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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律师在办理涉及财税事项的业务时,会天然地认为,涉及财税的所有事项都不是律师的职责范围;对于财税专业人士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不经核查即采信。而前段时间,某律所起诉证监会二审败诉的判决提醒我们,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律师有必要纠正上述的错误认知,并尽可能控制和避免相关的风险。涉及财税事项的法律业务中,律师的责任和义务的边界应如何确定,本文进行了详尽探讨,并给出了相关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近日,在法律界颇受关注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下称“东易律所”)起诉证监会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18)京行终4657号),没收东易律所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的罚款。东易律所的上诉请求被驳回。本案之所以广受关注,其重要的原因在于,该案涉及到律师的法律业务中与财税事项相关时,律师的责任和义务边界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是因上市公司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而起。东易律所认为自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关键理由是: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外部借款等方式虚构收回应收账款,相关虚假记载涉及的是公司的财务问题,东易律所对欣泰电气财务造假事项不负有审核义务和责任。但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东易律所最终败诉,其所主张的理由并未被法院采纳。而就在2021年的1月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就类似的案情,对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下称“锦天城律所”)做出了一个涉案金额更高的一审判决(2020浙01民初1691号)。锦天城律所被判决对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洋建设”)承担高达3700余万的连带赔偿责任。尽管锦天城律所所涉的案子目前尚未有最终的二审判决。但无疑,这些同类案件的判决,都给律师圈提出了这样一些重要的议题:
1. 律师在办理涉及财税事项的法律业务时,责任和义务的边界如何确定?
2. 律师在办理涉及财税事项的法律业务时,应当如何看待财税专业人士所出具相关文件?以及,律师和财税专业人士之间责任和义务的边界应当如何划分?
3. 律师在办理涉及财税的法律业务时,应当如何控制以及避免风险?
本文拟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尝试对上述的议题做出一些解答。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明确,本文仅代表个人的一些观点,抛砖引玉,仅供参考。在东易律所起诉证监会一案中,最受关注的无疑是东易律所的一个答辩理由:律师事务不应该对应收账款的核查承担责任,因为核查应收账款并非法律责任。从律师的常识来看,东易律所的主张应当有一定的合理性。想来,这也是东易律所在一审、二审中,一再主张上述理由的重要原因。而在前述关于锦天城律所的案件中,锦天城律所也有着类似的抗辩理由:“五洋建设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系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属于财务方面的专业判断事项,超出了锦天城的律所的注意义务,也不属于律师事务所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而且,锦天城律所的上述抗辩理由,似乎也被法院采纳了。因为在杭州中院的判决中,尽管锦天城律所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但并非律所未能对应收账款进行核查所导致的,而是因为他们对五洋建设的不动产权属尽职调查不到位。既然如此,为何东易律所依然被判决承担责任?律师在这类涉及财税的义务中,责任和义务的边界究竟应该如何界定?事实上,要回答上述问题并不容易。因为上述东易律所以及锦天城律所所涉的案件,都是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而证券业务中,对于律师办理涉及财税业务时的义务和责任,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而非证券类业务中,目前的法律法规则相对空白。因此,为了更好地回答上述问题,我们有必要分为两种情况展开探讨:律师办理证券类业务,以及律师办理非证券类业务。1. 律师办理证券业务中,涉及财税相关事项时,律师的责任和义务如何界定?尽管根据律师的常识,应收账款的核查,不应当属于律师的责任和义务;但对于专业的律师而言,在确定一个主体是否应承担某些责任和义务时,首先需要考虑的应当是法律依据,而不是常识。而在律师办理证券业务时,对于核查应收账款等事项是不是律师的责任和义务,已经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予以明确。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律师是有一定的义务核查应收账款的。(请注意,这里表述的是“有一定的义务”。至于具体的义务内容,详见后文进一步分析。)这也是东易律所最终承担责任的原因所在。具体而言,对于律师在办理证券业务时责任和义务的边界主要规定在这样一些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由于所涉条款颇多,这里不就每个条款逐一介绍,仅就相关条款的内容以及背后的逻辑关系进行简要概述和梳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律师在办理证券业务时,主要义务和责任如下:第一,基本原则:
律师有义务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证券法》第19条第2款、第163条)
第二,注意义务: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中,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核查的方式需要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管理办法》第12条、第14条)
第三,依法对特定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律师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除了常规的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外,还需要对如下的相关事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编报规则》第24条)
第四,编制并执行核查和验证计划:
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查验工作结束后,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验措施。(《管理办法》第13条、《执业规则》第9条)
第五,依法制作工作底稿:
律师事务所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底稿应包括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法律意见书复核的讨论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等等。底稿应当经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管理办法》第23条、《执业规则》第37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
