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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职公司律师须在5月份完成年度考核,逾期不得执业!

沪司宣 上海市司法局 2021-04-28

近日,上海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2018年度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同时,还分别向各市级公职律师设立单位和各区司法局律公科(处)印发《关于开展2018年度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份通知要求,5月1日到5月31日,公司、公职律师必须按通知要求完成年度考核,逾期不办理者,不得执业,并由所在单位将《律师工作证》交回上海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处,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下面,就和小编一起去看看具体通知吧!


关于开展2018年度

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各市级公司律师设立单位:


根据《律师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参照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现将2018年度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经市司法局批准执业的公司律师。


二、组织实施

2018年度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各设立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设立单位对本单位公司律师形成年度执业考核意见并确定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


公司律师的考核等次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考核结果应当综合公司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为本设立单位办理法律事务及相关工作情况综合确定。


公司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应当为“基本称职”

(1)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公司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应当为“不称职”

(1)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2)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4)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含行政警告)处罚或行业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分的;

(5)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三、考核备案时间

5月1日至5月31日(节假日除外)


四、办理年度考核应提供的材料和程序

设立单位负责公司律师管理的部门在收集并制作完成以下材料后,直接前往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办理


1.设立单位2018年度公司律师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设立单位公司律师持有的《律师工作证》;

3.《上海市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

4.《申请2018年度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名单》(附件2)。

5.因《律师工作证》“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栏已满而需换发执业证书的,所属单位应审核确定本单位需换证律师名单,并填报《执业证书换证交接单》(附件3),与其它考核材料一并提交。


五、其他事项

1.为保证公司律师正常执业,请各设立单位负责公司律师管理的部门按要求准时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2.公司律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度考核,逾期不办理者,不得执业,并由所在单位将《律师工作证》交回上海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处,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3.已从设立单位退休、调离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不宜担任公司律师的人员,以及设立单位不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人员,不必参加此次年度考核。请各设立单位负责公司律师管理的部门收缴其《律师工作证》并交回上海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处,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联系人:

戈洪敏(律工处) 联系电话:24029148

许   缨(公服处) 联系电话:24029276

传  真:64742929

E-mail:021lvguan@163.com

地 址:吴兴路225号2310室


关于开展2018年度

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各市级公职律师设立单位:


根据《律师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参照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现将2018年度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经市司法局批准执业的公职律师。


二、组织实施

2018年度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对本单位(系统)公职律师形成年度执业考核意见并确定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


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应当综合公职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为本单位办理法律事务及相关工作情况综合确定。


公职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应当为“基本称职”

(1)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以律师身份办理设立单位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2017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


公职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应当为“不称职”

(1)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2)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3)2018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4)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5)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含行政警告)处罚或行业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分的;

(6)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三、考核备案时间

5月1日至5月31日(节假日除外)


四、办理年度考核应提供的材料和程序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负责公职律师管理的部门在收集并制作完成以下材料后,直接前往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办理


1.设立单位2018年度公职律师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各单位公职律师持有的《律师工作证》;

3.《上海市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

4.《申请2018年度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名单》(附件2);

5.因《律师工作证》“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栏已满而需换发执业证书的,所属单位应审核确定本单位需换证律师名单,并填报《执业证书换证交接单》(附件3),与其它考核材料一并提交。


五、其他事项

1.为保证公职律师正常执业,请各设立单位负责公职律师管理的部门按要求准时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2.公职律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度考核,逾期不办理者,不得执业,并由所在单位将《律师工作证》交回上海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处,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3.已从本单位退休、调离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不宜担任公职律师的人员,以及本单位不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人员,不必参加此次年度考核。请各单位负责公职律师管理的部门收缴其《律师工作证》并上交上海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4、公职律师设立单位因机构职能调整变更名称而需换发执业证书的,可填报《执业证书换证交接单》(附件3),与其它考核材料一并提交。


联系人:

戈洪敏(律工处) 联系电话:24029148

许   缨(公服处) 联系电话:24029276

传  真:64742929     

E-mail:021lvguan@163.com

地 址:吴兴路225号2310室


关于开展2018年度

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律公科(处):


根据《律师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参照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现将2018年度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经市司法局批准执业的公职律师。


二、组织实施

2018年度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各区司法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区级公职律师设立单位对本单位公职律师形成年度执业考核意见并确定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


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应当综合公职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为本单位办理法律事务及相关工作情况综合确定。


公职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应当为“基本称职”

(1)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2018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


公职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应当为“不称职”

(1)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2)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或其他法律事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3)2018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4)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5)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含行政警告)处罚或行业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分的;

(6)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三、考核备案时间

5月1日至5月31日(节假日除外)


四、办理年度考核应提供的材料和程序

各区级公职律师设立单位负责公职律师管理的部门在收集并制作完成以下材料后,直接前往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办理


1.设立单位2018年度公职律师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各设立单位公职律师持有的《律师工作证》;

3.《上海市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

4.《申请2018年度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名单》(附件2);

5.因《律师工作证》“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栏已满而需换发执业证书的,所属单位应审核确定本单位需换证律师名单,并填报《执业证书换证交接单》(附件3),与其它考核材料一并提交。


五、其他事项

1.为保证公职律师正常执业,请各区级公职律师设立单位负责公职律师管理的部门按要求准时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2.公职律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度考核,逾期不办理者,不得执业,并由所在单位将《律师工作证》交回上海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处,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需提交《律师工作证》原件、公职律师工作证注销申请书、公职律师身份证复印件)。


3.已从本单位退休、调离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不宜担任公职律师的人员,以及本单位不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人员,不必参加此次年度考核。请各单位负责公职律师管理的部门收缴其《律师工作证》并上交上海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处办理注销手续(需提交《律师工作证》原件、公职律师工作证注销申请书、公职律师身份证复印件)。


4、公职律师设立单位因机构职能调整变更名称而需换发执业证书的,可填报《执业证书换证交接单》(附件3),与其它考核材料一并提交。


联系人:

戈洪敏(律工处) 联系电话:24029148

许   缨(公服处) 联系电话:24029276

传  真:64742929

E-mail:021lvguan@163.com

地 址:吴兴路225号2310室



附件(请点击阅读原文下载,提取码6wb6):


附件一:

1、公司律师考核表

2、申请2018年度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名单

3、公司律师执业证书换证交接单

4、公司律师工作证注销申请书


附件二:

1、2018年度公职律师考核登记表 

2、申请2018年度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名单

3、公职律师执业证书换证交接单

4、公职律师工作证注销申请书


附件三:

1、2018年度公职律师考核登记表(区级)

2、申请2018年度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名单

3、公职律师执业证书换证交接单

4、公职律师工作证注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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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

编辑:黄澍


有稿请投:shsfj_0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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