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字干货:如何有效区分和应用《民法典》中的54条时间规定?
- 1 -三张表汇总《民法典》中的时间条文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 |||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 |||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 |||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 |||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 |||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 ||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 ||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
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 |||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 |||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
包括法定权利最长期限、诉讼时效(包括长期时效和短期时效)、除斥期间、异议期间,均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理论上,法定权利期间还包括取得时效,但《民法典》未做规定(仅第318条遗失物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类似于取得时效)。
其中,有两个法条既规定了法定权利期间,又规定了失权期间(“合理期限”):
① 第564条解除权期限条款规定,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前者属于除斥期间,后者属于失权期间。
② 第621条买卖合同瑕疵通知期限既规定了2年期限,也规定了合理期限。前者属于异议期间,后者属于失权期间。
失权期间与法定权利期间均是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的是,失权期间并不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具体期间,而是法律授权法官根据“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自由裁量的期间。《民法典》共有8个法条规定的“合理期限”或类似词语属于失权期间的规定。失权期间的适用,并不以《民法典》明确规定“合理期限”或者类似规定为前提,即使《民法典》没有规定,除了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以外,法官完全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32条规定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为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设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3. 其他作为法律规则的时间(共计23条,见表3)
除上述权利存续期间之外,《民法典》还有一些时间(包括年龄)有关的法律规则。这些法条并不直接规定某一项权利的存续期。当然,任何民法规则均与权利的变动有关,但此类单纯作为法律规则的时间,并不直接作用于某一项具体权利的存续,比如成年年龄、法定结婚年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无利息支付期限约定的借款合同的期限推定、感情破裂的时间推定等。
本文对时间法条的整体分类如下:
“让时代检阅让时光评说,我们是否问心无愧,再过二十年我们来相会,那时的天噢那时的地,那时祖国一定更美,但愿到那时我们再相会。”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 |||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
a. 请求权罹于时效不消灭(《民法典》第192条)
这条规则的含义在于:在诉讼时效届满时,请求权并不消灭,而仅丧失请求力,义务人相应产生抗辩权,此时的请求权称为“自然之债”。其实这种制度设计实在过于琐细。理论上,请求权不消灭的实用价值在于,当债务人在时效届满后继续履行债务,则债权人仍然享有债的保有力,仍可接受履行而排除不当得利之适用;再者,债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销权以获得债权的实现。
但是,在成熟的商业社会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具备“法律武装”(雇佣内部律师和外部律师),如果诉讼时效届满,基本上不会有债务人再会主动履行债务。所以,所谓债权的保有力实际价值并不大;同时,就抵销权而言,通常法理要求抵销权也必须于时效届满前发出抵销通知,所以抵销难谓时效届满后的效力。
其实,请求权罹于时效不消灭,也许仅仅是古代程序法在实体法中的残留。正如绝大多数实体法都产生于程序法,诉讼时效也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时间抗辩”。在英国法,诉讼时效本来就是在程序法中讨论:时效不影响实体的诉因,而仅仅影响在法庭上诉请的能力。
从法学理论上,规定时效届满情况下的请求权仅丧失胜诉权,还是彻底消灭实体权利,其实并无体系逻辑上的障碍。比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94条即规定“一切权利因时效而消灭”,法国民法典第1234条也将时效届满作为消灭债的方式。可见,《民法典》作出上述规定其实仅是对既往规则的传承,而不是法理体系的必然选择。
b. 法官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民法典》第193条)
该条规则起源于法国民法典第2223条,其含义是法官不得主动审查原告的诉讼时效是否经过,而仅能基于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而被动审查。
其实本条规则与《民法典》第197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得特约变更和排除的规定是相互矛盾的。诉讼时效不得特约变更、排除,其背后的制度价值在于“公共利益”,按此,该规则应当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而通常来说,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法院均应依职权主动审查,比如合同效力。然而对于诉讼时效这种涉及公共利益的制度,法律却特别警告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明显不合逻辑。
而且,本条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难度较高。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9101号陈吉与北京东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
“ 陈吉上诉认为其一审中已经提出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一审中陈吉及代理人作出的‘东承影视对2014年12月23日已过诉讼时效的107500元能提出返还主张,却对2016年6月18日至7月17日的近17万元租赁款视而不见,不提出返还租金’表述属于诉讼时效抗辩,本案部分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需要当事人在一审中主动以抗辩的形式提出,但根据上述陈吉及代理人一审的表述难以看出是以诉讼时效对东承影视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难以认定为陈吉作出东承影视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故而东承影视丧失胜诉权的陈述意见。”
