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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实施:5大重点解读,企业合规必知

李家俊 新则 2022-12-10


9月10日23时39分,大连市普兰店区一住户家中发生燃气爆炸事故,致8人死亡,5人受伤。经事故调查组研判,事故系室内液化石油气管道在穿楼板处腐蚀泄漏,遇点火源产生爆燃。大连坤马燃气公司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普兰店区公安分局依法将该公司法人李洪奎、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朱来军刑事拘留。



不得不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安全事故,随之而来的不论是高额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入罪判刑等惩戒措施,对企业或企业家来说都是不可承受之重。时值2021年9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之际,本文对其5大重点修订内容进行解读,以期助力企业在新法背景下更好地做好安全生产合规工作。


文 | 李家俊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柏晟律师团队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01.

安全责任主体扩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014版《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新《安全生产法》则修改为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仍然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将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纳入了罚款处罚的范围。同时,新法对企业提出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新要求。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简单来说就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企业的董事长、决策层,到分管各项工作的管理层,再到车间、工厂的班组长、一线技术人员、一线操作人员,人人都责任上肩,而不能把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分配”给某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大包大揽。



当然,这里必须要特别提一点,就是《安全生产法》规范的从来就不仅仅是煤矿、化工、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不论是在开发区工地,还是在金融中心写字楼,安全问题都应该是企业及一切生产经营单位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高度重视的板块。


02.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早在2016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就出台了《关于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将双重预防机制作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从该文件中可知,双重预防机制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 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 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

3. 有效管控安全风险;

4. 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

5. 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安全生产领域的“隐患”,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与“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好比动物园里有老虎,风险就是老虎咬人,为了避免这个风险,动物园采取了把老虎关在笼子里的管控措施,如果这个笼子高度不够,或者年久失修一碰就碎,那么笼子的这个损坏状态就是隐患。风险对应的是老虎这个“危险源”本身的存在,隐患对应的是笼子等管控风险的措施。隐患排查,排查的主要是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


新《安全生产法》在立法层面上将双重预防机制写入条款之中,在2014版《安全生产法》仅有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新要求。


同时,新法要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及时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除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外,还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没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法直接通过一系列惩戒措施强制其做好上述工作。惩戒措施如下:


1.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新法实施后,不论是从自身做好安全工作防范安全事故还是避免被执法部门罚款、停业整顿的正反两个维度,构建双重预防机制都将是企业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03.

对违法行为处罚更加严厉


1. 罚款数额更大


首先是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的增加,如第九十五条。



其次是对企业罚款的增加,2014版《安全生产法》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最高罚款为二千万元,新法则规定如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可以处最高五倍即一亿元的罚款。


2. 处罚方式更加多样


对于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仍拒不改正的企业,新《安全生产法》引入了按日连续处罚机制,有“罚到你改正”的意思;同时,还引入了按照收入比例、违法所得倍数进行处罚的机制。


3. 扩大原有处罚方式的适用范围


新法对于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从业限制以及终身禁入的处罚方式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04.

强制高危行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新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哪些行业属于“高危行业”?根据2017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煤矿工人正在检查机器

工人在烟花爆竹销毁前整理快引线


该办法规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投保安责险,但对于不投保的高危行业企业如何处理没有提及,而此次新法新增的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5.

明确了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以法律授权的形式对检察公益诉讼予以明确,为检察机关办理安全生产领域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这里特别要提到的是,由于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是一个对立统一的矛盾体,部分地方政府有时出于提升短期内经济效益的考虑,对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的容忍度比较高[1],存在以罚代责甚至不作为的情况,导致国家层面规定的监管措施难以落实到位。人民检察院在通过民事公益诉讼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进而倒逼部分行政机关履职整改,做好监管工作,从而更好地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结语


正所谓“安全是相对的,危险是客观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然伴随着各类安全风险。新《安全生产法》从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出发,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压实了更重的责任,企业应当更加重视安全工作,并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安全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构建以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合规体系,将安全风险置于可控状态之中,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注:

[1]徐本鑫、储源:《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逻辑》,《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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