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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律师“执行难”,高院、司法厅、律协提出19项举措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律师深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反规避执行等参与执行作用的意见》,提出19条措施,包括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中列明律师的职能作用、重视律师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人员不得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等,加大了对律师参与执行案件相关权益的保护。”
来源 | 湖南高院
关于充分发挥律师深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反规避执行等参与执行作用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积极引入律师专业力量参与执行、辅助执行,形成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湖南实际,现就在执行程序中充分发挥律师深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反规避执行等参与执行作用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准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查人找物难是当前执行工作存在的难点和堵点,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特别是充分发挥律师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和反规避执行等方面的作用对于综合治理执行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代理执行案件,并列明律师的职能作用。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第三条 律师参与执行中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集约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积极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提升深度调查、分析、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力,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追加被执行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否定法人人格、追究拒执罪等法律程序,着力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查找财产大数据平台建设和应用,打造律师执行专业团队,通过规范执行案件代理费用、提高服务执行工作能力和质量等方式,积极扩大执行案件代理规模,不断提升律师参与执行的集约和规模效应。
第五条 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律师参与执行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探索和创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推动律师参与执行的各项工作机制,为充分发挥律师深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反规避执行、执行和解、执行救济等参与执行作用提供支撑和便利。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执行课题研究,通过开展执行业务培训、理论研讨、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专家法官、专业律师联合开展调研,共同推进执行理论研究发展,引导律师深度参与执行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要联合推选一批在律师参与执行中积极作为、特色鲜明、成效明显的省级示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立案后,除财产保全已足额查控财产外,应即时主动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全面查控;查控财产仍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应当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法院财产查控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再次告知其可委托律师自行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及律师提供的明确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再次进行专项查询,并及时反馈查询结果。未足额查控财产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代理律师查询法院网络和传统查控的详细资料,为律师深度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反规避执行调查提供支持,代理律师进行上述查询不受次数的限制。
第九条 代理律师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就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被执行人涉嫌违反限制消费令或规避执行行为等向执行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重点围绕法院财产查询情况进行上下游拓展调查、分析,努力达到深度发掘被执行人财产和收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证据的目的。
第十条 律师在参与执行过程中从执行法院或持律师调查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应当保密,仅限于本案及衍生诉讼案件使用,不得在其他事务中使用或泄露。违者,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对其予以相应制裁,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积极协调金融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协助执行部门,完善律师调查令实施配套措施,依法增强律师调查令的调查广度和深度。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协助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协调或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责令协助单位履行协助义务,保障“律师持令调查视同于人民法院调查”工作机制的落实。
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代理律师可以依法调查取证,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恶意逃避执行及转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适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妨害公务犯罪的行为人,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加大拒执罪自诉模式的推广应用,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代理律师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在证据收集、卷宗调阅等方面予以支持,立案部门、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裁判。
第十四条 随着执行案件数量持续增加,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积极探索律师事务所在参与分配等涉众型执行案件中承担债权确认、财产管理、分配、执行款发放等方面辅助执行新机制,为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要全面落实执行公开要求,通过“智慧执行”APP、微信小程序等信息技术手段,打造“网上执行局”,为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提供便利的执行信息公开服务,深化执行信息化建设与运用,做好信息公开平台与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等系统的对接,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一站式”智能化执行事务服务。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要畅通与律师正常交流及意见建议表达渠道,积极构建执行人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新型良性互动关系,执行人员不得以律师参与执行为名不主动履行自身财产查控职责、变相强迫当事人委托律师,坚决杜绝执行人员与律师之间不正常交往甚至违法交易等问题。
第十七条 律师在参与执行工作中,应当恪守“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的职业道德,自觉践行遵守宪法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严守执行纪律、坚持谨言慎行的基本要求,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充分发挥深度参与能动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在执行工作中执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沟通交流,建立健全常态化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别指定执行局、律师工作处、秘书处为联系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律师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律师参与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和律师违法违规等相关事项,为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大力宣传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法律规定、政策措施,要注重总结经验、选取典型案件“以案说法”,特别要面向社会宣传律师在深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反规避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经典案例,让广大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效果,引导执行案件当事人相信律师,主动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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