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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解释生效后,债权人如何管控“借新还旧”的相关风险?| 附告知函下载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诉讼最前沿 Author 王雯珏 | 闵熹
就此问题,本次担保制度解释第16条第1款承继原担保法解释第39条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对后者进行类推解释或具体细化,如将针对保证人规则扩大到包括物保在内的所有担保人,将“新旧贷保证人不同”细化为“新旧贷担保人不同”或“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同时明确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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