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字好文:债权人接受夫妻担保的8个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文 | 曾靳 湖北省属国企风控法务部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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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
1.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包括:一是主体为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三是财产来源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四是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利;五是法律推定不能确定为一方财产的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方式有两种,即法定方式和约定方式。
① 法定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规定明确了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民法典》此条规定较《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所增加,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同时,也列出了例外情形,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② 约定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该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的方式。不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也可以由夫妻双方进行约定。约定财产归属类型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谓是给予夫妻充分的财产自由的权利。夫妻约定财产归属的效力,大于法律推定的效力。
2. 夫妻个人财产
① 法定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有法定方式,夫妻个人财产也有法定方式。上述规定明确以列举加概括方式,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改为了“(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② 约定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该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财产的约定方式。可见,夫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不一定归夫妻共同所有。既可以各自所有,也可以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夫妻的财产外观下,相对人并不知晓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如何约定,更不知晓实际的财产归属。若相对人知晓夫妻约定财产为各自所有,而意图要求夫妻另一方清偿的则为非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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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1. 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共4条,除了最后一条的施行时间,其余3条均是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基本全面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
可见,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三种:一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二是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三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只要满足其一即为夫妻共同债务。
① 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实践中,债权人在提供融资时,夫妻一方提供担保的,往往会要求夫妻另一方也参与进来,但方式各种各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签订无异议函。即要求夫妻另一方签订担保无异议函,明确“知悉并同意保证人提供担保”。此类函件意思仅为同意夫妻另一方提供担保,但仅以其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提供担保。若提供无异议函的一方无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法院往往不会判定该方承担担保责任。
二是签订承诺函。承诺“同意保证人处分共同财产”。实践中,法院往往认定此类承诺函意思为债权人为清偿债务,可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中保证人所有的部分清偿债务,提供承诺函一方并未同意以其本人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清偿债务。
三是签订担保合同。一类是夫妻双方均作为担保人,在担保人一栏签字,共同承担担保责任,这是最为有效的方式。另一类是夫妻另一方在担保合同的配偶栏签字,仅能证明该方知悉担保人提供了担保行为,并不能证明夫妻双方均提供担保的共同意思表示。
②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实践中各地法院在裁判时有一个相对标准,一般在50万以内。对于债权人提供融资而言,特别是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融资金融往往较大,其提供融资金额往往超出满足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的范围。提供融资金额较大时,债权人无法以此为理由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债务。
③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债权人提供的融资款,金额相对较小的可以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金额较大的往往适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较为常见。若能证明用于投入关联公司生产经营,其目的还是为了夫妻能获得利益,即使夫妻另一方不知晓其提供担保行为,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1: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为夫妻共同债务
金燕与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18号)法院认为,2014年1月27日,小马奔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金燕,小马奔腾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所附金燕简历显示:“1995年开始,作为雷明顿和小马奔腾公司创始人之一,早期参与公司的创建和经营,后作为李某董事长的智囊,为决策献计献策”。小马奔腾的官方微博亦如此介绍其董事长金某。金燕现仍然为小马奔腾的董事。既然李某在上述公司的股权系金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建银文化基金的投资致使公司财产及股东个人的财产同时增值,金某作为配偶一方实际享有了建银文化基金投资小马奔腾所带来的股权溢价收益,李某因经营公司所承诺的回购责任亦属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案例2: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王琅、李文龙与王琅、李文龙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752号)法院认为,谢凯是欢娱公司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推定欢娱公司盈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就是说,欢娱公司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大股东谢凯个人获利的多少,也会与谢凯与王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有直接关系,谢凯为欢娱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公司的经营,也是为了个人利益。从这个角度讲,将谢凯因担保涉案借款形成的个人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合理的。
