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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禁止索要彩礼?法官:不!我不知道!(附视频《方清平被抓……》)[@裸嘢李 转]

图文源自网络 想法看法说法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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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后,我的业余生活一直在忙碌一件事情,就是不断向身边的亲戚朋友、网友小伙伴们科普,《民法典》没有规定女婿、儿媳可以不赡养老人,也没有规定侄儿、侄女可以跟你的子女抢遗产,更没有规定彩礼成为历史产物、不许再要彩礼……

《民法典》关系到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家也非常关心这部法典的出台,但是!有关《民法典》的许多话题探讨都有跑偏的趋势,今天我们要说的,就是无数未婚男青年们都关注的彩礼问题。

我不止一次地在网上看到“《民法典》实施后禁止农村索要彩礼”的标题,这个说法真的很让人吐槽,为什么要刻意强调农村?还强调禁止呢?

当然,自媒体要吸引眼球,这点可以理解,但很多文章的解读也仍然延续这一思路,认为《民法典》时代,彩礼已经成为历史,国家出手,禁止借结婚收彩礼。

这一说法正确吗?

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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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法律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民法典》对该条款无变化

无论是原来的《婚姻法》,还是现在颁布的《民法典》都没有直接规定彩礼的问题,不仅没有对彩礼加以限制,连提都没有提彩礼这个词

对此,有朋友要说,那没有直接规定彩礼,难道还没有间接地提到?万一换了其他法律词汇,但表达的就是彩礼的意思呢?

如果要这样说,那大家说的“彩礼”就是这一条。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我们可以看出,1042条第一款的后半截,说的就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也就是说,法律所禁止的,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而不是禁止借婚姻索取彩礼。

而且,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该条的规定,《民法典》与原《婚姻法》的规定一模一样,连半个字、半个标点符号都没有变化,也就是说,原来法律怎么规定的,现在法律还是怎么规定,原来法律对“借婚姻索要财物”什么态度,现在就依然还是什么态度,并不存在《民法典》一出,家庭生活就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民法典》没那么夸张,它不是一部颠覆性的法律,而是一部相对温和、吸纳了此前多年的法律、司法解释的成果的法律,也就是说,《婚姻法》时代到《民法典》时代是缓慢过渡的,而非急剧变化。

当然,这两部法条中间变化仍然有,但绝对不是自媒体炒作的这个。

咱们泛泛而谈地说了关于这条前后法律的态度:无变化,那么,我们再来直接解析一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到底是什么意思?

02 法律并不禁止索要彩礼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的索要彩礼吗?

我发觉好多网友,特别是单身男青年,跃跃欲试地举手,拼命表示当然是!彩礼也是财物,索要彩礼肯定是索取财物呀!

然鹅……

标准答案是否定的

索要彩礼并不等同于索要财物,要说清楚这个问题,还要从彩礼的渊源说起。

彩礼源于周代,周礼中对婚姻礼仪分为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而纳采,就是“纳其采择之礼”,也就是男方到女方提亲,双方商定婚姻的仪式。

通常,纳采只需要一对活雁,表达言而有信之意(雁为候鸟,往来有信,顺乎阴阳)。

看到这里,有小伙伴就要说,咦?纳采只需要一对雁?那为何后来变成要钱要物,要一大堆财产?

别急,那是因为六礼中还有一个重要环节:纳征。

纳征是在经历前面几个步骤、婚事基本敲定后,男方派人送订婚礼物到女方家,比如在先秦时期是布帛、鹿皮等值钱的硬通货,而后来则发展到金钱财物、甚至还有店铺房产。

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宋代,男方送的礼物包括非常广泛,还要列详细的礼单,我们在不少影视剧中也能看到相关演绎,确实是一笔巨财。

而这些男方送来的礼物,也就成了后世约定俗成的彩礼。

但是……

我们忽略了一点,彩礼他是要还回去的,我们在很多电视剧里都能看到,男方送来的那些礼物,女方家长再增添东西后,又作为嫁妆让新媳妇抬回男方家。

换句话说,男方的财物,左手出,右手进,还新添了不少。

这种情况下,法律能够说彩礼就是等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吗?