该案中被告一审代理人的表述是否属于时效抗辩,其实很难判定。最高法院在《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中即认为,法官对于诉讼时效抗辩仍然有消极释明的职权,对于被告关于时效的模糊说法,法官可以告知其法律含义并询问其是否提出时效抗辩。按此,法官其实难以遵守“不得主动适用时效”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其实法官倾向于不愿意基于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在有些案件中,即便当事人一审未提出时效抗辩,二审法院为了说理仍然会审查诉讼时效问题。比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9052号北京华威金信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正超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官在适用《民法总则》第193条(相当于《民法典》第193条)论证一审法院不需要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同时,仍然对该案诉讼时效予以审理查明,并认定本案诉讼时效并未届满。
c. 不得特约变更和排除(《民法典》第197条)
本条规则的含义如其字面含义: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该条规则的背后道理在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公共利益属性:一则避免大量因年代久远无法查证的滥讼,二则保护社会对权利目前状态的普遍期待;三则避免当事人一方基于优势地位而强迫对方约定更长的或更短的时效,已使前述公共利益落空。
该条规则已经完全融入公民的法思考。当前司法实践之下,基本很少出现对诉讼时效进行特别约定的交易。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一方交付的空白盖章文件是否可有对方填写还款承诺,并视为放弃时效利益的争议问题。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2903号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亚东汽车修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在空白通知书上签字、捺印应视为无限授权、被申请人放弃担保时效利益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
但是,如前所述,诉讼时效制度的公共利益性尽管存在,但是并不如其他强行法制度那样强,比如,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且法官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在其他国家,诉讼时效制度也可以具有一定的意思自治元素,比如德国旧民法典第225条允许当事人约定缩短法定短期时效,但不能加重时效突破法定时效期限。即使在德国民法典修改以后,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允许当事人约定时效协议,但前提是根据德国新民法典第202条不得“在故意或疏忽责任的情形,事先通过协议减轻时效限制”,时效特约不得“超过30年”。
总之,诉讼时效制度的三不原则,在体系逻辑和实操方面都是值得商榷的。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 |||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 |||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 |||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 |||
b. 无权代理异议期间(《民法典》第171条):无权代理情况下,被代理人未在相对人催告后30天内明确表示异议的,则法律推定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有利于异议权人);
c. 异议登记(《民法典》第220条):申请人异议登记之日起15天内未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不利于异议权人);
d. 预告登记后申请登记(《民法典》第221条):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阻抗标的房屋的交易,如果在可以申请登记后90天内未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不利于异议权人);
e. 买卖合同瑕疵异议(《民法典》第621条):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向出卖人提出质量或数量瑕疵异议的,视为交付的标的符合合同约定(不利于异议权人);
f. 转租异议(《民法典》第718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不利于异议权人)。
关于该“合理期限”的长度,最高法院曾在(2019)最高法民申2588号三亚市天涯海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海南万联通电子磁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认为,该案软件系统合同项下要求实际履行的时间1年零4个月不超过合理期限:
“万联通公司已在合理期限要求万联通公司继续履行。2015年10月1日天涯海角公司自行采用了上海大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新系统,2017年2月3日万联通公司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天涯海角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期间间隔一年零4个月左右。因2014年11月起至2017年2月3日双方一直就合同的履行问题进行另案的民事诉讼,依据另案诉讼的结果,万联通公司才提起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本院认为一年零四个月左右在合理的期限范围内。”
⑥ 买卖合同瑕疵异议权(《民法典》第621条):当买卖合同项下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或数量瑕疵,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卖方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买受人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
该条沿袭自《合同法》第158条规定的“合理期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解释》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⑦ 所有权保留回赎权(《民法典》第643条):因买受人违反付款义务或其他义务,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反面解释,如果未在合理期限内回赎的,则丧失回赎权利。
网络服务商避风港规则(《民法典》第1196条):权利人收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网络用户的不侵权声明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投诉或者提起诉讼并通知网络提供者的,权利人丧失要求网络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权利。但是,失权期间的经过并不代表权利人的本权的消灭,权利人仍可继续向网络用户主张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 |||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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