2. 夫妻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见,债权人提供大额融资时,往往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还需要结合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生产经营等综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可见,夫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夫妻个人债务。未经对方同意的擅自资助行为、非为共同生活而筹资经营行为,均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既可以产生于婚前,也可以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个人财产承担。婚前个人负债,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比如房贷,仍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双方约定个人债务的,原则上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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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夫妻担保常见处理问题
1. 夫妻一方提供担保而起诉夫妻双方
有的担保合同由夫妻一方签订,夫妻另一方出具对其担保无异议函或承诺同意保证人处分共同财产。此类情况下,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往往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夫妻另一方不是担保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2. 起诉担保夫妻一方而申请执行夫妻两人财产
有的债权人在起诉时选择了签订了担保合同的夫妻一方,待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夫妻双方财产,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张思、原宝东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执异82号)法院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法规定进行追加。张某以原宝某将其与原配偶于某共同所有财产转移至于某名下为由,申请追加于艳为被执行人不属于法定追加被执行人的范围,故对张某要求追加于某为(2019)浙0110执6573号被执行人的申请不予支持。
3. 担保合同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有的担保合同约定,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由夫妻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在发生争议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产生误解。有的债权人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两人所有财产,而保证人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包括夫妻个人财产,也就是不包括夫妻两人的各自财产,缩小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财产范围。
建议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以夫妻全部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各人个人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抚顺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与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4民初12号)法院认为,关于被告黎源的责任,被告黎源并未在《保证合同》保证人处签字,但其在共有人声明处签字,声明内容为“本人阅读并确认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知悉并同意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但“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和“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的表述在担保的范围上并不一致。因《保证合同》为原告委托的第三人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就其中共有人声明中的不一致表述,应做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该声明应视为被告黎源的担保还款承诺,但仅在其与被告宋铁铭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4. 由夫妻一方为非关联方提供担保
若由夫妻一方为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往往认为此类单方无偿担保行为,并不能为夫妻共同生活带来利益,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陈某与孙红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民终1443号)法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使家庭从该行为中获益。而对于夫妻一方无偿保证所生之债务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因为保证人既没有从债权人也没有从债务人处获得对待给付,无法给保证人带来任何利益,对于夫妻共同生活目的的实现没有任何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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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提供保证
一是双方共同保证。由夫妻双方在保证合同签字,表明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共同意思表示。杜绝由夫妻一方签订保证合同,而由另一方出具无异议函、承诺函给担保权利造成的瑕疵或重大失误。
二是约定连带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约定夫妻双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而不是一般保证责任,以免清偿债务有先后顺序之别。
三是约定连带共同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如何清偿债务的约定,而连带共同保证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保证责任承担方式。以免因夫妻认为双方应当按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进行分割代偿,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四是约定担保目的。明确约定夫妻双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虑,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而提供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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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提供抵押
1. 结婚前购买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若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另行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关系未发生变化。但是,不排除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另行约定了房产归属。相对人若想以夫妻双方财产清偿,需要举证自己为善意。
尧某与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5316号)本院认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出资购买的房产,仅仅是原有财产存在的形式发生了改变,购房的出资来源系该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 婚姻存续期间购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房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债权人为了尽到审慎义务,对于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需要了解房产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
