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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200份判例:《民法典》时代,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如何判定?

唐芳 新则 202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可谓是在婚姻家事篇所有法条中最能挑动大众情绪的条文。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般对离婚损害赔偿寄予很高的期待,但司法实践的情况可能会与大众群体的心里预期相差甚远。无过错方离婚真的能够获赔高额赔偿吗?本文对这一问题展开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文 | 唐芳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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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及法律适用 


在主旋律强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背景下,《民法典》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下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除明确列举的情形外,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已失效)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兜底条款到底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呢?理论界说法不一,有的认为其包括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男方强奸与其共同生活的继女、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一方有嫖娼成瘾屡屡被公安机关罚款拘留等情形;有的认为还应包括违法犯罪行为等等。

 

在《婚姻法》时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适用情形有限、举证难度大、赔偿数额低等情形。其中,因饱受大众道德谴责的出轨行为不属于原《婚姻法》四十六条明确约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相关方从而无法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让人们“意难平”。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距今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如今该制度在适用上有什么变化呢?

 

2022年2月18日,笔者在威科先行案例库以“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出现216个相关案例。经过初步筛查,最终得到161个有效案例。其中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91个,占比56.5%;不支持的案例70个,占比43.5%。

 

1.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原因情形如下[1]



其中,占比最大的“与他人同居(含出轨)”一项包括与他人同居、与婚外异性生子、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婚外恋等情形。


“其它”包含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法院支持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6)、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重婚(1)、有赌博恶习且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1)等。

  

2. 不支持离婚损害请求的原因如下[2]



其中,占比最大的“举证不能”是指当事人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求,但未能有效证明对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往往具备一定的私密性和隐蔽性,在过错方有意隐瞒的情况,无过错方通常难以收集有效证据。在以当事人出轨为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中,除了偶然在电脑发现的照片、书信、存在婚外生子等这类证据明显容易获得的情况外,过错行为的认定主要来自过错方的自认,包括在《保证书》《承诺书》《离婚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中的书面确认,甚至在庭审过程中的口头自认等。

 

不予支持的“其它”情况包括当事人不以离婚为前提要求离婚损害赔偿(3)、双方都有过错(2)、无过错方无权向婚外异性主张离婚损害赔偿(2)、未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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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问题

 

1. 离婚损害赔偿金额到底有多少?

 

在上述91个案件中,除个别案件和特殊情况外,无论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有多高,法院酌情认定的最终金额也仅在5000元至50000元之间。

 

个别案件是指案号为(2021)闽05民终188号的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因过错方存在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法院支持了无过错方获赔10万元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特殊情况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了10万、100万元等高额赔偿金,后因过错方不履行,无过错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依约支付,法院在查明不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会判决要求过错方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参考案例:(2021)川01民终19532号、 (2021)皖0722民初3927号】。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一些地方法院会出具内部裁判指引。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了《关于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意见》,其中提及离婚损害赔偿参照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相关规定,确定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近日,人民法院网介绍了一则案例,北京海淀法院判决婚内出轨者赔付精神损害6万元。这是笔者目前看到的为数不多直接由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超过5万元的案例。在夫妻双方对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没有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未来是否会有更多超过5万元以上的赔偿案例,有待进一步观察[3]

 

2. 在未能证明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仅以出轨为由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上述问题,法院有不同的裁判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长期婚内出轨行为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有害社会公序良俗,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应认定其在造成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因此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前文提及的人民法院网报道案例也持类似观点【参考案例:(2021)京0105民初33497号、(2021)辽0224民初736号】

 

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只是一项道德义务、一种倡导性的规定,不是法定义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曾经有过一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出轨和与他人同居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同,出轨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的任一情形,不能因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参考案例:(2021)冀0229民初2530号】。

 

笔者认为不能仅以出轨行为存在与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而是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中出轨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是否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明确列举的4种情形相等同。

 

此外,在以出轨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无过错方仍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请求法院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予以照顾。

 

3. 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出才有效?

 

在前述案例大数据分析中,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二大原因是“未及时提出”,占比14%。“未及时提出”是指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参考案例:(2021)皖06民终634号、(2021)粤0784民初2680号】。

 

不过在前述情况下,对于相对方的家暴、严重出轨等行为,无过错方仍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过错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需注意的一个变化是,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且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损害赔偿请求以及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删除了当事人需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提出诉讼的时限要求。这更好地保障了无过错方的权益,也将对过错方实现更好的惩戒效果。


结语


从大数据案例研究来看,《民法典》新增的“其它重大过错”兜底条款扩大了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无过错方可就相对方出轨、欺诈性养育等行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这更好地适应了社会发展,有利于与时俱进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过在赔偿金额方面,数额依旧普遍偏低。但法院也在逐渐扩大裁判的尺度,在原来基础上小有突破,未来的发展值得期待。

 

罗翔老师说过,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两者在调整的内容方面虽有部分重合之处,但调整方式却截然相反,前者客观理性,后者主观感性,可以说终归是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最后,愿我们都能幸福,不论是在婚姻关系内,还是婚姻关系外。


作者简介:
唐芳,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一位奔跑中的法律人。擅长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投融资,金融科技。电话/微信:18817317294。




注释:
[1] 因少数案件存在多种不予支持情形,为免重复计算,统计标准中只选具体案件中最主要情形进行分类。
[2] 因少数案件存在多种不予支持的情形,为免重复计算,统计标准中只选具体案件中最主要原因进行分类。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违背忠诚义务者的“戒尺”》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2/02/id/6512514.shtml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失效)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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