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集团败诉!8千万美元伦敦海事仲裁裁决被承认与执行:财产保全和公共政策 | 万邦仲裁
2017年8月15日,海口海事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由Timothy Marshall、Patrick O'Donovan、David Farrington三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于2016年1月13日就大韩海运株式会社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关于“K. Daphne”轮2008年8月5日《租船合同》和《履约保函》的争议作出的《最终裁决》。裁决金额高达77830179.46美元(不含利息)。
本案为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海事仲裁裁决案件,本案体现了中国法院对外国海事临时仲裁的有力支持,也同时证明了LMAA裁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本案还有几大看点:
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大名鼎鼎的海航集团,其向大韩海运签发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并最终被认定应承担责任。海航集团曾提出其就大新华公司在《租船合同》中所负债务向大韩海运出具《履约保函》时未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法院认为,海航集团未经批准即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时间为2008年8月5日)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但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已将对外担保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并明确外汇管理部门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等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此背景下,认定海航集团前述担保行为并不构成对我国公共政策的违反。
在本案的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大韩海运株式会社曾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大韩海运株式会社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人民币5.6亿元的不可撤销担保。海口海事法院曾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琼72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准许了大韩海运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依次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资金及其在部分公司投资的股权在人民币5.6亿元的额度内进行冻结。
其后,被申请人海航集团不服该裁定,向海口海事法院提出复议,请求依法撤销(2016)琼72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大韩海运株式会社的保全申请,并由其承担保全费用。理由为:
1. 外国仲裁裁决在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审查期间,仲裁胜诉方在中国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没有法律依据;且大韩海运未能提供符合中国法律和《纽约公约》要求的文件,法院有权退回其或驳回其申请,对其保全申请亦应一并驳回。
2. 海航集团作为世界500强企业,在国际上享有极高的商业信誉,有履行裁决的能力,且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紧急情况,大韩海运株式会社申请保全属滥用诉权。
3.中国目前尚无外国仲裁裁决在执行前保全的司法判例。
海口海事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海航集团的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6)琼72协外认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撤销海口海事法院的(2016)琼72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
【万邦仲裁】主编: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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