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理财通”试点细则向社会征求意见 个人投资额度100万元
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在官方网站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确定“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试点总额度。个人投资额度100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近日在官方网站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跨境理财通”业务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下称“投资产品”)。“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
“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港澳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购买内地理财公司发行的“一级”至“三级”风险的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以及内地“R1”至“R3”风险的公募基金。
“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内地投资者通过“南向通”购买的投资产品则将由港澳管理部门规定。
《征求意见稿》要求,开展“北向通”业务的港澳投资者应符合港澳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港澳投资者业务资格由港澳合作银行进行核实。
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对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官方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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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官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