从以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办理证券类业务,律师的工作涉及财税相关事项时,法律对其责任和义务已经有了基本明确的规定。首先,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文件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应当勤勉尽责,进行核查和验证。其次,在进行核查和验证时,律师应根据不同情况,履行不同的注意义务。对于法定的事项,律师应当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于法律未明确的事项,需承担一般注意义务。第三,至于哪些事项应当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在《编报规则》中有明确的规定。除了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等通常被认定为属于常规法律业务的事项外,《编报规则》中还明确这样一些容易被认定为非法律业务的事项,律师也应履行特别注意义务。这些事项包括: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第四,上述事项之所以被认定需要承担特别注意义务,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所秉持的观点。具体而言,根据《编报规则》的规定,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且意见中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等内容。而司法实践中,北京高院对东易律所所做的判决,法官的意见认为,应收账款属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属于法律相关的事项,律师应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并且,法官还认为,对于特别注意的事项,律师需要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进行核查。第五,除了对法律文件所依据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义务外,律师勤勉尽责的义务,还包括依法编制并执行核查和验证计划、制作工作底稿等等。综上,以上就是证券类业务中,涉及财税相关事项时,对律师的责任和义务的明确规定。正是因为法律法规的前述规定,以及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上述观点,东易律所最终被判决承担责任。北京高院认定,东易律所应当对应收账款的核查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但东易律所并未履行。而且,正如北京法院在判决中所写到,“直至诉讼阶段,东易所仍坚持主张对公司应收账款余额的核查属于财务会计内容,不属于律师事务所应予查验的事项,足见东易所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勤勉义务缺乏正确的认知。”所以,正是因为东易律所基于自身的“常识”,而不是从法律依据出发,并未认识到对应收账款的核查有法定的义务,才造成了其承担了本案中的法律后果。此外,在案件中也可以看到,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制作工作底稿等义务,东易律所也未能完全履行。因此,东易律所的败诉,一方面是未能充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其未能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所导致的。2. 律师办理非证券业务中,涉及财税相关问题时,律师的责任和义务如何界定?如前所述,对于证券类业务中,律师需要对哪些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核查和验证时,需要承担哪种类型的注意义务,以及承担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但在非证券类业务中,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那此时该如何界定律师的责任和义务呢?如果没有明确法律法规的依据下,笔者认为,应当以双方签署的协议,律师所做出的单方承诺,并参考行业惯例、其他法律法规,基于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等法律原则予以界定。具体而言,对于履行在该类业务中的责任和义务,应当首先以双方合同的约定为准。且在这类业务中,无论是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又或者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都会有相应的承诺和声明,这些承诺和声明,同样可以作为界定律师责任和义务边界的依据。而如果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在承诺和声明中也未涉及或者内容不清,则需要参考行业惯例、其他法律法规。这里的法律法规可以包括证券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因为证券领域对此类问题目前立法相对完善。此外,尽管律师责任和义务的边界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可以通过律师的声明和承诺界定,但也需要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比如,律师基于自己的专业优势,在协议中完全排除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那这种约定,则不应作为界定责任和义务边界的依据。在证券类业务中,尽管有前文的分析,但律师应该也会有很大的困惑:如果律师对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等都需要发表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等方面的结论性意见,尤其是真实有效方面的意见;如果律师对于该些事项需尽到特别的注意义务,需要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进行核查——那么,律师和财税专业人士之间的差异是什么?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边界又如何确定的呢?律师又该如何看待财税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需要明确的是,尽管律师需要对上述事项的真实有效发表结论性意见,需要尽到特别的注意义务,但他们和财税专业人士之间,必然有所不同的。对此问题,北京高院在东易律所案的判决中,也进行了阐述。我们可以看下在该案中的阐述:“由于法律尽调是从法律风险的角度对公司整体情况进行评估,因此对于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重要事项,律师事务所均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查验。公司的财务状况无疑是律师事务所在进行尽调过程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而且应当作为查验的重点事项。在法律尽调的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各种方法对包括公司财务状况在内的公司整体情况展开全面调查,并在综合分析所有材料的基础上,从法律风险评估的角度出具意见。法律尽调与商业尽调、财务尽调的主要区别在于各自评估的角度不同,各中介机构对自己出具的报告均应独立承担责任,既非相互监督的关系,也不能以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作为免除自己尽调责任的依据。”