异议人唐原芳与申请执行人江苏银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执异12号)法院认为,顾正宁与唐原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唐原芳认可其与顾正宁于2009年元月登记结婚,涉案财产购于2009年6月,故即使该房产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或以一方名义支付购买款项,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夫妻一方抵押需另一方声明房产属抵押人个人财产
有的夫妻一方以房产提供抵押,债权人可以结合提供的结婚证、不动产权证等了解房产购置情况,购房合同显示的购房时间较为准确。对于有的夫妻为了购房指标离婚再结婚等情形的,购房与结婚时间先后的关系以及是否进行过析产也难以查证。建议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订房产抵押合同。若确实夫妻另一方不同意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尽量要求该方声明该房产为抵押人个人财产,最好做到夫妻共同在场进行声明并做公证,防止个人财产声明造假。若夫妻一方仅声明同意抵押,就可能造成纠纷时主张仅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中抵押人所有的部分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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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提供质押
主流观点为法院认可股权外观公示效力。法院认可股权质押登记具备股权外观公示效力,即使夫妻另一方未同意股权质押,也不影响股权质押的效力。在权利外观下,质权人有权就质押人名下的质押的所有股权优先受偿,而不是仅考虑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夫妻共同财产按二分之一划分后行权。
本案所涉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双方均为股东,也有理由推定夫妻另一方知晓股权质押事宜。王艳荣、陈英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807号)法院认为,王艳荣请求停止执行曾晓世所持有的阀门公司40%股权,应举证证明其对案涉股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王艳荣与曾晓世系夫妻关系,曾晓世、王艳荣均为该公司股东。陈英、秦啸波基于对股权外观公示的合理信赖,接受了曾晓世以其持有的阀门公司80%股权提供的质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该股权质押行为并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原审判决认定质权依法设立,可强制执行曾晓世质押的80%股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王艳荣并不是案涉股权外观公示的所有权人,不能对抗陈英、秦啸波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质押权利。王艳荣以曾晓世未经其同意设定案涉股权质押无效的主张,亦缺乏法律依据。
股权与房产不同,除了财产性,还具有一定的身份性。配偶不享有股东权利,其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体现在对股权的财产价值方面。但是,也有的法院认为股权质押合同有效,但债权人不能主张对质押人100%股权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仅能就股权质押价值属于质押人的部分进行清偿,不能对配偶所有的部分进行清偿。股权价值在清偿时,应当先析出50%归配偶所有,然后才能清偿质押人债务。甚至还有的法院认为,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不得对配偶所有的股权部分申请强制执行,而应当仅对质押人所有的50%股权部分予以执行。
债权人应当积极防范上述关于股权质押存在的不确定性,一是证明质押是为了夫妻工程生产经营,二是按50%评估股权价值,三是要求配偶在质押合同签字同意以股权价值优先向债权人清偿。
实践中,为了方便扫清清偿障碍而要求配偶声明股权为质押人个人财产,配偶往往不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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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控措施
1. 审查婚姻状况基础资料
要求夫妻双方均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个人信用报告,审查基础资料真实性,查看婚姻状况,了解当前夫妻关系是否处于存续期间,考虑需要需要夫妻双方签订担保合同。若为单身、离异、丧偶等情况的,也许核实身份真实性。
2. 夫妻双方签订担保合同
为了能够以夫妻双方财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应当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订担保合同。保证合同要求夫妻双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夫妻内部为连带共同保证,不得划分份额。若股权、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说明是否夫妻共同财产。若为夫妻共同财产,也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订抵质押合同;若能证明为夫妻一方财产,则由配偶出具承诺函,同意其提供抵质押。
3. 谨慎一方签订担保合同
若配偶不同意签订担保合同或在境外等情形不方便共同签订担保合同的,债权人应当引起高度注意。此情形下无法证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负债,应当在合同目的中约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共同利益而提供担保。此外,尽量由配偶出具同意担保书面意见,声明的争议解决方式与担保合同保持一致,要么都诉讼,要么都仲裁。此外,也需权衡若配偶主张夫妻共同财产的话,以抵质押物50%的价值能否清偿债务。
4. 审查夫妻双方担保能力
审查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查看购房贷款情况,重点看发放贷款金额、到期时间、目前余额。查看是否有欠税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查看金融机构查询记录,了解大概多少家金融机构已经向其提供贷款,或已经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情况。审查担保物是在婚前还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若为婚前则为个人财产,婚中则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但也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此外,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另外,合理评估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采取一定折扣以保障债权安全。
5. 夫妻一方借款一方担保
对于夫妻一方向债权人融资的,应当将配偶作为共同还款人或提供担保。若配偶没有参与其中,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很难成立,后期需要清偿债务时,往往会发生纠纷,配偶声称不了解其向债权人借款行为,应由其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偿债。由配偶提供担保,既能证明共同意思表示,又能顺利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
6. 谨慎处理非关联方担保
夫妻一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为了夫妻共同利益,相关债务容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配偶未共同签订担保合同。若夫妻一方为非关联方提供担保,该单方无偿担保行为,能否实现夫妻共同利益存在很大疑问,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为非关联方提供担保,必须与配偶共同签订担保合同,证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7. 夫妻双方共同核保面签
有的担保人在提供配偶签字或声明文件时,往往单方提交给债权人。此类情况容易造假,即使未造假,配偶也可能予以否认不了解夫妻另一方的借款行为。为了防范此类风险,建议实行夫妻双方共同核保面签,由夫妻双方共同在场签订担保合同,进行录音录像,必要时还可以公证。
8. 明确用于清偿财产范围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除了有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可能存在夫妻个人财产,特别是婚前财产。为了保障债权安全,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夫妻全部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提供连带保证,债务清偿前夫妻双方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财产或者伪造债务。
附:关于夫妻债务规定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