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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如何通过非诉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 附法规下载

汪源 郭洪羽 吴皓 新则 2022-03-30


# 新则 · 实务 #


一般情况下,担保合同或抵(质)押权纠纷的诉讼程序周期长、费用高,不免给律师和当事人带来许多不必要的成本。而在法律实务中,还有另外一种更加经济、高效的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本文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相关适用情形、常见实务问题、代理思路、如何与法院沟通等问题进行了一一分享,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文 | 汪源 郭洪羽 吴皓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在办理担保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如债务人逾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可对担保人提起诉讼。案由为:担保合同或抵(质)押权纠纷;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确认担保合同效力,并请求法院判令债权人对担保物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上述诉讼程序周期较长、费用较高。在法律实务中,还有另外一种可以实现同样目的的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更为经济和高效的路径。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多在银行作为担保权人的纠纷中使用,普通自然人或公司法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地方法院审理经验不多,态度相对谨慎,也存在一些法律规定与司法程序上的疑难问题,需要律师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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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别程序」,该章第七节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有进一步细化规定。

其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该类案件的费用承担:“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其第三百六十一条至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了该类案件的请求主体、法院管辖、审查方式等问题,以下列举部分较为重要的条款。

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办理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发生在四川省,通过检索发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专就该类案件作出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意见),于2017年02月23日施行,内容十分详细。

作者下文对办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实务问题讨论,也会部分援引上述《四川省高院意见》,而关于审理程序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处理,是在与四川省地方法院的沟通中发生,谨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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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辖

作者办理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以下简称主案件)的衍生案件。主案件原被告双方是公司法人,经法院调解结案,形成了《调解协议》。

为确保主案件《调解协议》所确认主债权得以实现,双方又另外签署了《还款协议》,为主债权设置了两项担保措施:

第一,主案件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其个人房屋为主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权人为原告公司,抵押房屋所在地为成都Q区。

第二,主案件被告公司的几位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被告公司股权,为主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质押担保权人为原告公司,质押股权登记地为四川Z区。

后来被告公司未按《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偿还主债权本息,原告公司决定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于上述两项担保物权的所在地不同,首先要解决法院管辖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规定,是否需要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

又根据《四川省高院意见》第8条【集中管辖】规定:“同一主债权有多个担保财产,且担保财产所在地之间、担保物权登记地之间以及担保财产所在地和担保物权登记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实现全部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法院应一并审查主债权项下的多个担保物权,一并处理。”

律师向四川Z区法院递交了两份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立案材料,经法院审查后,通知律师:两个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需合并审理。故律师又调整合并《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重新提交法院。

相关依据为《四川省高院意见》第18条【合并审理】规定:“同一债权人在同一担保财产上就两个主债权分别设置两个担保物权的,应当就两个主债权分别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经当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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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

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法院主要审查两个关键点:

第一,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是否成就。包括: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

第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无实质性争议。这点主要是为了避免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都可在程序中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作者办理的案件,主债权已经法院《调解书》确认,两项担保物权也经过合法登记,债务人公司逾期还款的情况清楚明了,只是在「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无实质性争议」这点上,遇到障碍。

《四川省高院意见》第16条【实质性争议的认定】规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包括以下情况: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否认主债权存在,人民法院根据案件证据不能认定主债权存在的;
(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主债权金额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能根据案件证据认定主债权金额的;
(三)债务人或担保人对主债务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持有异议,申请人不能证明实际履行情况的;
(四)债务人或担保人对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效力等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五)其他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情况。

被告公司,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异议,同时被告公司股东之一就此前「借款合同纠纷」主债权所形成的《民事调解书》,提出了第三人撤销之诉。

这两项动作,使得法院审查案件「有无实质性争议」产生了极大顾虑,并向原告方律师发出通知,要求对报告公司的异议申请,进行书面答复。作者主要答复意见为:

1. 关于主债权《民事调解书》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其原告为债权人,不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应当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请求法院正常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 与一般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不同,本案主债权是经过法院审理并通过《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主债权金额明确,履行情况明确,也不存在诉讼时效、效力等方面的问题,请求法院依法审核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

3. 为避免诉累,请求法院正确适用法律,若裁定驳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申请人只能另向两项担保物权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由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为特别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审理期限较短,律师需注意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避免错过关键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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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最后小结一下,作者认为律师在办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时需要注意的点:

第一,做好法规、案例检索工作。

一方面熟悉特别程序规定,避免错过重要时间节点;另一方面除了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格外注意地方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在管辖、审查等方面可能会有更细节的要求,或者也可以从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反推其审理要求。

第二,在法院对案件审查过程中,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尤其是关于「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无实质性争议」的审查,现有法律规定还不够详尽,法官出于谨慎考虑,一旦对方当事人有提出异议,很大概率会驳回我方申请。

这就需要律师与法院保持及时沟通,对对方提出的异议进行及时反馈,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法理分析等方面,向法官释明「对方所提异议是否达到实质性争议」,以及我方「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成就」等情况,推进案件进展。

以上便是作者作为代理律师,办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法律实务问题,以及与法院沟通、处理的思路,希望对涉及相关案件的朋友,有所参考或启发。

* 欢迎添加作者团队微信号:craftlawyer,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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