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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律师助攻遗产管理书

以下文章来源于身边的法律 ,作者黄敏珊


内地居民香港资产规划及遗产继承系列:


内地律师助攻香港遗产管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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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我们跟大家提到,香港的遗产所适用的继承规则会受死者的居籍(经常居住地)和遗产的类型所影响,例如死者的居籍是内地的话,大多数情况下应当适用内地的继承规则确认谁有权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申请遗产管理书,亦即根据内地法律确认谁有权管理死者的遗产。


但是,明明遗产承办要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申请,程序是在香港进行,那司法常务官(“法官”)如何适用内地法律呢?他们又是怎么掌握内地法律的呢?这就涉及到需要内地律师处理的工作了。简单而言,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的法官需要根据死者去世时其居籍地的法律确认谁有权管理死者的遗产,而“死者去世时其居籍地的法律”则需要申请人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内地律师通过出具誓章(即内地法律意见书)进行解答。甚至可以说,法官更多是依赖内地律师出具的誓章来确认谁有权管理死者的遗产,从而向其发出遗产管理书(授予书的一种,死者无遗嘱的情况发出的授予书就是遗产管理书)。


因此,内地律师是否有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其在誓章中的论证是否可满足遗产承办处的要求,都会影响到案件的申请进度。不难看出,内地律师出具的这份誓章确实非常重要,其将直接影响谁可以取得遗产管理书,亦正因为这份誓章的重要,遗产承办处明确要求出具此誓章的内地律师需执业五年或以上



大家可能会问,那是不是每个个案都需要提交内地律师出具的誓章?能不能等遗产承办处通知再提交?如果有人告诉你,不用着急,可以先提交遗产承办的申请文件,待遗产承办处要求提交内地律师出具誓章时,再补充提交就可以了!那你就得当心了!


不是说不能这样处理,只不过这个人的建议确实不太专业也不太负责!假若这个个案应当适用内地的继承规则确认谁有权管理死者的遗产,亦即需要内地律师出具誓章的,(1)在首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并没有一并提交内地律师出具的誓章的话,一般情况下遗产承办处会随即严厉的书面通知需要提交内地律师出具的誓章,此时再撤回原来的申请文件又重新准备文件再提交,将会浪费相当多的时间;(2)事实上,首次提交的申请文件须要(注意是必须的须)结合内地律师出具的誓章内容作准备,可以想象,如果首次提交的申请并没有考虑内地律师出具的誓章内容的话,申请文件的准确性确实有待考证。


因此,如果死者是内地居民,生前的经常居住地又是内地的话,其在港的遗产承办申请,基本上是必须一并准备内地律师的誓章的!没有提到这项安排的,或是说这份誓章不一定要提交的,作为申请人的你都需要警醒!


总的来说,专业的香港遗产承办律师助你快速取得遗产管理书,富有经验的内地律师助你解答“根据内地法律谁有权管理死者香港遗产”!作为精明消费者的你,知道怎么选择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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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及作者介绍】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黄善端律师团队长期从事跨境家事继承、跨境债务执行及港人内地物业买卖及诉讼等法律事务,拥有处理跨境法律事务中各类复杂案件、疑难问题的丰富经验,熟知两地的法律制度及处事办案的方法和技巧。团队一直以来追求团队业务能力的精细化及专业化,力求为客户提供稳妥、高效的跨境法律服务。在过去十年,团队一直致力研究两地的继承法律制度,曾协助数百名当事人解决两地继承难的复杂个案,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黄敏珊:过往十年一直专注于跨境家事继承及资产遗产规划管理领域,协助过众多香港或是海外家族处理内地的资产规划及遗产继承,针对不同的复杂个案总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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