“尽调与财务报表审计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实质差别。从事尽调的中介机构与财务审计机构之间不是平行分工的关系。尽调是针对公司的整体情况,分别从商业、财务或者法律风险等角度进行评估,而审计报告则是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其只是作为包括法律尽调在内的各中介机构尽调的基础材料之一。在尽调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包括审计报告在内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并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针对公司整体情况独立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结论负责。法律尽调与财务报表审计属于不同层面、不同性质的工作,尽调不是针对审计报告本身的复核,审计报告也不能成为免除律师事务所勤勉义务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证券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公司财务会计专业问题,需要履行一般理性法律人的注意义务,但对于依托于这些财务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公司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和法律风险问题,律师仍应履行作为专业法律人的特别注意义务。”
1. 法律尽调与商业尽调、财务尽调的主要区别在于各自评估的角度不同,各中介机构对自己出具的报告均应独立承担责任,既非相互监督的关系,也不能以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作为免除自己尽调责任的依据。2. 对于财务会计的专业问题,律师需要履行一般理性法律人的注意义务;但对于依托于这些财务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公司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和法律风险问题,律师仍应履行作为专业法律人的特别注意义务。3. 对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在内的整体情况,律师仍有义务展开全面调查,并从法律风险评估的角度出具意见。4. 律师对包括审计报告在内的相关材料,仍应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并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针对公司整体情况独立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结论负责。因此,结合上述的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对于证券类业务,律师在办理涉及财税类业务时,其责任和义务的边界,以及对于其他专业机构提供文件的处理方式,可以这样确定:1. 对于财务会计的专业问题,律师确实仅需履行一般理性法律人的注意义务,但并不表示,对于所有的财务类事项,律师都承担一般理性法律人的注意义务。
2. 对于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在内的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并非完全是财税专业人士的职责,律师仍有义务按照律师的工作职责展开全面调查。
3. 而对于审计报告之类的相关材料,律师也不能全部采信,仍应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并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独立出具法律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以上是关于证券类业务中,律师和财税专业人士之间责任和义务边界的确定,但对于非证券类业务中,也应当具有指导意义。因此,对于非证券类业务中,律师和财税专业人士之间责任和义务边界确定的问题,就不再单独展开探讨。基于上述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到,在办理涉及财税事项的案件中,律师存在诸多的风险。其中一个重要的风险起因在于,正如东易律所在案件中所呈现的认知,很多律师认为,涉及财税的所有事项都不是律师的职责范围;对于财税专业人士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不经核查即采信。因此,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律师有必要纠正上述的错误认知,并尽可能控制和避免相关的风险。具体而言,在控制风险上,律师可以注意如下事项:① 对于作为出具法律文件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无论是否法律相关的,都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② 对于《编报规则》中明确的法定事项,应当履行特别注意义务,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进行核查和验证。③ 严格依照依照《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编制并执行核查和验证计划,并制作工作底稿。核查和验证计划、工作底稿等,应当依照《管理办法》、《执业规则》中的要求进行制作。① 应当在与客户签署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义务和责任的边界,以避免因未约定或约定不清遭致的风险。② 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中,对于声明和承诺中的内容应给予高度重视,以避免带来不利后果。③ 协议的约定、声明和承诺中的内容,也应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应过度限制自身责任和义务的边界。① 对自己出具的报告均应独立承担责任,不能以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作为免除自己尽调责任的依据。② 对于其他专业人士提供的资料,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文书的依据,但仍有义务应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并审慎查验。③ 对于其他专业领域的事项,也应履行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履行特别注意义务。随着企业多元化发展及市场需求的变化,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必然会与多领域结合。在办理涉及财税事项的案件中,本文多次提到,律师都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而对于大多数律师来说,办理非证券类业务是更为常见的。一方面由于律师相关的财税知识欠缺,另一方面,在大多数律师的认知中,会认为财税相关事项都是财税专业人士的职责,容易疏忽,由此也就很容易产生相关的风险。因此,为了避免相关的执业风险,也为了能给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律师有必要掌握一定的财税基础知识,如此可以更有效地和财税专业人士配合、更充分地理解财税领域的专业意见,并且可以更高效准确地发现潜在的问题。笔者在写作本文时,也查询了律师办理涉及财税事项的非证券类业务的相关案例。根据查询,目前尚未见到律师被判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即便证券类涉财税事项的判决,也是近些年才出现。这也意味着,尽管目前没有司法判例,但依然存在着这方面的风险。而且,本文所涉的案例很可能会起到一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所以,掌握必要的财税知识,认识、规避和控制此类案件中的法律风险,是每个律师都需要关注并应着手进行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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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下午,新则派杭州站,与你分享「律师团队如何进行差异化定位,实现服务升级」的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