显然是不能的。

事实上,对彩礼的定义,法律界更倾向于认为,是男方父母对新婚小夫妻的赠与,彩礼是归属于小夫妻的家庭共同财产,是男方父母对新成立的小家的支援

如果将彩礼一刀切地视作借婚姻索取财物,无疑是不符合社会婚姻习俗,也不利于家庭和谐。

但我们也注意到,生活中还有这样一种情况,男方送给女方的彩礼,最后并没有由新娘子带至小家,而是由新娘子的父母另行处理,有的由女方父母归为己有,有的由女方父母作为儿子娶媳妇的彩礼,又送了出去。

也就是说,彩礼不是送给女方个人的财物,而是送给女方家庭,由女方父母具体支配。

这种情况,在北方地区还比较普通,这又算不算借婚姻索取财物呢?

个人认为,虽然这种更接近“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形式要件,但基于当地风俗和惯常做法,也不能一律视为禁止行为,而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男女双方家庭的态度判断

如果男女双方是真心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尤其是女方是诚心出嫁,婚后也积极履行夫妻义务,共同经营家庭、彼此照顾扶持,而非借婚姻敛财,即使收取的彩礼交给了女方父母处分,而未由女方带回小家庭,这种行为仍然不能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而是符合当地民俗的

03 民法典解释中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情况

我们之所以说《民法典》并不禁止彩礼,主要还是基于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

根据该解释的第五条规定(原《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习俗而给付的彩礼,法院是不会支持给付彩礼的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的,除非出现以下的情况,这种返还彩礼的请求才可能得到支持。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也就是说,男方给了彩礼,结果女方家庭拿了彩礼却不肯跟男方结婚,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甚至可能是骗婚行为。

因为男方给彩礼的目的是与女方缔结婚姻,当婚姻不能缔结时,彩礼就应当返还,大家就当没谈过这件事,一切恢复原状。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扯了结婚证,但因为还没办婚礼,或者其他原因,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是没有实际履行夫妻义务,事实上也没有实现缔结婚姻的目的。

这种情况下,男方给彩礼的目的也是没有实现的,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现实生活中,有的男方为了凑齐彩礼而四处举债,结婚婚后生活困难,但彩礼又被老丈人、丈母娘控制在手里,即女方父母手握财产,男方家庭却在吃糠咽菜辛苦还债,这也是不符合彩礼这一习俗的目的的。

就像我们前面所说,彩礼最初的目的是为扶持小两口建立小家,而不是趴在男方家庭上吸血。如果男方有余力能够承担较高彩礼,并且也愿意给付女方家庭彩礼,这符合民俗应当支持,但如果男方本身无此实力,“补贴”女方家庭的前提是自己家庭返贫,这是违背彩礼的原本目的,也不应提倡。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几种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除了第一种未扯结婚证的情况之外,其他两种都是以离婚为前提的。

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还是两口子,男方给了彩礼又反悔,要求女方家庭退钱,这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立法者会倾向于认为,这属于家庭内部可以协商处理的矛盾,不宜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

小结:

关于彩礼的问题,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其实都没有出现新的变化,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彩礼问题,只规定了不能“借婚姻索取财物”,而到底哪些情况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交由法官具体判决,并不会当然地将彩礼与之等同。

而司法解释中虽然规定了彩礼,但也明显指出,符合习俗的彩礼法律虽然不提倡,但也并不禁止,并且还规定了哪些情况下男方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可见,彩礼仍是广大男同胞们甜蜜又头疼的“负担”,《民法典》时代丈母娘的要求依然是男同胞们为之拼搏的“指挥棒”,与其纠结要不要彩礼,不如积极奋斗,实现更好的自己。

彩礼只是为婚姻锦上添花的东西,拥有良好的生活、工作的能力,才是缔结幸福婚姻的最强保障。

@裸嘢李 :尽管旧的《婚姻法》和新的《民法典》对彩礼的规定都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不是禁止借婚姻索取彩礼。但无论你怎么洗白,彩礼都必须是和金钱挂钩的实实在在的财物,你拿X国梦或收复钓鱼岛是忽悠不到老丈母娘的。法律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意就是禁止借婚姻索取彩礼。只是封建习俗根深蒂固,司法实践并没有过分干预这种陋习。彩礼应该是两个家庭对一个新生家庭的帮助,而不能是一个家庭对另一个家庭的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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