买了很多衣服,衣服在孩子被带走后才陆续寄到,她没有退掉,整整齐齐地叠在箱子里,现在衣服都小了,但她舍不得扔,仍然整整齐齐地留在孩子的房间里。(为保护受访者隐私,文中徐露、王磊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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