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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六大法律问题解读:如何界定代孕子女的母亲?如何保障代孕子女的权益?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星瀚微法苑 Author 星瀚
本院认为,“契约说”体现的是私法自治的法律精神,但在身份法中私法自治有严格的限制,即便在代孕合法化的国家,亦须专门立法予以规制。“子女利益最佳说”以子女最佳利益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依据,此与我国传统的伦理原则及价值观念不相符合,缺乏社会文化基础。“血缘说”虽然有着天然的生物学基础,但在民众朴素的伦理观念中,香火延续、传宗接代主要是指父系而言,母子关系的确立更多在于十月怀胎的孕育过程和分娩艰辛所带来的情感联系,在于母亲对孩子在精力、心血、感情上的巨大投入和无形付出,单纯以生物学上的基因来认定母子关系,将缺乏社会学和心理学层面的支撑。何况,最高法院1991年函已经突破了纯粹的血缘主义,而在我国尽管合法的卵子捐献渠道极为有限,但亦不能否认存在合法捐卵的情形,故“血缘说”亦不可取。“分娩说”符合传统民法中“分娩者为母”的认定原则,亦与其他两种人工生殖方式中的亲子关系认定标准相同,且符合我国传统的伦理原则及价值观念。另外,“分娩者为母”的认定原则亦与我国目前对代孕行为的禁止立场相一致。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卵子由夫妻一方提供,但是相比于血缘关系来说,胎儿在生长发育过程中所汲取的养分均来自与代孕者,更何况代孕者怀胎十月,与胎儿有深厚情感,而胎儿出生后仍需母乳喂养,因此这种分娩关系更胜于仅仅提供卵子的血缘关系,更有利于胎儿日后的成长。因此应将娩出者视为胎儿的母亲,抚养权归代孕者所有。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对非婚生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哺乳期的子女应以跟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该非婚生女判决给代孕者抚养,张某每月需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抚养费累计达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