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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 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颁布后法律年龄的全部规定

新则 2022-10-06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高朋律所 Author 范超 肖芳涌


一个人从出生时至生命终止的时间长度,年龄作为具有生物学基础的自然标志,其自然规律也是随时间而流逝的。自然标志体现在法律上,便是作为个体的法律年龄。《民法典》实施后,中国人的法律年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本文根据《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法律年龄的全部规定做了摘录和整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文 | 范超 肖芳涌

来源 | 高朋律所


01. 

胎儿


根据科普中国认证,胎儿是指妊娠8周以后的胎体。胎儿不能成为严格法律性质上的个体,但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上述规定均体现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民法典》中具体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1.1)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02. 

不满一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在上述特殊时期,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男性不得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但《民法典》对女性在此时期提出离婚是不予以限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


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虽然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但应当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03. 

不满两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但例外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4. 

两周岁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根据该规定,未满六周岁的儿童,其在道路上通行必须由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05. 

六周岁

儿童成长至六周岁,无论心理或生理方面均进入一定的发育阶段,智力发展水平已经达到正规入校学习的条件。《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此规定明确了儿童义务教育入学年龄和延缓入学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定年龄为六周岁。



06. 

八周岁

一、关于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根据上述各条款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需要经监护人的同意、追认。但对于其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不需要监护人的同意或追认。


而且,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仍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关于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根据该规定,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关于离婚后抚养关系的真实意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关于收养关系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根据该规定,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享有对是否接受收养予以同意或拒绝的权利。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根据该规定,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也享有对是否解除收养关系予以同意或拒绝的权利。


07. 

十二周岁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对于上述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年满十二周岁的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十二周岁为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根据上述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且未满十二周岁的人也不得驾驶自行车、三轮车。


08.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

一、《刑法》的相关规定


1.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上述特殊类型的犯罪行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需要负刑事责任。


2.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规定,十四岁以下的女性为幼女,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成立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


3.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论性别,拐卖或拐骗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构成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但是拐卖或拐骗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则不构成刑事犯罪。


4.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根据该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十四周岁是承担治安管理处罚责任的起始年龄。但对于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给予的行政拘留处罚,应当不予执行。而且,如果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09.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

一、《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根据该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该规定,从十六周岁开始,自然人具有劳动的权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第七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根据该规定,年满十六周岁可以驾驶电动车自行车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畜力车上道行驶。


二、《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已满十六周岁的人触犯《刑法》中的任何罪名,均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该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0. 

十八周岁

一、《宪法》的相关规定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根据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具备了年龄条件和政治权利方面的条件,开始享有了基础性的政治权利。


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是非常重要的年龄节点。而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明确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在其成年后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该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给付期限计算至十八周岁。


三、《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11. 

二十周岁和二十二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根据该规定,女性从二十周岁、男性从二十二周岁开始享有结婚的权利。

12. 

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五)年满三十周岁。”根据该规定,年满三十周岁以后才具备收养人的条件,对收养人的年龄条件予以限制。

13. 

四十五周岁

《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根据该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才可能被提名为国家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14. 

六十周岁至七十五周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三)七十周岁以上的”。根据该规定,对于七十周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该规定,如果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5. 

死亡

《民法典》关于死亡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监护关系的确认和终止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二、代理关系终止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三、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四、居住权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标的物的提存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六、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七、租赁合同的处理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八、委托合同终止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九、合伙合同终止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规定:“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十、人格权的处理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身体的捐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十二、抚养关系的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十三、法定继承的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1.1.1)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等条款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1.1)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等条款规定。


十四、侵权赔偿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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